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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31 July 2019

私权法律汇 | 暂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没有法律效力

2019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在其官网突然发布“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关于暂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的公告”,“公告”称:“鉴于当前两岸关系,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暂停47个城市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落款为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但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没有权力暂停赴台个人旅游,此“公告”显然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首先,经查询,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仅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业有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因此,该协会并无行政职权,更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权利的决定。该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了其业务范围,其中也没有被授权开展或暂停赴台个人旅游的内容,甚至也无被授权公布主管机关该决定的内容。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中也只授权该协会公布有关旅行社名单,别无其他授权,作出此公告无法律依据。
其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需要提交的手续。因此,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属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其他行政机关或团体都无权对许可事项作出限制或停止办理的决定或设定许可条件。
再次,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2011年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时,在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可采取个人旅游形式。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同时国家旅游局下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开放试点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城市的赴台个人旅游业务,后增加到47个城市。因此,国家部委通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47个城市居民具有赴台个人旅游的权利,即使暂停赴台个人旅游,也至少应由文化和旅游部作出通知,而不是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作出公告。
如果有关部门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关于暂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的公告”作为合法有效的规定予以执行,那么将导致一个民间社团协会以一纸公告废止了有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剥夺公民权利,并使协会的决定成为行政许可的条件,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这实在是依法行政的悲哀。

作者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背景新闻:
原标题: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关于暂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的公告

鉴于当前两岸关系,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暂停47个城市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
特此公告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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