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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7 September 2020

《台湾关系法》真的“无效”吗?

来源:
美国之音

美台之间每次进行高层次互动或对台军售,中国都指责美国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及美中之间的联合公报,并且说美国所依据的台湾关系法无效。这次美国副国务卿克拉奇访台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则说,台湾关系法高于三个联合公报 。

《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在1979年因不满卡个政府在没有让国会知道的情形下与北京秘密谈判建交,而经过第96届国会参、众两院一段长时间的立法辩论过程后通过,并由卡特总统本人在1979年4月10日签署,将生效日期回溯到当年一月一日的法律,由于它以国内法来规范美国与一个外国政府的关系,在美国立法中被认为是一个性质相当特殊的法律。

中国:与台湾关系法是错误和无效的

美中建交后,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要美国遵守美中之间三个联合公报和“一个中国原则”(one China principle),对于和1979年美中建交公报同时生效的《台湾关系法》总是不承认也不接受其存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9月1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说,“美国当年单方面制定的所谓‘与台湾关系法’以及美方所谓对台‘六项保证’严重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是完全错误和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

她说,美方应该遵守的是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而不是什么‘与台湾关系法’或‘六项保证’。”

美国:《台湾关系法》是最重要的文件

美国国务院亚太助卿史达伟(David Stilwell)8月31日在保守智库传统基金会发表的演说,清楚表明美国的“一中政策”不同于中国的“一中原则”。他说,美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政策,包含《台湾关系法》、美中三个联合公报,以及里根总统1982年给台湾的“六项保证”。

美国接连派卫生部长阿扎尔、副国务卿克拉奇访问台湾,都被中国政府指责是“对中方的政治挑衅”、“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美国政府并不是这么认为。

美国宾州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治学教授戴杰(Jacque deLisle)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说,对美国来说,《台湾关系法》与美中关系是有关联的,因为“在美国政府的看法中,它是美台关系中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它经由美国国会通过,对总统有拘束力。”

戴杰说,《台湾关系法》清楚告诉政府,与台湾维持强劲和非官方关系,而且“在许多方面,要对待台湾政府有如它是一个政府,只是不被承认而已,而且它也为美国持续提供台湾军售提供了一个基础。所以对美国来说,它是最重要的文件。”

当然,中国对《台湾关系法》的立场却与美国大为不同,戴杰说。

“在中国的看法中,《台湾关系法》是一个国内法,对国际事务或国际关系不应该有任何作用。北京视三个公报为对美国有拘束力的重要条约,不能被国内法削弱或凌驾。但美国的看法截然相反:《台湾关系法》 是具有拘束力的国内法律,三个公报只是政策声明,并不是条约。”

戴杰说,美国一直都遵守它对联合公报以及《台湾关系法》规范下的承诺,不与台湾政府维持正式外交关系,也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事实上美国一直都维持那个立场,不过从美国政府的观点来说,那不能排除美国在不违反那个立场的情况下与台湾有活跃的往来,“那自然也包括了官方的接触,而那是一个会越过界线的灰色地带。明显的是,中国和美国对此有相当不同的看法。”

美国对台政策的法律基础

依据美国在台协会(AIT)官网上中文版的《台湾关系法》,第四条第一款说,“缺乏外交关系或承认将不影响美国法律对台湾的适用,美国法律将继续对台湾适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国法律对台湾适用的情形一样。”

在美国在台协会官网上关于“美台关系”的中文网页上说, “与台湾维持非官方关系是美国的重要目标,与美国在亚洲推动和平和稳定的目标一致。1979年的《台湾关系法》为美国和台湾的非官方关系提供法律基础,并彰显美国协助台湾维持其自我防卫能力的承诺。美国主张台湾海峡两岸之间的歧见应和平解决,反对任何一方片面改变现状,并鼓励双边在尊严和尊重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

网页上还说,“在1979的《美中联合公报》中,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符合法统的政府。该联合公报也声明美国人民将和台湾人民维持文化、商务等非官方关系。美国在台协会负责执行美国对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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