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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4 April 2019

給陳仲衡法官之陳情信

區域法院陳仲衡法官尊鑒:

日前得聞張秀賢賢弟已被判罪,思憶猶如浪濤湧,回到六年之前與賢弟相見之日。本人於2003年在中文大學本科畢業,並於2005至2008年於同校研究院進修,此後持續關注學生會之動向。當時賢弟剛考進香港中文大學,並打算參選學生會會長。本人得知賢弟之名聲,遂與賢弟結為網友;隨後言談甚歡,就約定於校園茶聚。眼前的小子尚未脫青澀之氣息,卻能洞察天下國家事。年輕人固然不失傲氣,其躊躇滿志之情至今歷歷在目,但賢弟對社會之關懷,既火熱、亦真誠。此後賢弟成為本人忘年之交,不時月旦時事、豪言壯志,誠一樂也。

與賢弟相識近一年之際,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通過「8.31決定」,進一步侷限香港的政治制度改革。雖然人大常委會容許以全民普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但候選人之參選資格,卻必須先由提名委員會過半委員確認:提名委員會本身,卻非由全民普選產生。以非民主的架構,限制民主選舉之參選權,就是以選舉之形、行專制之實。除此以外,人大常委會亦再度拖延全面普選立法會之改革。此等決定,不單罔顧香港七百萬民眾理當擁有的民主權利,更是玩弄制度圖謀欺詐。

民為社會之根本,欺之、罔之,自生民憤。民憤,既不因煽動而起、亦無法煽動出來。香港七百萬眾,幾代人活於深圳以南、南海之濱,這連綿三十里的袖袗山河,就是幾代香港人安身立命之所。生於斯、長於斯,千方里地即為家邦。民既以香港為家邦,自會關切其家務事;自家人決定自家之前途,亦即天理所在。「民主回歸、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昔日之信誓旦旦,言猶在耳。如今人大常委會多番玩弄文字、蔑視法則,可怒也。縱有民眾或是忙於營役、或是私利掛帥,對此等欺凌屈辱沈默不語,但對家邦依舊懷抱愛慕之情者,絶非小眾。港民之尊嚴連番受辱,是可忍,孰不可忍?民憤者,實源自萬民對家邦之熱愛,豈一士之諤諤能煽動乎?

既有民憤,必有抗爭。民眾立意抗爭,又豈社會運動之領袖能平息乎?運動之領袖能因勢利導,卻無法脫離民眾。民眾先行決志抗爭,社會運動之領袖方能介入抗爭:不是領袖在帶領抗爭,是抗爭的民眾在揀選運動的領袖,使他們不得不服從時代的召命。是受辱的民眾決定要佔路抗爭、決意要以脆弱無比的雨傘抵擋林林總總的政權暴力。民不畏死 ,奈何以死懼之?若然抗爭就是罪名,香港即有百萬眾之罪犯,人人皆為罪魁。如今惟獨賢弟等九人獲罪,豈知法不治眾,乃執法者之怯弱,絕非法之本意?

2014年維時近三個月的抗爭,乃受辱的民眾因家邦受壓而群起自救。賢弟當時乃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亦為專上學生聯會之常委。在此以前,賢弟一直奉公守法、熱心公益。面對不義之事,賢弟心裡火熱,惟其本性絶非熱衷尋釁滋事之徒。公民抗命,違法達義也,縱是出於大義名份,終究仍須墜入法網。賢弟雖曰千萬人吾往矣,惟觸犯法規,終非其自然天性。於抗爭前夕,吾見其多番掙扎、輾轉反側。賢弟從未幻想過當甚麼英雄豪傑,也無意以政治或社會運動為終身職業:他一直立志從商,期望能以市場的力量,為家邦的自由自主奠定經濟基礎。然而他深知身為學生會會長,就無可避免要站於社會運動的最前線,如此就不能辜負民眾的期望。賢弟希望只須對政治、對社會運動抱有遙遠的興趣。但人大常委會既視香港人如芻狗,受辱的民眾亦不惜以身試法。民既不畏死,賢弟也忠於時代的呼喚、捨棄個人之安舒、肩負領袖之盡責。此後之事,青史字不泯。

民既為社會之本,即為法之根本;法為民而立,民卻不為法而生,此為法之本意。家邦之自主,為憲法之靈魂;民權的彰顯,乃是民法刑法等所有法律的正意。違法達義,看似自相矛盾、實乃無可奈何。若是主權在民,行政立法皆為民權之實踐,在這種前提下守法當然等於行善。然則香港之法,豈曾為民定之法?若無民定之法、只有法轄之民,誰能曰法皆為善?民為法之根本,法卻非民所立,偏離根本之法若不得人心,是惡法也、乃偽法也。法治之法,乃以民為根本之真法、正法,非與民為敵之惡法、偽法。為保全法之本意,不惜以身干犯眾惡法偽法,乃悲愴之不得已。違法達義,固則觸犯此時此刻的法規,也就難逃刑責。但論人情、論道德、論法之本意,何過之有?

在此謹勸勉法官大人明察秋毫:秀賢賢弟本為一等良民,既無心為私利而干法紀、更無意為逞強而亂社稷。其生平大志,就是當個心懷家邦的小商人,以經濟之建設促進香港之福祉。只是他身逢亂世,剛好於2014年當上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的會長,不得不呼應大時代的滔滔洪流。與官府對抗,素非賢弟之天性,為此他亦掙扎良久:然而民憤既然爆發、民眾也自發起來抗爭,賢弟就果敢擔起領袖的重任。有曰賢弟行義過當,但請顧念賢弟一直都以公益為念,即若犯法亦不為私利,只因遵隨那飢渴慕義的赤子丹心。若然2014年的抗爭是違法行為,那麽犯罪的、起事的,乃對家邦懷抱溫情和敬意之百萬眾,賢弟等九位被告只是百萬香港人當中的極少數:法律必須公正,賢弟若然入罪,那餘下百萬犯眾斷無脫罪之理。法官大人亦必須考量所謂的公眾秩序,是民定的、還是官定的?若非民定,眾民又以身抗法,那按民為法本之正意,那唯一合乎邏輯的推論,就是罪不在民而在法。而民憤又是如何激起呢?人大常委會以黨國之私,踐踏主權在民的神聖原則。若未能本於民眾之主權,確立家邦的自立和民主,那民憤及其義怒抗爭,又豈可說成是民眾之錯?

本人得知根據司法獨立原則,法官大人與法院都無法修補因民權不彰,而招致的諸種惡法偽法。法院只能基於極其有限的現有條文裁決,並裁定賢弟罪名成立。但懇請法官大人在量刑之時,顧念到賢弟對公益之熱情、對家邦之真心。在抗爭展開之先,人大常委會一直無視主權在民之天條,這才是整件事件的罪魁禍首。身為法官,固然要按條文判決,但本人在此提醒法官必須瞭解民乃萬法之源。法例、人情、道德以至是法之本意,法官大人有責任細心思量。而在一切之後,歷史還在審判。

 敬頌
勛祺

徐承恩醫生 敬上


from 徐承恩網頁 https://sytsui.wordpress.com/2019/04/24/letter_for_tom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