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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5 August 2017

鄭煒 - 政制和法制 從來密不可分

2017年8月24日
【明報文章】「雙學(學聯及前學民思潮)三子」判刑後,法律界不論政治光譜,幾乎同聲約束社會就事件的討論。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更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到底是專業訓練令他們認為不可質疑法庭判決,還是政治智慧令他們覺得不應自毁法治長城?
無論如何,判囚一事觸發了傘運以來最大規模的群眾動員。這說明法律精英的研判和普羅市民的觀感落差甚大。周日的示威者大體無意向法庭施壓,但大抵心存義憤,認為判決不公。忽略官民間的「心理距離」,只是照本宣科,既無助穩固法治威信,更無從修補社會撕裂。
坦誠的公共討論因而至為重要。問題的核心,一是分析上訴庭推翻裁判法院的事實認定和量刑準則、判決幾名社運領袖入獄的法理依據;二是商榷律政司自佔領運動以來,借助法庭威嚴處理政治事件的手法。
非民主政體下法庭的同質性
首先,細讀上訴庭判辭,不難發現當中糅合了法律和道德觀點。法官們一致認為社運人士「重奪」公民廣場的舉動是暴力行徑,助長了社會「歪風」,因此必須以阻嚇刑罰重建社會秩序。這裏流露出司法人員對於何謂「理想公共秩序」的想像。這些價值判斷恰好是詮釋學派批評實證主義者的理由,後者認為道德和法律可以截然二分,前者則指出許多不證自明的法律原則,其實無法抽離政治道德甚至社會脈絡。
正如本案的法理依據,緣於《公安條例》對示威遊行的限制和管制。這條例是前殖民地政府因應「六七暴動」而設,部分條文早在1995年因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廢除,卻於1997年臨時立法會三讀重生。為「反英抗暴」度身訂做的法例,審判了香港的第一批政治犯,半世紀後又導致類似的質疑。這不單是歷史的巧合,亦顯示政制和法制從來密不可分。
以案例為基礎的普通法地區,法官的價值取態向來是關鍵。美國民主黨藉總統上台,傾向委任自由派法官;特朗普就任,迅即委任保守派大法官,收緊移民入境政策,令美國自由左翼因公民權利被削弱而躁動不安。同理,英國工黨貝理雅政府在2003年推動設立最高法院,既立志改變上議院議員擔任樞密院法官的慣例,確立三權分立原則,也試圖打破因保守黨在戰後長期執政在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形成的制度優勢,以便推動第三波社會改革。
換言之,民主制度的政黨輪替,為不同法理學派和意識形態提供了交鋒和學習的機制。這樣可以避免法官的法律和道德觀點出現過度「同質性」。美國民權運動得以成功,固然離不開行動者堅持非暴力抗爭和國會的法律修訂,但各級法院的案例逐步接納社會求變的訴求,也很關鍵。個別法官因未能說服保守的大多數而撰寫的不同意見書(dissenting opinion),往往傳承平等、自由、民主等普世價值。
香港雖然號稱國際都會,但近年來政制改革裹足不前,令議題如公民政治權利、工人權益、退休保障、環境保育、同志平權、創科智能等全面滯後。在此形勢下,新興社運團體才千方百計動員民眾參與社運,志在以體制外的動員引入新思維,推動政治改革。只要我們放下成見,便會發現社運不是只有破壞沒有建設。當下植根香港社會的概念如言論集會自由、司法獨立等核心價值,文化保育、公共空間、「反地產霸權」、本土意識等,大抵緣於歷年社運訴求。
政治事件和磨蝕的法律威信
正是因為推崇示威者爭取的價值,令外國傳媒標榜「雙學三子」為「政治犯」。其理據不單純在於法院判決,亦在於公權力的膨脹和訴訟纏擾。把外國傳媒誣為「外國勢力」再因人廢言,殊不合理。因為理念上傳媒的天職是監督政府,而非作政權喉舌。現實上,最想《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關門大吉的,恰恰是美國的執政者。
不過,什麼是政治犯,的確甚難界定。本文先簡單認證,再具體分析。
斷定「政治犯」的簡易準則,是該犯是否因牴觸政權而被捕下獄。而所謂政權,傾向指涉威權政體。這並非雙重標準,而是民主制度即使沒有健全法治,但有政黨競爭和中立傳媒,令權力很難集中。相反,威權政體普遍容不下司法獨立。何况當侍奉權力成為生存邏輯,異見人士又怎會有保障?假如港人再不守護開放社會,讓威權邏輯生根,「雙學三子」是否「政治犯」,便不證自明。
對於何謂「政治犯」,歐洲理事會和多個國際人權組織定義有鬆有緊。本文從嚴羅列:
第一,因行使基本公民政治權利而下獄。這些權利包括思想、言論、集會和宗教自由等。台灣美麗島事件中的黨外人士,就是因言入罪的典型政治犯;僅派發反殖傳單就被判煽動罪的曾德成前局長,也是國家壓制下的受害者。
第二,干犯刑事罪行只是政治審判的手段。這裏涉及政權的本質、政治運作的計算和刑罰的嚴苛程度,需要用智慧去判斷。不過,甘地和曼德拉普遍被視為政治犯,而梭羅和馬丁路德金則被視作公民抗命的先驅。
第三,起訴有針對性,欠缺公平。傘運的參與者數以十萬計,但只有少數領袖被捕起訴。交替引用成文法和習慣法起訴,頗為偏離先例;訴訟過程更是「斬件式」的,導致「一罪兩審」的疑慮。與此同時,涉及官員和警方的訴訟卻一再延緩或冷處理。
第四,訴訟者有角色衝突,難言中立。雖然律政司長屬於司法體系,卻同時是政治委任官員。首先,「雙學三子」領導的佔領運動直接令律政司長輔理的政改項目觸礁。再者,據路透社報道,律政司長否決了高層檢察人員的意見,決定就量刑覆核。律政司長非但沒有選擇避嫌,反而積極主導訴訟過程。
其實政府借助訴訟動員瓦解社運的策略,已歷時數年。在佔領運動時,警方本有充分法理依據清場,卻一直拖延。直到親政府社團組織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後方才介入。過去3年來,選舉確認書、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反東北發展案覆核等例子接踵而至。這種策略性運用公權力免致民意反彈的手法,看似聰明隱晦,卻為親建制動員製造誘因,並將法庭推到社會矛盾的中心,消耗政府的中立形象。漫長的訴訟更為社運人士及其家人朋輩帶來沉重生活和精神壓力。
試問正常社會,哪會有那麼多親政府團體動輒上街、聽審,為執政者搖旗吶喊?不斷依靠法庭威信去解決政治問題,到底是彰顯法治還是磨蝕法治?
勿把推動變革學生描繪為黑道罪犯
雖然「他不是求憐憫,是求公義」和「出嚟行,預左要還」表達的觀點類似,都是被告要為其行為負責。但是,前者考慮和體諒該行為的動機和精神,而後者則明顯不倫不類。請不要把推動社會變革的青年學生,描繪為競營私利的黑道罪犯,好嗎?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庶民可以談論法治嗎?」)
作者是倫敦政經學院政治學博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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