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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7 January 2022

鄒幸彤的判罪﹕裁判官歪曲事實,隱瞞警察的失當行為

感謝支持者P為文章作翻譯。

又一天,又一個令人煩惱的判罪

1月5日,裁判官陳慧敏裁定民運人士和大律師鄒幸彤罪名成立。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參與2021年6月4日一個被禁止的六四集會。陳官把鄒幸彤判監15個月 (其中5個月同期執行)──對一個相信是鼓勵人們在公園和平集會的行動來說,這是一個極長的刑期。1


鄒幸彤親自應訊,並就一連串的法律及事實提出了理據,但我想在這篇文章集中討論陳官裁決中一個令人困擾的部分﹕她對幾個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事實 (exculpatory facts) 作出明顯錯誤的陳述。陳官聲稱警察對鄒幸彤作出拘捕,是基於一篇文章,但他們當時根本不知悉該篇的文章,而且她略去一個涉嫌呼籲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的社交媒體帖文──這是案中關鍵的一段網上文字──其中那些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部分。

陳官歪曲事實,究其所以,是一種不惜任何代價以求定罪的心態所引致的結果。可悲的是,有不少司法人員已被這種心態感染。不但如此,這裏還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可證明陳官行為失當的另一個可能動機﹕就是隱瞞香港警察非法逮捕鄒幸彤的事實,以袒護他們。

首先,一些背景

我在之前的一個帖子已介紹過,鄒幸彤的組織名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是天安門六四鎮壓之後不久成立的組織,旨在保存1989年學生運動的記憶,以及提倡中國的民主。自1990年以後,每年6月4日的鎮壓週年日,支聯會都會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燭光晚會,而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人參與。這是一個長久以來廣被認可的香港傳統,也是這個城市行使公民自由一個令人自豪的例子。

2020年,在政府持續鎮壓香港社會之時,警察首次拒絕批准維園晚會。雖然支聯會已提交關於社交距離的詳細建議,但警察仍以新冠病毒為理由拒絕。不過,人群照樣去到維多利亞公園並燃點燭光,之後多名領袖 (包括鄒幸彤) 就因涉嫌煽惑他人集會而被控和定罪──然而如我之前所說,至少部分判罪是錯誤的。

2021年,警察連續第二年以新冠病毒為由,再次拒絕批准燭光晚會。這次,他們不容有失。在6月4日的早上,警察在鄒幸彤辦公室附近拘捕她,然後在晚上出動數百名警員到維多利亞公園。當晚在維園,不論合法與否,都沒有晚會舉行。

之後的數個月,支聯會被關閉,它的領袖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被監禁,而且所有悼念天安門受害者的公開紀念物品也被移除。可以肯定的說,今年6月也不會有晚會舉行。

對鄒幸彤的提控

鄒幸彤於2021年被控的煽惑罪,是基於她發表的兩篇文章﹕2021年5月29日在警方否決支聯會公眾集會申請之後於Facebook 和 Twitter 發表的帖文,以及她於2021年6月4日在本地報章《明報》寫的一篇評論。

在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鄒幸彤寫道﹕「政府能禁止一個場地裡的聚集,不能禁止香港每個角落亮起燭光。」這段文字再清楚不過地顯示,鄒幸彤只是在鼓勵人們,無論在那裏,都要合法地燃點燭光,而不必在維園聚集。

相比之下,《明報》6月4日的評論就較為不明確的。它沒有鼓勵人們在香港每個角落點起燭光的字句。文章大量篇幅講及的,是維多利亞公園對每年燭光晚會的重要性。鄒幸彤結語道﹕「今晚八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

作為煽惑罪行的理據,《明報》的文章肯定比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較佳,但由於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意圖,故此《明報》的文章也並非強而有力的理據。不過,裁判官陳慧敏卻裁定兩篇文章皆構成煽惑。

為何如此裁決?為何不把入罪的理據限於《明報》6月4日的文章,並同時排除5月29日的帖文,以至少維持表面的公信力?部分原因是,近月很多裁判官和區域法院法官都已喪失了作出精確裁決的意志──這些司法人員不單止就案件作出對控方有利的裁決,就連案中每一個事實和法律要點,也要作出對控方有利的裁斷。

但這裏可能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警方拘捕鄒幸彤,是純粹基於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他們當時並不知悉《明報》的文章。由於該些帖文明顯地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所以如果只把6月4日的文章裁定為構成煽惑,警方就會因非法逮捕鄒而被牽連。

在香港,警方的「預防性拘留」是不合法的

如果沒有合理的因由認為某人已經犯下罪行,警方只有非常有限的權力去拘留某人。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如果某人在公眾地方行為可疑,警方可把該人扣留,而扣留的時間不能過長,只可是警方查究有否罪行發生和進行搜查所需要的時間。警方不能進行所謂的「預防性拘留」,即如果警方相信某人會於稍後時間犯罪,也不能預先把該人扣留直到可能案發時間過去。

如果警方把鄒幸彤逮捕,是旨在預防她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而不是因為他們有合理的因由認為她已經犯下罪行,那麼,該逮捕就是不合法。

當警方拘捕鄒幸彤時,根本不知悉《明報》6月4日的文章

《明報》有一個方便讀者的習慣,就是把文章上傳的時間印在文章標題的旁邊。你可在下面看到,鄒幸彤的文章是於6月4日上午9時上傳的。

但鄒幸彤在更早之前已經被捕。早於上午8時19分,已有新聞報導她已被捕。

法新社的蘇昕琪在6月4日那時正與鄒幸彤在一起,她能更準確地指出逮捕的時間﹕大約上午7時40分,即《明報》文章上線之前的80分鐘。

到底當時警方是否已經知悉《明報》的文章,所以就該篇文章進行拘捕?不是這樣﹕在中午的新聞發佈會,警方仍然聲稱出了問題的只是鄒的帖文﹕高級警司羅國凱當時指出,「[鄒幸彤和另外一名被捕者]被發現利用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宣傳或宣揚一個已被警方禁止的公眾集會。」他沒有提及任何報張的文章。

《明報》的紙版於清晨已印列,當時警方會否已經看到了該篇文章?可能性很低。就算《明報》的紙版於逮捕前已公開發售,警方那時還未察覺到那篇文章。高級警司羅國凱當日稍後時間的聲明清楚顯示,他們審查的只是網上的內容,而網上的社交媒體帖文是逮捕的唯一原因。

所以警方自己承認,逮捕鄒幸彤唯一的原因,是那5月29日無傷大雅的帖文。在那帖文中,鄒明確地呼籲人們在城市各處──而非在維園──點起燭光。

裁判官陳慧敏歪曲事實

如果裁判官陳慧敏的意圖是要袒護警方,以免他們受到不法行為的指控,那麼她有兩個選擇﹕一是錯誤地裁定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的確構成煽惑,即使它的內容正正與此相反;二是錯誤地裁定警方早於拘捕鄒幸彤之前已看到《明報》6月4日的文章。陳官最終決定兩者皆選。

曲解了拘捕的時序

在她的裁決第52段,陳官指出鄒幸彤的被捕並非旨在防止她參與集會,而是「涉案的煽惑行為最遲在2021年6月4日在報章上發表文章便已完成,即她在罪行完成後才被捕。」陳官在第56段總結道﹕「本席認為警方 [在《明報》刊登文章以後] 盡快於2021年6月4日執行拘捕被告人的行動是必須和正確的決定。」

當然,以上所述的時序和警方就拘捕所發的聲明,足以直接否定陳官這說法。

略去在5月29日的社交媒體帖文中,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文字

在她的裁決第64段,陳官提供了一個列表,聲稱表內列出了鄒幸彤5月29日帖文中所有相關的句子。我做了另外一個列表,並把陳官的列表放在左邊,而我把自己翻譯的整個原裝帖文放在右邊。在這個版本,我特別把陳官略去的部分用顏色標示出來﹕


 

這是明顯的欺騙。裁判官陳慧敏完全略去可為鄒幸彤開脫罪責的文字,即是邀請人們在「香港每個角落」──而非在維多利亞公園一個不獲批准的集會──亮起燭光。其他略去的部分也有問題。在帖文第二句,鄒幸彤指出支聯會不會主辦維園的晚會。鄒幸彤也強調,她只是以個人名義表示她自己將會點起燭光。可是,不知怎的,陳官卻認為這些重要的文字無關重要,甚至把它們刪去。

陳官利用她不完整的版本,裁定那些帖文,如《明報》的文章一樣,構成煽惑。基於這個裁斷,陳官在裁決理由書的第67段,直接指出帖文中並沒有提及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可是,原文的確有清楚講及這一點。

裁判官行為失當的理由

這把我們帶到6月4日鄒幸彤被捕的早上。如果陳官能呈現事實的真相,而非把它們扭曲,那麼它們就會無可爭辯地顯示出,警方在拘捕鄒幸彤的一刻,其實是沒有理據的。警方因為社交媒體帖文而作出拘捕,而在帖文中,鄒很清晰地指出人們應當在香港每個角落──而非在維多利亞公園──亮起燭光。當時警方對《明報》的文章並不知情,那篇文章只是他們後來加上去,而最終成了對鄒指控的一部分。 (雖然那只是很薄弱的證據,但也可至少足以引起警方的懷疑,而進行拘留和問話。)

對於警方當時為何拘捕鄒幸彤,唯一的解釋,就是那是一個非法的、內地模式的預防性拘留,即是預計將會有政治事件發生,故此事先把一個「製造事端的人」扣留。

只要裁判官陳慧敏因着非法逮捕而撤銷控罪,她便可以好好地履行她的職責。可是,她卻選擇了扭曲證據,以達致警方和律政司想要她達到的審訊結果。

香港司法的現況是令人擔憂的

或許最可悲的是,裁判官扭曲證據以求入罪和掩飾非法逮捕,在2022年的香港,並非一件很出奇的事情。

一件審訊尾聲時發生的軼事,可以顯示出像陳慧敏這樣的裁判官,和生命因他們的決定而受到沖擊的被告,兩者之間的鴻溝是何等的大。當時,鄒幸彤告訴陳官,雖然她正因國安法的指控而被拘留並不能保釋,但她會準備及陳述她自己的證供。陳官隨即問她在獄中可不可以上網,引得旁聽席上的人哄堂大笑。

裁判官對監獄那惡劣的狀況表現無知,但卻經常把不同被告判處監禁,要他們在監獄中渡過經年的人生。說真的,這不是一件可笑的事情。這事例顯示出香港有太多太多裁判官和法官,無論事實如何或證據是否足夠,都要不惜任何代價以求定罪。一個個在他們面前出現的人,在判刑之後所要承受的後果,和在獄中所要經歷的苦難,對他們這些司法人員來說,都無關痛癢。
 

1 雖然這不是本文的主題,但在判刑時,檢控官和陳官有另一段有問題的對話。當時,檢控官告訴她,她增加3個月刑期的理據,即鄒在保釋時犯案,是不正確的,因為鄒當時不在保釋中。但是陳官沒有隨之減去3個月的刑期,反而即時想到一個新的理據去替代之前有問題的理據。這段對話顯示出15個月的刑期其實一早已定了下來,而案中的事實只是被扭曲去配合那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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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Samuel Bickett on Hong Kong Law & Policy https://samuelbickett.substack.com/p/8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