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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8 August 2019

莫乃光 - 動用《緊急法》等於將香港變成烏克蘭

昨日有消息指特區政府考慮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應對。特首林鄭月娥回應記者提問時,未有明確回應會否考慮動用《緊急法》。
如果特首和行會宣佈香港進入緊急情況,可以直接繞過立法會訂立任何法例,任意逮捕市民,管制出版甚至網絡,隨意入屋搜查,變相將所有香港《基本法》的人權和權利保障廢掉武功!換言之任何行為都可以不經立法會審議直接受監管,無限放大政府權力,對香港傷害等同核彈級。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 241 章)列明,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出版及通訊的管制,將市民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授權進入及搜查市民處所等。
可訂立的法例範圍極廣泛,包括「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例如禁止使用社交媒體 Facebook、WhatsApp、Telegram 和連登),也可直接修改現時法例(例如在《公安條例》中加入禁止蒙面的條文)。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為新法例定立「任何刑罰及制裁(包括強制性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但不包括死刑)」,第二條 (f) 更包括類似抄家的權力:「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對外國投資者和企業來說,香港仍是否安全的地方?
不管是全港性的封網或者是局部地區封網,前提都是特首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才能要求電訊商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斷網。按照《電訊條例》(106 章)第 13 條,若行政長官認為已發生緊急情況,可簽署手令接管或使用電訊電台,或對其加以控制。條例沒有列明何謂「緊急情況」。政府斷網一旦執行,連帶電話服務亦可能受影響,影響是無法衡量。
網絡自由和資訊自由流通是香港吸引外國投資的基礎,政府對《緊急法》的取態本身已令人極度憂慮。若香港的互聯網被過濾甚至封鎖,還怎樣成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雲端運算和數據中心樞紐?觸發的信心危機、資金外流、裁員、外企撤離等連鎖效應,香港目前的經濟狀況能否承受?
參考:烏克蘭反示威法
Netflix 熱播的烏克蘭抗爭紀錄片《Winter on Fire》之中,烏克蘭政府為壓制抗爭,也曾禁止發售頭盔和禁止蒙面,但並沒有嚇退人民繼續抗爭。
2014 年 1 月 16 日,烏克蘭通過反示威法,史稱「黑色星期四」,並於次日在自 11 月開始的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活動的浪潮下,總統維克托.亞努科維奇簽署法令。法律被親歐盟運動示威者、非政府組織、學者和烏克蘭媒體統稱為「獨裁統治的法律」。
這些嚴刑峻法包括懲罰各種行為和大大增加政府權力,例如處罰超過五架車堵塞道路、發放關於法官和其家人的資料、堵塞政府建築物和住宅入口、在示威和公眾集會中蒙面,廣泛地定義「極端主義活動」並禁止非牟利組織和教會支援公民抗命活動,將接受外國支援的非牟利組織定性為「外國代理人」並增加規管。烏克蘭政府亦將審查互聯網合法化,並強制 ISP 註冊。
香港政府若引用「緊急法」,一國一制立即實行,連送中條例都不再需要!這種獨裁專制的法律嚴重威脅香港市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商界亦必定不能獨善其身。香港和烏克蘭最大分別是香港的金融市場和經濟,香港政府是否要走到押上所有的這一步?
我希望政府聆聽和回應市民的五大訴求,不要繼續把香港推到無可挽回的境地。


from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8B%95%E7%94%A8-%E7%B7%8A%E6%80%A5%E6%B3%95-%E7%AD%89%E6%96%BC%E5%B0%87%E9%A6%99%E6%B8%AF%E8%AE%8A%E6%88%90%E7%83%8F%E5%85%8B%E8%98%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