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名被捕人,原本的報到日是 4 月 8 日,警察將報到日提前到 2 月 28 日並落案起訴,翌日上庭。
急趕提前,但結果控方庭上提出的,是將案押後三個月作進一步調查,並反對保釋,在國安法拒絕保釋的前提下,證據未足卻提前報到的唯一原因,只有一個:
提前將政權的眼中釘收入監獄。
而這種滾水淥腳的安排,結果是被捕人在上庭前,連會見律師的機會都沒有,開庭首天的一半時間,都花在被捕人與律師商討、辯方索取控方文件之上,在這情況下要求被捕人自證自己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豈不荒謬?
47 個被捕,馬拉松式的庭審,下筆之時已持續超過 24 小時,撇除期間來回收押所的車程和相應程序時間,經日審訊的被捕人休息時間可能只有數小時,期間一直要擠在臭格、監房、犯人欄。
假如香港仍然有無罪推定,他們都是無罪之身,卻要身受法庭程序帶來的精神肉體折磨,待審人因審訊被虐待,又是那門子的公義、法治?
當連主控都忍受不住叫肚餓要自行離庭、5 名被捕人不適送院,全程在席高高在上的裁判官,聽取 47 個水過鴨背的保釋理據後,作的裁決又有多少法理、幾多政治?心中有數。
同一時間,警察可以以「防疫」為由,傍晚之後封鎖法院附近所有街道,這庭審又有多公開公正?
而這一切,都不過是建立於一條莫須有的罪名,一條連控方案情都寫明,被告的目的是立法會過半、觸發「基本法列明」的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
這是一場會被歷史銘記的、不義的審訊,而這不過是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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