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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6 October 2017

李柱銘:特區法治與中國夢

上周,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十四項基本方略,其中第六項就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事實上,習近平近年經常會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當然是明白要實現他構想中的遠大目標──「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成為綜合國力和國際影響力領先的國家」、「中華民族將以更加昂揚的姿態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法治是絕不可缺的重要元素。

一直以來,筆者都認為,香港回歸後,要在一國兩制下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就必須維持司法獨立。因此,八十年代初,中英談判期間,我曾分別向兩位時任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及李菊生,爭取特區沿用普通法法制,並把終審法院設在特區,和邀請外國法官參與審訊,他們均即時接受了我們的建議。由此可見,當年的領導人是欣賞香港的法制,其後亦在八四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清楚列明。《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另於附件一進一步說明,除與《基本法》相牴觸外,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習慣法),而且「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分別是後來《基本法》的第八條及第八十二條。

然而,近年來,中共治港者經常公開作出一些衝擊特區法治的言論,對香港法院的裁決說三道四,明顯期望香港法官跟內地法官一般,緊遵黨的意旨判案,亦即是要落實《白皮書》的要求──「各級法院法官」履行職務時,必須「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以「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

不過,特區的法官如真的以「治港者」身份審案,不但會破壞特區的司法獨立及法治精神,更是跟習近平所提出的國家長遠發展目標背道而馳。因為正如筆者常說,維持特區司法獨立,捍衞法治精神,保障特區法制不受衝擊,正是促成「一帶一路」不可或缺的一環。


內地應追趕香港而非拉低香港

其實,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和作出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就是希望讓香港作為國家改革開放的火車頭,一方面香港能憑藉當時的優勢繼續向前發展,而內地則在五十年內追上香港,發展為同樣文明、安定和繁榮的社會,然後兩者才接軌。後來,他更提出如果五十年不夠,可以再多給五十年,相信是要藉此表明,即使到二○四七年,內地仍未達至香港水平,也不會為求中港接軌而將特區從高位拉下來,而是會再給內地五十年時間去追趕。

習近平在工作報告中,曾表示要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究竟中央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看來南轅北轍的概念可如何「有機結合」,筆者不得而知。不過,既然他這般強調一國兩制的方針不變,那他就應立刻阻止中共治港者繼續針對特區的法治說三道四,致力維護一國兩制,不讓一國兩制變形、走樣。

《白皮書》對法官的「要求」,必然會嚴重損害一國兩制,更會令國家難以實現習近平的「中國夢」。因此,特區的法官一定要把《白皮書》的說法,完全拋諸腦後,一如既往地依法作出公平裁決。至於,那些向來不滿法官判政府敗訴的中共治港者,往後則應反過來引以為傲,公開支持特區司法獨立,並且效法,改革內地司法制度。

國家領導人和中共治港者都必須珍惜特區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而特區官員和港人亦要全力捍衞,這樣,特區才可發揮所長,協助國家實現「中國夢」!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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