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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3 November 2018

《天下》美國告聯電晉華經濟間諜案內情

美國告聯電案於19日開庭,《天下》獨家取得美國司法部、美光與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與訴狀,剖析本次訴訟諸多不為人知的內情。例如,一個小工程師將機密文件傳到Google Cloud,竟成為美國可以越境起訴聯電的重要關鍵⋯⋯



美西時間11月19日,有「矽谷首都」稱號的加州聖荷西市,市中心的Robert F. Pecknan美國法院與聯邦大樓4樓的聖荷西法院第六法庭,3名美國對聯電案的台灣被告,包括55歲、因熱愛運動而黝黑結實的晉華總經理、前聯電資深副總經理陳正坤、聯電經理王永銘跟何建廷,以及聯華電子、中國的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兩家被告公司的代表,依法都將出庭應訊,由去年才就任的助理聯邦法官Susan van Keulen負責。

她轉任法官之前,是個28年經驗的資深智財律師,美國著名律師事務所O’Melveny & Myers在矽谷的合夥人。

這是這宗轟動世界,台灣、美國、中國都涉入的經濟間諜案第一次開庭。

美國司法部在11月初宣布,以經濟間諜罪起訴台灣、中國兩家公司以及3位聯電主管,司法部指出,上述被告「涉嫌共謀竊取總部位於愛達荷州的美光半導體公司的營業祕密。」

這是台灣科技業首次面臨美國經濟間諜罪起訴。該法與一般的商業間諜罪的不同點,在於主要針對「外國政府、外國法人」介入,一旦罪名成立,後果極為嚴重,陳正坤等人將面臨最重15年徒刑和500萬美元罰款,聯電則將面臨最重超過200億美元的罰款。

複雜、耗時,這是多數美國科技訴訟的宿命,這次的美國聯電案很可能也不例外。「大家要有心理準備,在美國這種官司都會打很久,」現居矽谷的前聯發科法務長許維夫說。

其實,美國政府本次起訴,已是過去一年多以來,台美兩地針對聯電等人的第三次訴訟。包括美光去年12月在美國對聯電、晉華提起的民事訴訟,以及去年9月,台中地檢署以違反營業祕密法,起訴聯電及三名聯電主管。

《天下》獨家取得美國司法部、美光與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與訴狀。並訪問相關學者與業者,深入剖析本次訴訟可能的四大攻防重點(延伸閱讀:六個專利證據 讓美國大膽告聯電、晉華)。

攻防一:為什麼美國可以告聯電?

或者,換個方式問。「如果有台灣遊客在義大利被搶劫,台灣警察有執法權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特聘教授林志潔在11月一場法學研討會,對台下聽眾問。

當然沒有,因為犯罪地點不在台灣。

如果這樣,「為什麼美國司法部可以起訴台灣的企業和發生在台灣的案件?」林志潔接著問。

這個對於「司法管轄權」的質疑,不少律師、學者都認為,將是聯電案未來在美國開庭的最主要攻防點之一。

美國司法部起訴書、美光的訴狀,都花上不少篇幅解釋,為何美國對聯電案有「司法管轄權」?

首先,司法部認為,該案的「犯行以及伴隨行為」出現在北加州。怎麼說?

2017年12月,美光在美國首次對聯電以及晉華兩家公司提起民事訴訟。(Shutterstock)

原來美光和美國司法部掌握了一段行程資訊,時任晉華總經理的陳正坤於2016年10月下旬,帶領聯電、晉華主管,以及包括晉江、泉州市長在內的一干中國官員,到北加州的一段招聘、參訪。

期間,他們參加華美半導體協會在Santa Clara舉辦的企業徵才會。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指出,陳正坤還在徵才會上宣布,聯電已經技轉25奈米製程技術給晉華,之後一干人還前往拜訪應用材料、科林研發、KLA Tencor等位在北加州的美國三大半導體設備廠,為未來進一步採購DRAM生產設備做準備。

美國司法部在起訴書強調,在這段期間「陳正坤以及聯電、晉華,已取得並且持續控制美光失竊的營業祕密。」

另外,在台灣美光擔任品質工程處副理的王永銘,在離職到聯電報到的前幾個星期,從美光的伺服器下載超過900個美光的機密檔案,然後上傳到他個人帳號的Google Cloud。而他上傳的Google雲端伺服器,地點在美國。這也被美國司法部列為美方擁有管轄權的重要證據。

因為,根據美國法律,「(存犯罪資料的)伺服器在哪裡,哪裡就有管轄權,」林志潔解釋。

攻防二:為什麼台中地檢署可以起訴聯電?

營業祕密法在2013年完成大翻修,加入諸多嚇阻員工「帶槍投靠」境外企業的新武器,包括增訂刑責——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導入汙點證人的「窩裡反」條款,以及合法監聽。

這次的聯電竊密案,可說是第一宗將這三大武器發揮的淋漓盡致的重大案件。

台灣美光在王永銘離職後,懷疑他下載多筆公司營業祕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因此獲准監聽王永銘的手機,才能精準的在2月7日搜索南科聯電Fab 12A廠辦公室,起出諸多關鍵證物。

更重要的是,根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最年輕、職位最低的被告王永銘之後轉與檢方合作,擔任汙點證人,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什麼營業祕密偷竊很難抓?因為大部分的證據都在被告身上,只要每個人都打死不認,要定罪很難,」現定居矽谷的前聯發科法務長許維夫接受《天下》電話訪問時說。他是5年前營業祕密法修法的重要推手,當時他力主仿效美國,導入「窩裡反」條款,被告爆同夥的料越多、罪愈輕。

從本次經驗觀之,「窩裡反」的效果奇佳。王永銘的證詞,成為檢方得以向上偵辦,最後破天荒起訴聯電的一大關鍵。

根據起訴書,王永銘表示,他受聯電協理、他的直屬上司戎樂天的指示,參考台灣美光的25奈米DRAM設計規則,將美光的製程參數填入聯電的DRAM設計規則。讓聯電在短短兩個月就將設計規則完成,他也因此在幾個月後晉升為經理。

而且,根據起訴書,檢察官率隊到聯電廠區搜索時,人資部門通知戎樂天,戎樂天竟要王永銘快速將座位內有關美光的資料清除,還讓一個助理工程師拿去藏,包括筆電、隨身碟,美光技術紙本資料等,還緊急將王永銘的手機帶離搜查現場。

原本在台灣美光擔任品質工程處副理的王永銘,離職後到聯電任職,美光懷疑他曾下載公司營業祕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因此獲准監聽王永銘的手機並搜索聯電辦公室,起出諸多關鍵證物。(聯電官網)

因此,台中地檢署以搜查聯電時,辦公室就存有從台灣美光取得的營業祕密的檔案及紙本為由,認定聯電並未積極採取防止侵犯他人營業祕密之行為,大膽採用2013年新修之後,極少使用的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4」,直接起訴聯電。

然而,「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4,是一個很奇怪的條文,」林志潔說。

她跟著解釋,台灣是國際上少數法律上不承認企業可以犯罪的國家,所以該條文的邏輯類似企業連帶被處罰。員工竊取美光營業機密,「你聯電知不知道這件事情,要負多大連帶責任?」

林志潔表示,台中地檢署起訴聯電的理由是,雖然公司有預防員工侵犯營業機密的相關措施,「但是你不夠『盡力』」。

接下來問題來了,「不夠盡力的標準在哪?目前沒有定義,」林志潔說,這也是聯電案已經起訴超過一年,台中地院卻遲遲仍未進入實質審理的爭論關鍵。

攻防三:聯電是否擁有DRAM技術?

美光訴狀寫著,聯電儘管在先進的DRAM技術「缺乏任何重要而自主的智財」,卻跟晉華簽約提供DRAM技術。「聯電究竟要如何做到這點?一直是個謎團,直到台灣的司法起訴暴露了被告的秘密、非法計畫。」

聯電在11月9日發布的聲明稿,主要重點,就是駁斥美國司法部、美光「自己沒技術才去偷」的指控,強調「聯電有DRAM技術。」

「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印象,認為聯華電子沒有任何DRAM的知識或經驗,這不是事實,而且是極端的不實,」聲明稿寫著。聯電表示,該公司從1996年到2010年,積累了近15年製造DRAM產品的經驗。內部DRAM團隊人數,一度超過150人。

資深聯電人一聽就知道,聲明稿指的是聯電當年的LPD(技術授權,Licensed Product Division)部門。該部門曾經是聯電二號人物、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最愛。「老宣對DRAM有Passion,」一位前聯電副總說。

為了突破三星、美光等大廠在DRAM的專利封鎖,宣明智擔任聯電董事長期間成立LPD部門,以授權別人的設計,由聯電代工、銷售。這次台灣地檢署起訴的3個聯電主管,其中研發協理戎樂天,當年就是LPD部門的研發主管。

但2001年DRAM價格崩盤,那個授權部門只好宣告結束,還打消了45億元的呆帳,宣明智也因此辭去董事長職位。

有此慘痛經驗,現任聯電董事長洪嘉聰與晉華談合作的消息一公開,老聯電的圈子一陣譁然,「當初老宣就是做DRAM才被幹掉,洪嘉聰還敢碰?」一位前聯電副總說。

聯電的聲明還有另一個重點,以該公司於2009年開發的嵌入式DRAM製程技術為例證,「這比製造標準型DRAM的過程要複雜得多,」聲明強調。

根據聯電網站的官方資料,這個命名為「URAM」的65奈米嵌入式DRAM製程,採用的是深溝式(deep trench)製程。一位美光主管指出,這種結構的技術,具有無法進一步微縮的缺陷,無法製作聯電承諾要技轉給晉華的32與25奈米DRAM技術。

美光認為聯電根本不具備先進DRAM製程的技術,所以直接竊取美光的技術交給晉華,這項指控與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內容相符。(黃明堂攝)

大約10年前,DRAM出現兩大技術陣營的分野,三星、美光等採用的堆疊式製程可以進一步微縮,而另一陣營以英飛凌分拆出來的奇夢達主攻的深溝製程,卻難以繼續微縮。結果一度貴為世界第二大DRAM廠的奇夢達,因此於2009年宣告破產,也幾乎宣告深溝製程走入歷史。

一位美光主管表示,現在所有主流DRAM廠都採用堆疊技術。「聯電沒有現代DRAM的技術,他們那個年代做的DRAM,跟我們現代的DRAM,是兩回事。」

這與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的指控相符,「聯電在盜用美光技術前並未擁有高端的DRAM技術。」

聯電於11月19日回覆,由於法律顧問要求不再針對本案發言,因此拒絕回覆《天下》針對聲明稿的提問。

攻防四:聯電技轉給晉華的DRAM技術,真的來自美光?

聯電與美光訴訟的緣起,是2016年5月,聯電與福建晉華協議32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的開發,晉華提供3億美元購買設備,並隨開發進度支付聯電4億美元,研發結果將轉移到晉華量產。

美光對聯電的指控是,聯電根本不具備先進DRAM製程的技術,所以直接竊取美光的技術交給晉華,兩家公司「一起策畫並執行近年最大膽的陰謀,」美光訴狀寫著。

美光的指控可分拆為兩個部分。首先,台灣美光投靠聯電的技術人員,王永銘究竟有無竊取美光的技術?第二,如果有,聯電是否用這些竊來的技術給晉華使用?

第一部分應該較有共識。如同爭議一、二所述,王永銘被檢調掌握從美光下載機密檔案的電腦紀錄,並在搜索時「人贓俱獲」。

聯電也在南科辦公室被搜查的16天後,提出「刑事告訴狀」,指稱王永銘「隱瞞聯電」而不法使用美光的營業祕密。顯然連聯電並不否認王永銘的上述犯行,只不過劃清界線,對內對外都強調是王永銘的個人行為。連戎樂天都私下對友人辯解:「人家夾帶資料來公司上班,我怎麼知道?」

而第二部分,美國司法部的起訴書與美光的訴狀,則列舉不少新佐證。

例如,現任晉華總經理陳正坤,原為台灣美光記憶體董事長。他在 2015 年7月離開美光到聯電,期間協助聯電與晉華協商合作協議,並以聯電執行合作協議的負責人身分,成為晉華總經理。

美光訴狀指出,2016年7月,聯電與晉華簽約不久,陳正坤到合肥經濟開發局做簡報時,透露聯電用的是瑞晶(美光台中廠的前身,後被美光併購)的技術。而且,陳正坤還承認聯電因為擔心法律責任,不希望公司名字出現在他的簡報材料裡頭。

而且,在2016年10月,華美半導體協會的企業徵才會,聯電與晉華簡報時,顯示最早兩個DRAM產品代號為「F32」跟「F32S」,跟之前瑞晶使用的內部代號一模一樣。「令人震驚的公開承認他們的犯罪意圖,」美光訴狀寫著。

對此,聯電則於11月初發表聲明反駁,表示聯華開發DRAM製程技術的成員接近300人,只有不到10%來自美光,而且,「相反於美光所提出民事和刑事訴訟製造的假象,聯華電子的DRAM技術基礎裡的元件設計,是完全不同於美光公司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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