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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5 September 2018

宋承恩 為什麼你應該關心居住證問題

2018年8月16日中國方面宣佈 ,將發給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作為在中國國內的身分證明。「居住證」編碼形式與中國公民身分證的號碼相同,採18碼,依其國家標準編制。凡在中國國內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者,皆可「依據各人的意願」,憑五年期台胞證申請。據稱,領證者得享有3項權利(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6項基本公共服務(教育、就業、公衛、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其他服務)和9項便利,號稱可帶給持證者就學、就業、金融、經濟、享受公共服務、乃至購買交通運輸票券、旅館住宿、購物、消費、應考並取得證照生活各方面的便利。細部的規定,見中國國務院在8月6日所發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


據報導,自9月1日(週六)開放申請以來,三天之間已有近萬名台灣人申請,主要集中在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省市。在官方動員與媒體推波助瀾之下,一面倒的強調領證的好處、申辦便捷甚至兩天就可以拿到 、居住期限六個月的要求也可以放寬。作為中共十九大報告,以融合發展促進統一的最新措施,中國有強烈推動台灣居民居住證的企圖心。

相對而言,台灣的政府反應溫和且緩慢。中國8月16日宣佈,9月1日即實施,沒有給台灣太多的反應時間。蔡總統第一時間的反應,說「居住證是一張卡片,是生活上便利性的東西,跟認同是兩回事」、「相信台灣人即便居住在中國,仍是認同自由、民主等重要價值」。隨著時間過去,民間團體不斷發出警訊,政府才開始對外說明。一開始,強調受到監控、個資外洩、要按指紋、乃至有可能自認有住所,而成為境外所得課稅對象等風險,但基調仍是交由人民選擇。8月30日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居住證無需在中國大陸設籍,尚無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會有註銷台灣戶籍問題」,但未來不排除修法以維護國家安全。9月2日,因應中國高調宣傳,陸委會進一步說由於申領居住證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例如擔任公職或參政權的衝突),以及社會保險資源的重複,將著手研議於《兩岸條例》增訂申報登記制度。

坦白說,這些都還只是技術層面。台灣居民居住證真正的問題,也是未來的局勢發展,在以下三部分:

居住證等同中國公民的身分證

不要懷疑,台灣居民居住證,實際上就是中國公民的身分證。

表面上,居住證不是身分證。它的名稱不是。由中國內國的制度,居住證制度是由暫居證而來。假設某一中國公民出生於陝西,卻到上海工作,他的戶口會在原籍,但生活重心逐漸移到上海。為了他實際生活的需要,中國發展了暫居證制度,後來改革為居住證制度,用來解決戶口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那是一種居住地證明,以登記常住戶口,好享受公共服務與生活所需的便利,也是一種人口流動管理措施。由中國的觀點,居住證與戶口不同:想擁有城市戶口,除了要有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社保繳費證明等,300萬以上的大城市,還實行積分落戶,要成為戶籍人口,必須賺取積分才有機會,有些城市,甚至加碼要求購買房屋的最小坪數。表面上,台灣居民居住證是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而來,比照的是中國公民的居住證制度。

但實際比對《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處處發現類似身分證的情形:居住證的編碼按照中國公民身分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具備視讀與機讀功能;持證者「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分,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申辦必須提出居住地住址證明;效期為五年,一般中國公民之居住證則需每年簽註一次。這些都是由中國身分證制度而來,不是來自居住證制度。

在外觀上,居住證正面有中國國徽、證件名稱、發證機關、證件日期和通行證號碼;背面則為個人照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和「公民身分號碼」,形式與中國身分證幾乎完全相同。申辦首日的影片,收件的櫃檯,清清楚楚就是「辦理身分證」五個大字。

依《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的確,要領中國的身分證,必須要有戶口。台灣居民居住證之所以跟戶口脫鉤,是為了規避台灣的法令。依現行《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台灣人民若是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將喪失身分並註銷臺灣戶籍。中國技術上規避了取得中國戶籍的要求,主張台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不需要放棄台灣戶籍,「目前在台灣享有的相關權利義務也不應該受到影響」。

混淆台灣國民與中國國民的界限

你會說,同時擁有台灣與中國的身分證,有什麼問題?

這要分總體面與技術面。總體面而言,台灣人去領中國的居住證,坐實了中國說:「醒醒吧,你沒有國家。」

從中國的觀點,台灣人只是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這由它的國籍法,非常清楚。它的法令中,充斥著「台灣同胞」或是「台灣地區居民」,或是在「台灣地區定居的中國公民」。

過去,這些多半停留在宣稱階段。但近年來,中國在國際上,以行為落實對台灣人的國民主張。當台灣觀光客在肯亞遭到河馬攻擊,它表達願意提供協助,儘管口惠多於實質。當台灣人在第三國涉及刑事案件,不管在肯亞、菲律賓或其他國家,中國主張他們是中國國民,隨同中國人一同遣送回中國受審。對於台灣國民李明哲在境外的言論表達,控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五年並「剝奪公民權利」,即使絕大多數言論都是在台灣作成。

當台灣政府對這些,沒有拿出足夠的反制措施,中國在其國內,把「台灣同胞」原來類似於外國人的待遇,轉化成等同本國人的待遇,是很自然的下一步。將用「台胞證」轉變為發居住證,只是具體化,而且有很大的象徵意義。將台灣人「國民化」,是它「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真正意義。配合表面上的「自願」申辦領取,中國公民的身份,你賴都賴不掉。

加上中國在國際,一向否認台灣是國家,近來又處處越過台灣政府,直接介入台灣國際國內事務。因此,對中國而言,當可以直接對台灣公民下手時,會毫不猶疑主張台灣人是中國公民;當實際上還做不到時,會把台灣當局視為代其管理的地方政府。這是為什麼居住證制度是把「港澳台」放在一起處理,即使法律地位上港澳已經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而台灣從未實際上中國統治。

台灣人自己去申請並使用居民證,在總體意義上,就是接受自己「中國公民」的身分。有多少件申領,就有多少個接受中國身分,把台灣身分當地方性身分的例證。

在技術層面上,要注意目前《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有「身分單一性」的要求。基本上,若是台灣人民在中國取得戶籍或領取護照,就應該註銷其在台灣的戶籍,連帶的,其將喪失參政、服公職的公民權利,以及跟隨戶籍而來的權利,例如健保。

《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在修正之前,規定的是如果在中國有連續居住四年的事實,即可註銷台灣戶籍。也就是說,在較早的版本,註銷戶籍不是跟取得中國戶籍綁在一起的,而是單純看生活居住重心的移轉。同樣的,中國目前的居住證申領辦法,也是看一定時間的居住事實(六個月,甚至不足六個月)。那麼,陸委會為什麼不靈活一點,也把第九條之一跟取得戶籍脫鉤?如果「身分單一性」的要求應當維持,取得戶籍與否不是當然的條件。

為什麼要求「身份單一性」?為什麼要避免台灣國民與中國國民的身分之間產生混淆?《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訂在那裡,有它的理由。陸委會對這方面的說明,是以社會福利資源重疊,或服重要機敏公職時,恐怕會有利益衝突。這些不是不重要,但不是全部。

混淆台灣國民與中國國民的身分,會對一些法規的適用,立刻造成困難。例如,在台灣與中國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議,認定的標準是「一方居住者」相對於「來源於另一方的所得」。在中國領有居住證的台灣人,到底是哪一方的居住者?還是雙方的居住者?在雙方投資保障的協議,「投資人」是指在另一方從事投資的一方自然人;而「一方自然人」指的是「持有一方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中國領有居住證的台灣人,可能同時持有台灣與中國的「身分證明文件」。此時,他到底是哪一方的自然人?類似的問題,在民事事件、身分(婚姻、收養、繼承)、不動產取得、著作權保護、台商學校的籌辦、學歷認證等事項,是否有類似的問題?必須一項一項仔細檢視。「身分單一性」要保護的法益及範圍,必須要有更細緻的處理。

身分的混淆,也有國際層面的意義。除了上面舉的例子以外,還有台灣護照的持有者的保護。依護照條例規定,能申辦台灣護照者,只限「具有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是不能拿護照的。現在,反過來,原本只有台灣身分的人,很多人同時取得中國的身分。他是否還能領用台灣護照?這跟護照的核發與地位的維繫有關,也跟其他國家是否給予台灣護照免簽待遇有關。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擁有中國身分者加強查核,或嚴審甚至禁止其進入能夠取得機敏資訊的職位的當下,同時擁有中國身分,是否會影響其他國家對台灣身分的看法?這些都是要考慮的。

中國國民進入台灣民主程序

《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具有中國身分者,不得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以及服公職的權利,是有其道理的。不諱言的說,牽涉的是國家的忠誠義務,以及民主程序的純全。

台灣地位的維繫,除了事實獨立以外,最終繫於台灣的民主。台灣的國際地位,從來都是風雨飄搖。存續在人,有人說是因為台灣的地緣戰略地位,有人說是美國相挺以制衡中國,有人則認為要靠自己的軍事與經濟力量。這些都對,但也都只是一部分。台灣安全的真正維繫,是人民的意志與選擇。因為不論再大的國際壓力,都不能強迫台灣人民接受違背其意志的決定。而這些,繫於台灣的民主。

民主程序,是容易受操弄的。有些來自於資訊,來自於政治意識形態、感情、好惡。這些都是人的一部分。國籍、國家忠誠義務,當然包括在其中。這不是一句「領居住證不代表認同的移轉」,可以輕輕帶過的。特別是,在國家忠誠義務方面,中國身分有與民主自決原則相衝突的地方。依照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同胞一樣有「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的神聖義務。而依照《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持證人「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時,發證機關得註銷居住證。

關鍵問題是,台灣是否容許取得中國公民身分者,進入台灣的民主程序,成為可以共同決定台灣未來的主人?

以國民保護作為武力攻台的藉口

這點,是最可怕,推得最遠的。但同時,這點也真實的存在。就讓我用一個實際案例說明。

中國大規模以單方行為,授予另一國人民國籍或身分,近來可比擬的例子,是俄羅斯兼併烏克蘭的克里米亞。

克里米亞的住民大多數是俄裔,但它一直是烏克蘭領土的一部分。在蘇聯裂解後,烏克蘭取得獨立國家的地位,克里米亞繼續歸屬於烏克蘭。其後,因內外政治情勢的變化,俄羅斯與烏克蘭交惡。

此時,俄羅斯祭出單方核發護照給克里米亞的俄裔烏克蘭人,使其取得俄羅斯的國籍。後來,在雙方進一步交惡時,克里米亞進行公民投票,決定應獨立或繼續作為烏克蘭的一部分。國際間對該投票的純粹度,多所質疑,但最後的結果是克里米亞決定獨立。旋即,俄羅斯予以承認,並與克里米亞簽訂條約,兼併克里米亞為俄羅斯的一部分。

在此過程中,俄羅斯曾出動武力,干預克里米亞情勢。其出兵的理由之一,是行使「保護俄羅斯在克里米亞國民的權利」,因為俄羅斯主張,當時克里米亞居民已受到烏克蘭當局的壓迫,面臨生命財產與安全的威脅。但國際間多半認為,此一「保護國民的權利」,只是俄羅斯用兵的藉口。

講到這,你會理解大規模單方授予國籍的國際意義。對照在台灣所看到的種種,不論是統派直接認為自己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蔡英文當選後來往兩岸的人士動輒稱「民進黨政府」,彷彿台灣淪陷給外來政權,或反年改抗爭中,抗議團體自行核發記者背心,彷彿自己是存在於台灣之內的另一個民政府,都會知道這不僅僅是認同的分裂,而是在台灣內部,真真實實的有一批人,雖然活在台灣,但卻不認同當前的台灣體制,而是效忠敵對政權。也許,1972年《上海公報》說的,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指的的確是台灣內部的「中國人」。

假設這些人,因為居住在中國,很多去領了居住證,而中國也認為他們是中國公民。假設,這些人因為某些政治事件,自認遭受台灣當局逼迫,面臨生命財產與安全的威脅,而向中國求援。此時,中國是否會假藉「保護其國民」的名義,尋釁攻打台灣?台灣,是否會變成第二個克里米亞?

這是我非常不願意寫的,但是,這是真實的存在。甚至,從各方面觀察,很可能中國長遠的意圖,正是在此。中國大規模授予國籍與公民身分一事,絕對不可輕忽看待。

這些,才是你為什麼應該關心居住證問題的原因。




作者為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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