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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August 2017

吳靄儀 - 維護法治與維護法官

2017年8月21日

【明報文章】一九八五年,港府推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其中一條,擬將對立法局議員不敬列為刑事罪行,輿論嘩然。當局解釋,這是為了維護立法局的尊嚴而訂的。公眾(包括大律師公會)不接受,此條款終告刪除。維護議會的尊嚴是重要的,但不等於無論議員言行對錯,都不能不對議員尊敬。

用諸法治、法庭與法官亦然。法治所代表的是保障人權、約束政府、程序公正的核心價值,維護法治的尊嚴,須是維護體現這些核心價值的制度的尊嚴。我們在法庭上謙恭有禮,不管法官是誰,這是維護法庭的尊嚴,理應如此。

維護法庭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及司法制度的威望,我們的言論,特別是關乎法庭程序及法庭的裁決,都特別檢點克制,我等法律工作者尤然。但維護法治的尊嚴、維持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尊重,不是單憑嚴厲阻嚇公眾對法庭裁決不表尊敬就可以做到的。法治的威嚴,來自法理的證明與審判的公正,所以才有「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名言,而法庭的態度、法官的行為言語,直接影響公眾對司法是否公正的觀感與信心。當裁決的結果明顯不公,而法庭的裁決用詞主觀傲慢,超出了司法應有的理性語言與持平態度,各界反應強烈是理所當然。如果憤怒不是無因,而是正直的人誠實的感受,嚴詞呵責滅聲,不但無助於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令公眾感到法庭原來與專制政權一樣專橫,感到對法治失望。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發表的聯合聲明,維護的不是法治的尊嚴,而是維護一份裁決的權威不容質疑。聯合聲明稱「未見有任何迹象顯示近日引起各方評論的幾宗上訴判決是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是視而不見。只舉最多人引述的一例,黃之鋒等人的判案書中的「一鼓(股)歪風」論,是引述法理及應用得體的法庭語言嗎?因「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而重判三名答辯人,意在阻嚇「歪風」,是法律以內的因素嗎?原審法官裁斷三人一直主張行動和平理性非暴力,而上訴庭則斷言三人只是自欺欺人」,這也是符合法理嗎?蠻橫的判決,令政府最忌憚的青年領袖即時喪失政治前途,能怪人認為其中有政治考慮嗎?恐怕聯合聲明難以服眾,聲色俱厲,不但無助維護法治的尊嚴,反而損害了大律師公會的公信力。法治的尊嚴,由監察法治的質素做起,大律師公會有盡這方面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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