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Tuesday, 5 October 2021

終院就「共同犯罪」原則聆訊 律政司認現行法例已足夠 官:那你希望從這次上訴得到什麼?

【獨媒報導】前年7.28中上環暴動案罪脫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罪成的盧建民,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的上訴,今(5日)於終審法院審理,以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該兩罪,關乎不在暴動現場但提供協助的人士,如負責把風的「哨兵」、駕「家長車」接送示威者等人會否同被控暴動罪,影響深遠。

上訴方今強調,即使現場有人聚集作破壞公安行為,仍須有「共同目的」才能入罪,一人的隨機暴力行為應以其他控罪處理;而暴動罪的基礎為身處現場集結犯案,不在現場的人不應憑「共同犯罪」原則入罪。

律政司則表示,要辨認出每名參與者的動機近乎荒謬,法庭應單憑他們共同作出暴力行為,而非有共同目的便可入罪。律政司又重申,「共同犯罪」原則應用來填補法律漏洞,保障公眾利益,惟當一眾法官指出,現時法例如串謀罪、從犯責任等均已足夠涵蓋律政司所述情況時,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卻多次表示同意,遭法官一度質疑:「那你希望從這次上訴得到什麼?」案件押後裁決。

囚7年盧建民明年出獄仍作定罪上訴

兩案上訴人分別為盧建民及湯偉雄。盧建民被控於2016年在旺角參與暴動,最後暴動罪成囚7年,預計明年出獄。他去年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刑期上訴被駁回,定罪上訴獲批出許可,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共同目的」之元素。

而湯偉雄與妻子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去年7月經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事後律政司提上訴,要求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今年3月勝訴,裁定不在現場但提供協助的人士亦可入罪,湯偉雄兩個月後提上訴。

由於兩案均涉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重大法律爭議,故安排於終審法院合併處理,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代表盧建民的包括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及劉偉聰大律師等,代表湯偉雄的則有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及潘熙資深大律師等。

盧建民:旺角騷亂現場群眾懷不同目的 無證據顯示被告與本民前一伙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先表示,根據法例,必須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有「共同目的」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才構成「非法集結」,而其後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才會構成「暴動」。

她續指,旺角騷亂當晚為大年初一,案發現場聚集的群眾懷有不同目的,有必要作出區分。當晚有參與者身穿本土民主前線的上衣,也有人持盾到場,惟沒有證據顯示盧建民是該組織的成員,及與他們享有共同目的。

盧建民:多人聚集不必帶共同目的、隨機暴力行為應控告他罪

李志喜強調,即使現場有多於3人的人群聚集,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是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例如有人排隊等巴士並不必然意味他們「集結」。李指,必須有方法辨認出集結者,以及他們集結的目的,才能避免無辜者受波及。

她續指,如有人於暴動現場作出隨機的暴力行為,例如獨自因酒醉踢倒垃圾桶,並非暴動罪針對的對象。她引案例指,旺角騷亂中,正正有人只是在現場個別作出隨意的暴力行為,故終只就各自的行為被控襲警等罪,而沒有被控暴動罪 —— 因他們沒有與其他人共享某一「共同目的」。李總結,即使聚集人士共同作出違反公安的行為,但沒有特定共同目的,亦不足以入罪。

上訴方:暴動須於現場集結 不在現場者不應入罪

盧建民及湯偉雄亦爭議,「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即不在現場但以其他方式提供協助的人,如於附近任「哨兵」、駕「家長車」接載示威者、幕後主腦等,能否入罪。

就此,李志喜重申法例指,須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有共同目的才能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她質疑,政府一方指不在現場的「哨兵」等均屬犯罪,是與法例所指犯案者必須身處現場不符,亦排除了旁觀者的可能性。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亦重申,暴動罪是參與者須於特定的地方,集結在一起,懷着共同目的行事,故不在現場的人不應以「共同犯罪原則」入罪。

律政司:法例不包括「共同目的」 只需證共同作暴力行為便可入罪

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就「共同目的」元素,他先表示,經1967年《公安條例》修訂後,現時法例並沒有包含「共同目的」之元素,故只需證明3人或以上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便可入罪。他又指,即使非法集結或暴動開始後才加入的人,亦同樣可入罪。

周天行補充,示威運動高度流動與分工,要辨認出各人的動機有實際困難,亦是近乎「荒謬(absurd)」的,故不需考慮他們的共同目的,只需考慮共同的暴力行為便可入罪。

律政司:「共同犯罪原則」堵塞法律漏洞、保障公眾利益

至於「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指,此乃普通法下的重要原則,沒有任何材料顯示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和暴動控罪。他並指,現時示威運動高度流動,示威者可以不同角色合作,故以「共同犯罪原則」入罪能堵塞法律漏洞,保障公眾利益。他續解釋,有些案件有大量參與者,難以認出主犯誰屬,有些案件則可能事先透過網絡軟件如 Telegram 組織。如沒有「共同犯罪原則」,則難以將這些證據不足、或不在現場的人繩之於法。

律政司認現行法例已足夠 官:那你希望從這次上訴得到什麼?

惟張舉能隨即問:「串謀罪是否能處理(上述情況)?如能處理,豈不是能填補法律漏洞,不存在保障公眾利益的因素?」周天行同意,但補充若有示威者於現場被捕,則不能使用串謀罪控告。惟林文瀚即指出,這種情況可直接以暴動罪控告,而非使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回應,如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參與,固然可直接控告,但如其角色並不清楚,則須倚賴環境證供。

惟林文瀚即質疑:「如連證明該人有份參與都不能夠,你又如何能證明他們事先與其他人有共識,即『共同犯罪』?」張舉能亦補充,應用「共同犯罪原則」並不會減輕控方搜證的難度。

在多名法官連番追問下,周天行終承認,暴動罪的幕後主腦亦可用現行的「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入罪。張舉能再次問:「所以並不會有法律漏洞?現時有其他的控罪能涵蓋你提到的情況?」周天行說:「是的,我同意。」

全日未有開腔的岑耀信勳爵亦忍不住指出,現時律政司的做法似是希望擴大暴動罪的刑責範圍,對他來說有點奇怪。周天行否認,岑耀信隨即問:「如果你不是要擴大(刑責範圍),你希望從這次上訴得到什麼?」周天行最終面露窘態,僅重覆稱,「共同犯罪原則」不應被排除在非法集結和暴動兩罪之外。

上訴方:原審法官未有提醒陪審團一人不能干犯暴動

就律政司對共同犯罪原則的陳詞,李志喜回應指,梁天琦和黃台仰當年被控煽惑暴動罪,可見現時法律已足以處理非法集結或暴動中的不同角色,沒有需要應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戴啟思則舉例指,若於上環的暴動發生時,有人遠在沙田上網作出鼓勵,要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控告其暴動,是概念上錯誤(conceptually wrong)。

另外,盧建民被裁定罪成的砵蘭街暴動罪,同案還有梁天琦及另外兩名被告,三人最終均脫罪。李志喜指出,盧建民的控罪詳情除四名被告外並沒列明其他參與暴動人士,原審法官對陪審團引導明顯不足,沒有提醒他們應有至少3人干犯暴動,才可將盧建民定罪;並指即使只有盧建民一人定罪,法庭亦應指出有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其中,惟庭上從沒有如此做。周天行引審訊記錄,指辯方亦知道案情牽涉控罪以外的暴動者,不存在陪審團的誤導。

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FACC6、7/2021

版權: 
禁止衍生


from 獨立媒體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E9%81%8B/%E7%B5%82%E9%99%A2%E5%B0%B1%E3%80%8C%E5%85%B1%E5%90%8C%E7%8A%AF%E7%BD%AA%E3%80%8D%E5%8E%9F%E5%89%87%E8%81%86%E8%A8%8A-%E5%BE%8B%E6%94%BF%E5%8F%B8%E8%AA%8D%E7%8F%BE%E8%A1%8C%E6%B3%95%E4%BE%8B%E5%B7%B2%E8%B6%B3%E5%A4%A0-%E5%AE%98%EF%BC%9A%E9%82%A3%E4%BD%A0%E5%B8%8C%E6%9C%9B%E5%BE%9E%E9%80%99%E6%AC%A1%E4%B8%8A%E8%A8%B4%E5%BE%97%E5%88%B0%E4%BB%80%E9%BA%BC%EF%BC%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