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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1 June 2021

因國安法而產生的憲制問題

2020年7月1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繞過本地立法機關和修改基本法本來的程序,宣佈香港受《港區國安法》或《國家安全法》統治。可是,國安法下,還有甚麼憲制問題和疑問呢?

何解國安法沒有立法會的通過?

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是非一般的。

《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為全國性法律,之後由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簽署和刊登憲報。

可是,正常的立法程序不是這樣的。基本法第66條規定,本地法律必須由香港本地立法機關立法。何解國安法全國性法律,沒有經過香港立法會一讀、法案委員會審議、二讀大原則表決、三讀修正案辯論?

沒有經過香港立法會本地立法,是不是法律?

基本法第66條所提及的本地立法機關,是需要尊重的,何解國安法沒有立法會的通過?

全國性法律不是本地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很多是不適用於香港的。
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
在香港,法律成為本地立法,首先要立法會立法,通過,才是法律。
基本法第23條當中的國家安全法律,要經過「本地立法」才可以生效。所以,要尊重香港立法會立法功能。

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沒有被尊重

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成為基本法一部分。可是,修改基本法,根據基本法159條,需要港區人大和立法會2/3多數提案,才可以修改基本法。何解基本法修改程序沒有得到尊重?

根據基本法1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能夠關係到國防和外交,不得涉及香港內部事務。全國人大有沒有越權,干涉香港內政?關係到香港內部的法律,應該由立法會處理。

基本法第22條與國安公署

國安公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部門,可以隨意來港執法。
可是,基本法第22條,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部門,不得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全國性法律,不得挑戰基本法22條,不得容許中央人民政府部門隨意來港執法和干涉香港內部事務。

在法律地位上,全國性法律,不得挑戰基本法22條,是常識。國安法,有沒有挑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基本法下的個人權利和權益有多大?

最後,《港區國安法》第四條說明,香港國安法,不得凌駕和挑戰《基本法》,《基本法》27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法例383章《人權法案條例》。

可是,香港警隊國安處,動輒用「煽動文字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勢力罪」拘留周庭、初選案數十名被告、蘋果日報高層和譚得志先生。可是,這些罪名,有沒有高度限制香港居民和公民的思想、言論和新聞自由?

這些以言入罪的做法,是不是限制了香港多元政治和多元文化和香港人的日常生活?令香港人活在恐懼之中?

約翰內斯堡原則:國安只可限制恐怖活動和暴力 不得限制非暴力的權力行使和訴求

香港是普通法社會,有《約翰內斯堡原則》,權利的非暴力行使,應該要被尊重。
國安罪行,只可限制恐怖活動和暴力做法,怎可以干涉無罪和非暴力的思想和個人言行。

總結:國安法違反了基本法的人權原則和立法程序和基本法22條

長話短說,如果國安法侵害了基本法的人權、國安公署來港執法侵害了基本法22條中央人民政府部門不得來港執法的原則、國安法立法程序侵害了基本法66條和159條和18條的正常立法程序,是不是一份法律上和憲制上受質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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