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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9 March 2022

無家者財物被當垃圾丟棄 小額庭判康文署敗訴 象徵式賠100元

(獨媒報導)一批在深水埗通州街露宿的無家者,在2019年冬至期間,被康文署夥同十多名防暴警員以「滅罪」為由驅趕,70名無家者的家當被當垃圾丟棄。其中14名無家者希望討回公道,前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2,000至$13,000元不等。歷時1年9個月,案件今日終有裁決,康文署被判敗訴,惟無家者因無法證明家當的金額,法庭判「象徵式賠償」100元。最初入稟的14人,2人未及聽到勝訴已經離世,4人失去聯絡,出庭的無家者直言「賠多少都唔係問題嘅,攞返個公道」。

今次已是無家者第三次入稟法庭,向政府追討康文署丟棄無家者財物的賠償,有無家者於2012年及2015年兩度被食環署清走家當,故事被改編為電影《濁水漂流》。

案件由入稟到裁決,持續足足1年9個月,馬月榮及趙金興兩名無家者已不幸離世。兩名有份入稟的無家者陳志榮和熊達富,下午前往西九龍法院,他們帶同馬和趙的遺照,在法院外進行默哀悼念。

得悉勝訴後,陳志榮對結果感到高興,他直言「賠多少都唔係問題嘅,攞返個公道啫」。對於已不幸離世的兩名同路人,他直言不公道,感嘆「死咗先判決」,現在只能算「有啲交代囉,即係同佢講話『我哋贏咗喇』咁樣囉」。

康文署稱家當無寫名 無責任尋物主

案件緣於警方及康文署於2019年12月21日,在通州街採取的聯合行動,將露宿者的家當移走,並在3日後丟棄至垃圾站。康文署代表庭上供稱,無即時棄置無家者的家當,有給予他們機會取回,亦已交代物品去向,惟無家者未與署方商討如何取回物品,部分人在垃圾站尋物時草草了事,認為無家者是「自願摒棄個人財物」。康文署代表又稱,被清走物品沒有名字,署方無責任尋回物主。

審裁官林希維裁決時指,當時被收走物品裝滿了12架垃圾手推車,這些垃圾車高於1米,而無家者當中不乏老年人及傷殘人士,要他們伸手入1米深的垃圾車尋物「太強人所難」。加上公園內擺放了接近70位無家者的家當,但在場只有約20人,眾多物品「亂作一團」,即使署方已交代物品去向,無家者亦難尋回自己的財物。

官認為康文署未達法律要求托管物品

林官強調並非要求康文署主動退回物品,只是署方清走無家者的家當,即已成為「非自願托管者」,有責任合理照顧有關物品。惟署方事前沒有如往常做法般張貼告示,亦沒有為被清走的物品拍照及作記錄,未有履行「非自願托管者責任」,其行為未達法律要求。

林官又指示,有社工在2019年12月23日凌晨,即事發後約一日半,已向警方及康文署發電郵,內容「毫不含糊」地表述被清走的物品屬於一眾無家者,表明有意欲取回相關物品,足以證明無家者並非如署方所稱「自願摒棄」家當。

審裁官:未能證明康文署行動有惡意

申訴人因被丟棄個人財物,而蒙受金錢上損失,惟林官認為他們在舉證時只以列表方式展示失去的財物類型、數目及金額,未能提供單據及照片,難以證明損失金額。加上部分無家者供詞前後矛盾,故只能接納他們的寢具在行動中被棄掉。林官補充,未有證據顯示康文署的行動有惡意,裁定署方要向申訴人象徵式賠償100元,訟費由各方自付。



案件編號:SCTC012527-30、012532、020434-35、037602、0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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