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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4 February 2019

【立場新聞】黎恩灝:令人憂慮的憲政新秩序

特首最近在一個頒獎禮演講,指部分香港市民「不能完全理解憲制新秩序」,故對她有負面看法,但她為維護一國兩制及香港長治久安,「恐怕難有妥協空間」。

特首已不是第一次提出「憲制新秩序」。在 201[9] 年初,當她回應大律師公會批評「一地兩檢」違法時,她已暗批「有些人到今天仍不肯接受香港的新憲制秩序」。

這個憲制新秩序是指什麼呢?特首在同一場合,引述三件與憲制有關的爭議,包括就國歌法立法、取消支持港獨人士的參選資格和取締香港民族黨。

國歌法立法,除了是用來維護政權的面子,也是藉刑事化「侮辱」國歌,用來阻嚇欲市民,面對嚴刑竣法,增加表達政治異見的成本。

選舉主任近年積極搜查提倡本土、港獨市民過去公開和網上言行,用作取消參選資格的理由,令參選公職加上一道新門檻,就是政治主張不能踰矩,超過政權當下的紅線,就無法參與政治選舉。

至於當局引用主權移交後經臨時立法會通過的《社團條例》,指以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為由取締香港民族黨,同樣將宣揚政治異見的組織,以法為名禁止其運作,視為非法社團。

三件事例,背後的邏輯相當一致:當市民以言語或行動公開表達政權不能接受的政治信念、觀點、立場時,政權就能用盡法規,以國安為名,剝奪市民的政治權利,或將市民的表達行為刑事化,做到「依法辦事」。今日的「紅線」是港獨、自決;明日的紅線,由政權明日決定。

當這種刑事化政治異見的邏輯得行其道時,就連教育界也受影響。幾年前的「佔中」論爭,官方多番強調佔領行動違法,學生犯法必定影響前途云云。驟聽之下,幾與呼籲市民毋搶劫吸毒一般。年多前大學校園懸掛「香港獨立」橫額或在民主牆貼上有關標語,引起校方、學生和社會輿論的角力。校方強調「港獨」違法,將表達主張也視為違法,甚至有院校以「保護學生」為由將相關標語移除。這些事例,反映當局逐漸將表達異見和行使政治權利以刑事犯罪的層次來看待。

這個「憲制新秩序」,也暗示一國大於兩制。2016 年的人大釋法,變相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演變為法庭「依法」撤銷已當選議員資格。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不服法庭判決上訴,至上周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梁的上訴,判詞以往多宗案例已訂明,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效力不容香港法院挑戰,並對所有香港法院具約束力。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除了可以追溯到《基本法》實施的日期,更能成為比終審法院更「終審」的機關。畢竟,1999 年的居港權案,政府提請人大釋法,令終審法院不能不改變判決。一國大於兩制的理論基礎,可見於 2014 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強調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法官和司法人員都要是愛國者,要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發展,變相向司法機關加諸以一國為本的政治任務,衝擊司法人員、法律專業和市民大眾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理解。

這種「封殺政治異見」和「一國大於一切」的「憲制新秩序」,不止是法令條文,更是一種法律意識型態和文化,增加了政權的權威,削減了市民的個人權利。在中國大陸,可說是常態。國內維權律師和維權人被當局抓捕,可以長年拘禁而不進行審訊;對維權者的控罪,往往是顛覆國家政權、尋釁滋事;當局對待民間社會、知識分子和異見人士,也動輒以國家安全為名,運用各種法規去打壓、收編。執行法規以外,中國的法律意識形態,亦與香港長年信守的法治、人權觀相背。早前,國內「求是網」刊登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去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部分講話,提及要「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決不能照搬別國模式和做法,決不能走西方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那麼,特首所指的「憲制新秩序」,是否呼應這套「與中國大陸接軌」的秩序呢?

也許會有讀者反駁:在八十年代前的港英管治時期,香港人的政治權利不也是被殖民政府剝奪?的確,英殖政權與今日政權對待政治異見和公民權利的手法,或曾相差無幾;但時代進步,香港經歷局部民主化、實施《人權法》、《基本法》、主權移交,對法治、自由、民主、保障人權、司法獨立的期望有所增長是自然的事。如果政權要透過法令法規和意識形態渲染令香港的核心價值褪色,也必然激起市民大眾、公民社會和法律專業的反感和抵抗。

上星期,保安局提出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容許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 長期安排的地方,改變現時明文修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之間的規定。當局強調修例是緣起一宗不幸的跨境殺人案,但民主派議員憂慮條例打開缺口,令港人能被「名正言順」引渡到缺乏公平審訊、刑事化表達異見和打壓維權的中國大陸受審,確實不無道理。倘若港中兩地的法制、法律文化和意識型態逐步接軌,甚至溶為一體,這種「憲制新秩序」只會令香港市民更憂慮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前景。



原刊於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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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港文集 http://hktext.blogspot.com/2019/02/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