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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7 August 2018

【蘋果日報】世道人生:通往奴役之路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就外國記者會(FCC)邀請陳浩天演講,定性為「協助煽動分裂國家」,行為違法,又指香港可考慮為23條立法。林鄭稱,文明社會除了有法律底線,還有道德和責任底線,陳的港獨言論逾越所有底線,不能不考慮為23條立法。建制派則促請政府盡快立法,防止有人再宣揚港獨。
甚麼是我們理解的道德和責任?面對包括港鐵醜聞在內的全面倒退沉淪,許多港人在民調中都說自己「不是中國人」,但能夠不畏強權、不怕犧牲地公開表達市民心聲的青年,我認為就深具道德勇氣,而支撐這種勇氣的,就是守護文明社會價值觀的公民責任。
張曉明說的違法,那是專制政權的法,絕不是文明社會的法,不是香港奉行了百多年而且《基本法》也明確表示要繼續實行的普通法。
今年4月,就戴耀廷在台灣的談話,遭中共港共與建制派狠批,在香港擔任了十多年(1997-2009)刑事檢控專員的江樂士表示,純粹討論港獨不涉及刑事責任。他指出,在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定義需要涉及煽動暴力行為、鼓吹仇恨等,沒有煽動或鼓勵他人採取暴力行為或非法行動,不需要負上刑責。被問及一旦《基本法》23條立法後,任何人主張港獨或討論港獨是否違法,江樂士稱,根據2003年的23條立法建議,顛覆及分裂國家需要涉及武力或其他嚴重行為,若然純粹討論獨立或和平倡議獨立,根據當年的立法框架也沒有違法。
2012年10月,前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狠批港人的「港獨」言論違法,當時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毋須推動23條立法,以禁止社會上的「港獨」言論,並認為即使將來就23條立法,亦不能以言入罪。
在文明國家,即使是「鼓吹以武力推翻政府」,也未必被裁決違法。前美國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曾就1951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組織共產黨、鼓吹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一案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美國共產黨並沒有推翻政府和危害社會的能力,因此這只是言論,而且是不會造成「明顯、立即的危險」的言論。而倘若把「鼓吹」當作劃分言論是否自由的標準,那就意味某一個言論有沒有自由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是甚麼,而在於說話的人有甚麼意圖。意圖是摸不着、看不見,難以證明的東西。一旦走上了將「鼓吹」視為違法之路,就進入了一個十分危險的境地,「每個公民的自由都將受到危害」。
在英國,鼓吹蘇格蘭獨立的人,或主張廢除王室制度的人,都可以當選議員,並不因為他們的言論違憲而被指違法。加拿大推動魁北克獨立的政黨可以是國會的一大勢力。美國加州多年來都有團體推動加州獨立運動。2012年奧巴馬連任時,美國多個州不滿選舉結果紛紛發出要求獨立的聲音。
獨立的宣傳或鼓吹,在以民為主的國家司空見慣,獨立呼聲反會督促掌權者檢討施政。只有在以民為奴的國家,才會認為是大逆不道,因為那就表示要脫離奴隸主魔掌做自己命運的主人了。
將言論刑事化,是通往奴役之路。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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