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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9 December 2019

【蘋果日報】吳靄儀:滅絕人性的暴行

行使公權力者對已受他控制而無反抗能力的人蓄意施以殘忍虐待,是滅絕人性的暴行,為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為法律及國際公約所禁止。《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之下,免受酷刑對待是non-derogable──在任何情況(包括緊急狀況、戰爭)之下也不可減免──的權力。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禁止酷刑,並將立法禁止酷刑的責任,加諸所有締約國。香港已訂立《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嚴懲酷刑,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暴動罪更重。

拘留於新屋嶺拘留所遭警員暴力對待的一名被捕示威者,形容警員迫他面朝下卧於桌上,四肢在桌腳綁住,然後被輪流性強暴,是酷刑公約定義下,令人髮指的酷刑。但即使在鏡頭前,警察在制服示威者之後,仍將他的頭臉撞擊於地、撞脫牙齒、血流滿地,猶自力壓其後頸,已是酷刑。制服任何人之後,警員必須立刻停止使用武力,若繼續使用武力,則拗折人手臂、用警棍毆打人身體,都是暴行,每一下都是非法襲擊,都涉嫌施加酷刑。

在入境條例之下,自各地暴政暴亂逃來的酷刑聲請者受到香港法律保護,政府有義務審核他的酷刑聲請,法庭最後把關,聲請成立者政府不得將他遣返原地。諷刺的是,今日香港公民被公然施以酷刑,卻至今沒有警員受到制裁甚至受到調查。酷刑公約之下,政府有責任採取一切行動──包括立法及主動調查──以遏止酷刑。政府對大量證據視而不見,拒絕主動調查,姑息縱容甚至嘉許,與同犯、主使犯罪無異!

同為滅絕人性的暴行,是阻止急救及醫護人員對傷者施救。傷者已無反抗能力,警員明知他受傷而故意延長他的痛苦和恐懼,甚至罔顧增加他的生命危險,是漠視法紀,蔑視人道;即使兩國交戰,對待戰俘,也以救援為先,特區政府對待自己公民,竟比對敵國戰俘也不如!

在示威中受傷者不敢求援,急救隊為保護傷者私隱不敢尋求資助,寧願捱餓也自費施援;警方公然拘捕醫護人員,令他們無法履行專業天職。酷刑、甚至「被消失」的恐怖威脅,驅使示威者不得不冒一切危險搶救被捕者──眾目睽睽,天眼昭昭,我們還缺乏證據麼!

缺乏的是有效的行動令這些真正的「暴徒」受到制裁,數月來的探索,我深知困難重重,但2020年,無論困難多大,都當以此為目標,盡一切力量去做,願民間各方人士及組織同心協力,決不罷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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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9/12/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