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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 December 2019

弱小人民的自決:誰是民族?誰可獲得外國介入的自決權?

◎葉明叡/Emory University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博士

前言

看看這幾個月以來香港發生的事,抗議者被黑警爆打、性侵、被自殺、學生市民路人受到牽連,濫抓濫捕,暴力升級,港府甚至援引英國殖民時期法律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大家都在問,什麼時候中國人民解放軍會入港?

被港府以及背後的中國北京政權聯手逼至此境地的香港市民,能否擁有主張自決的權利(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決定自己作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未來走向呢?而眼睜睜看著這種局面,我們其他國家的人民、其他國家的政府,又能做什麼?對內,我們人民當然是要持續監督政府,避免重蹈港府、北京極權統治的覆轍;我們政府則是強化政治經濟軍事實力,鞏固民主政府的存續。但是對外,我們在什麼狀況下,有以武力介入香港、幫助香港人民的正當權利呢?以上問題不只是發生在香港,世界許多沒有國家的(stateless)弱小人民、弱小民族,都面臨到相似的困境:
在這眾多無國家的人們之中,誰(who)可以被視為一個人民(a people)或民族(a nation)?
什麼時候(when),一個人民或民族可以取得外國政府能正當人道介入(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支持的自決權?

中研院陳嘉銘副研究員近日發表的一篇文章,回顧現有自決權理論限制,並進一步發展「以力量為理據的人民理論」(a ‘power’ account of people)來回答這兩個問題,建構出一套又好又簡單1的人民自決方法論。一起來看看吧!

作者按:本文摘要整理自中研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陳嘉銘(Chia-Ming Chen)近期發表於國際期刊Global Policy的文章Instrument contra Human End: Self-determination as a Right to Protect Power(Vol. 10, Issue 1, pp. 137-143),若有本文作者評論處另為括號標註,如有誤解、超譯為作者之責。


做自己的主人:政治上的自決權利

政治上的自決權利,指的是一群人從原國家分離(secession),或是取得政治生活上的高度自治,目前有兩支主流理論:「初始基本權論」(primary right theories)和「僅限矯治權論」(remedial right only theories)。「初始基本權論」主張自決權是根據某些基本自由道德,自願的理由類似社會契約論,正當組成的政府、國家,需經過個別人民的自願選擇、同意(consent),因此反過來,要是有人不同意,那他應該有自決退出的權利。也有論者直接主張自決權是基於自由、政治平等、道德自主之類的價值。

陳嘉銘整理了基本權論的三個問題。首先,不管「人民」是客觀或主觀界定,這世界上潛在擁有自決權「人民」可能有超級多,這樣若大家都卯起來主張自決,會造成世界政治極度分裂,對整體人類是巨大的成本。第二,基本權論完全忽視了現存制度實施的價值,確實很多領土完整的國家,具備保障自由民主價值的制度,也忽視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正當利益。第三,基本權論會造成國家的負面誘因,去積極在經濟上、政治上壓迫、弱化想要自決的人民(預防性鎮壓?),使他們即使在理論上有自決權,實際上也沒有能力真的進行自決。

「僅限矯治權論」則主張,若某地的人民遭受到統治該地國家的嚴重且持續的不正義對待,而且人民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免於國家的不義對待,則該國家失去統治該地人民的正當性,該地人民可以主張自決。僅限矯治權論之中,人們並沒有自決的初始基本權,而是要國家統治惡化到一定程度,才會觸發自決權的產生。

僅限矯治權論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忽視人民的自決意志(will),一定要被動觸發條件才能自決,但某國家中有一群人想要推動自決,一定不是吃飽沒事幹、福至心靈來搞自決,肯定有他們的理由,僅限矯治權論完全無法把這個理由及結成的意志納入考慮,對國家來說,也只是假裝沒看到而昧於事實。另外,因為一定要等到人民已經被國家欺壓個半死才能獲得自決權,此時外國政府的武裝力量才姍姍來遲進行人道介入,基本上注定會緩不濟急,幫助有限(都被國家暴力鎮壓完了、公民社會動員力、人民力氣意志血肉都被磨耗光了,是還要自決啥)。






團結真有「力」:誰是行使自決權的人民

既然前述兩者都令人不甚滿意,陳嘉銘於是發展出一個以「人民自我保護的實質能力」(the people’s capability of self-protection)為基礎,更為符合政治現實的自決權理論,他稱之為「以力量為理據的人民理論」。這個理論建立在僅限矯治權論之上,因為是要對抗國家的不義和暴政,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需要一些觸發條件,但這些條件遠比僅限矯治權論更為積極。

先來看陳嘉銘怎麼界定自決權的主體:「人民」。他借用政治理論家 Iris M. Young 的「社會團體」(social group)概念,去辨識出一群被置於(positioned)國際社會和跨國社會結構中某個位置的人們。這群人有共同的經驗,因為他們分享著相同的前景、機會、威脅,他們也一起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與箝制住他們的社會結構奮戰,這些經驗形成歷史的共感和彼此的連結,這些人就是一個國際社會團體。陳嘉銘認為緬甸的羅興亞人(Rohingya)即為一例。

面對到國家的壓迫,這些無國家的社會團體成員之中,會有積極者領悟到他們必須要培植團體「共同行動」(acting together)的能力,以產生抵抗國家的「力量」(power)。「共同行動」和「力量」是引用自漢娜‧鄂蘭的概念。共同行動時,人們會放下自己的私人動機,去追求集體的目的,並且在過程中不斷確認、強化成員彼此之間行動意願,這種共同行動能產生「力量」。

這「力量」是一股很特別的動能,它不是個人的私人力量加起來的總合而已,現代國家可能透過強大的科技和軍火,而擁有很大的武裝暴力,但若沒有人民的共同行動,還是沒有「力量」。所以為了要自保,社會團體成員需要建立政治組織─也就是一個政治共同體(body politic)─來把他們共同行動的「力量」給集結起來,成為能夠穩定依靠的一股持續對抗國家的力量(a permanent form of power)。
觸發條件:當一大群人共同行動、匯聚「力量」以追求政治共同體的建成,擁有自決權的「人民」就誕生了。

陳嘉銘說的這人民形成的過程,是訴諸民主,而非民族認同或文化相近,因為追根究柢,共同行動的先決條件是社會團體成員的自願參與(在這意義上,陳嘉銘的理論也有初始基本權論的成分存在)。但人民的邊界並不是任意武斷界定的,這些共同行動的人,之所以共同行動,是因為他們被置於一個相同的國際社會和跨國社會結構位置之中。


防患於「未然」:國際可正當介入幫助自決的時機

好,我們現在知道誰是「人民」了,例如本文一開始所說,香港市民這幾個月以來的共同型動,匯聚的能量,明確的目的,確認「香港人民」的誕生應該沒有問題。下一步是,那到底我們其他國家什麼時候才能正當地去介入香港事務、幫助香港人民呢?陳嘉銘認為洛克(John Locke)的政府和革命論很值得參考。

簡單說,洛克認為如果一個政府持續壓迫、不義對待人民,人民就有權挺身反抗推翻政府,這個人們的革命權(the right to revolution)和自決權的觸發條件很相似。首先,他們都是一種預防性的手段,不像前述僅限矯治權論一定要等到被鎮壓個半死,只要人們預期可能因為政府壓迫而失去「自我保護的實質能力」就可以發動(預防性革命?),革命權的目的就是要保護這種實質能力。

類比於自決的情境也是一樣,只要可能失去「自我保護的實質能力」,人民就有了自決的權利。不同之處在於這實質能力的內容,在革命權,因為人民形成的國家已經存在,所以要保障的是人民的「立法能力」(legislative power);在自決權,國家或政治共同體尚未存在,要保障的是人們「共同行動的實質能力」(capability of acting together),以組成一政治共同體。
觸發條件:當有足夠證據顯示,國家要以大規模暴力和不義惡搞人民,使人民失去「共同行動的實質能力」的時候,就是人民獲得自決權,而且國際社會可以相應地正當介入的時候。

歷經這幾個月的示威和抗爭行動,和港府與中國鋪天蓋地的巨大暴力持續周旋,香港人民展現了他們的自助意志和韌性,也展現了他們追求一個香港共同體的決心,這個政治共同體,不一定是香港獨立(雖然確實有這種主張出現),也可能是某種高度自治、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特區政府,不論如何,香港人已證明他們有意願共同行動,並匯聚了強大的「力量」來與現在這不義的政府對抗。

這「力量」並不是暴力,要比暴力是絕對比不過不義政府的資源和各種武裝、監控科技的,但國家越是不義,就越失去其他人民的支持而沒有「力量」,因此這兩股「力量」之間的較勁,才是真正的實力對決。陳嘉銘認為,國際社會人道介入的目標,是維持當地「力量」之間較勁的完整性,因此策略上來說,只是要阻止國家對主張自決人民的巨大暴力(例如,阻止黑警治港、解放軍入港),至於剩下的部分,還是要靠自決人民自己去努力(國際介入似仲裁者角色,但在操作上究竟如何做到區分是不義暴力還是支持力量?陳文並無多說明)。






自決ABC

最後來回顧一下陳嘉銘所說的人民自決權理論要件吧!當有一群人:
事實上有共同的過去─被置於相同國際社會和跨國社會結構位置
意願想望共同的未來─願意形成政治共同體,集結「力量」為共同利益而努力
處在受害狀態─被國家政府暴力對待,威脅到「共同行動的實質能力」

他們就形成了擁有自決權利的「人民」,國際社會也有介入幫助的權利。

符合以上自決方法論而擁有自決權利的人民,在這世界上,很不幸地,恐怕到處都是(說真的恐怕只比前面說的「初始基本權論」少一些些而已)。判斷是簡單的,行動卻無比艱鉅,無論香港人、羅興亞人、庫德族人和其他無數無國家人民要付出多大的犧牲,(要是沒有強國爸爸挺你的話)期待國際介入可謂近幾不可能(更不用說強國會依其國家利益適時補刀)。

陳嘉銘自己也在結尾承認,人民自決最終仍繫於國際政治的現實,無國家的弱小人民或民族,就算擁有了理論上的自決權利,根本也改變不了命運。或許或許,他說,有一絲絲的希望存在於我們(人類?)自己的良心和民主道德上(意思好像是,那就來一場激烈的信仰戰爭吧)。
後記

美國時間2019年11月27日,感恩節前夕,白宮發出聲明表示川普總統已簽署了《香港人權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和《保護香港法案》(PROTECT Hong Kong Act)。

根據US Taiwan Watch美國國會觀測站的介紹,前者內容是:『要求行政部門進行年度審查,以確保香港從中國政府獲得的自主權,是否仍足以合理化美國法律所給予其「金融中心」的特殊待遇。若美國當局認為香港已不再有獨立的自治權,且(在這個情況下)不符合美國利益,那麼行政體系能夠終止「部分」或是「全部」當初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所給予香港的特殊待遇。這個法案也給予總統權限,對那些(1)對香港人做出威脅或任意拘留、酷刑、逼供;(2)違反中英聯合聲明;(3)違反香港自治;(4)在香港侵犯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負有「知情責任」(knowingly responsible)者,實施制裁和旅行限制。』

後者《保護香港法案》的全名是「限制出口催淚瓦斯及人群控制技術至香港法案」(Placing Restrictions on Teargas Exports and Crowd Control Technology to Hong Kong Act),簡稱「保護香港法案」,從字面上即可看出意思。

這類法案基本上是規範美國國內行政部門處置對香港的關係,完全屬於「美國內政」,基本上距離本文中的國際人道介入、武力介入等方式還非常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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