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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7 July 2017

中國軍艦進入日本領海的多重意義

張冠李戴的「吐噶喇海峽」

7月2日,中國海軍的情報收集艦穿過日本北海道與本州之間的津輕海峽,在此過程中,中國艦隻進入了日本領海。15日,再有中國海警船進入九州北部對馬海峽的日本領海。17日,兩艘中國海警船又駛入津輕海峽的本州青森縣領海。接二連三的進入領海事件引起日本媒體的警覺,中國則以「無害通過」、「符合國際法」、「日方不需小題大作」而輕描淡寫。

中國軍艦此前進入日本專屬經濟區的次數頻繁,但進入日本領海則非常罕見。撇除進入釣魚臺爭議海域的事件,此前中國艦隻(包括軍艦與海警船)進入日本領海只有兩次:第一次在2004年,中國核潛艦駛入沖繩縣周邊領海,當時引起日本很大震動。

第二次發生於2016年6月,中國情報收集艦駛入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日本領海(2016年事件)。這是中國一連串進入日本海域行動的一部分。2016年6月8日上午三艘中國三艘海警船也進入了釣魚臺的12海里領海。6月9日,中國軍艦進入了日本釣魚臺附近的毗連區,幾乎同一時間,俄國的三艘軍艦也出現在釣魚臺毗連區海域。 6月15日淩晨3點半左右,中國海軍情報收集船進入了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的日本領海。6月15日下午,中國另外三艘海警船再次進入釣魚臺領海。6月16日中國軍艦情報船進入沖繩縣北大東島以北的毗連區。短短不足十天,中國在日本附近活動頻頻,令日本大爲頭痛。

這五次事件中,第一次顯然是孤立事件,後四次則有相同的思路。其國際法意義,比軍事意義更爲重要。由於最近這三次事件還沒有充分發酵,這裡以2016年事件為例進行分析。

據稱,當時日本一開始的初步意見是利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處理,但經過更深入的分析之後,傾向認爲中國違反了「無害通過」的規定。但中國方面則堅持,中國在實踐「航海自由」:國防部和外交部相繼表示,中國當時實踐的是對吐噶喇海峽的「海峽過境通行權」,和「領海中無害通過無關」。在日本政府還在研究立場為何的時候,中國學者劉海洋已經發表評論,說日本在航行自由問題上「很虛僞」,「干擾西太平洋海域航行自由的做法應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警惕。」 這樣,日本主張的「無害通行」與中國主張的「海峽國境通行權」成為雙方交鋒的關鍵,吐噶喇海峽也一度成為熱門關鍵字。

那麼,究竟什麼是「過境通行權」?它與「無害通過」有何不同?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與「海峽過境通行權」

1982年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中絕大部分的條文都是在1958年日内瓦四大海洋法條約的基礎上把國際習慣繼續「成文化」(codify),但是在「國際海峽」這個問題上卻是「新問題」 [1]。經過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大會上的激烈爭論之後,公約專門為此訂立了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straits for use of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這裡簡稱「國際海峽」),並為其度身定做了「海峽過境通行權」(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關於哪些海峽或者水道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海峽」意見極為紛紜。根據公約第37條,「國際海峽」的定義是「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這個條文故意為「國際海峽」的定義留下模糊之處,也沒有列舉具體的水道。但根據本條和相關的規定,一般認為「國際海峽」具備三個因素:地理因素、法律因素和功能因素。

地理因素較為容易理解,主要是天然和窄長的水道(但何為窄長有爭議)。法律因素主要包括兩項:首先需要兩端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即國際水域);其次,海峽的寬度(最窄處)不足24海里。由於公約規定領海的寬度最大為12海里,因此這樣的海峽的一段就完全成為一國(或多國)的領海。相反,如果一條海峽比24海里寬,那麼必然有貫穿海峽的水域屬於國際水域;船隻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無需引用過境通行權。

功能因素更為重要的,即這條水道必須是「用於國際航行」。這裡首先涉及可航行性,即是否適宜航行;其次是如何理解「用於國際航行」:是有可能被用於國際航行?是偶爾還是經常被用於國際航行?是否需要有一定的流量?這些問題都存在爭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功能因素是公約所規定必須的,否則符合地理因素和法律因素的水道有很多,這項規則極容易被濫用;世界上幾乎任何鄰近的兩個島嶼(或者大陸和島嶼)之間的水域都可以說成是國際海峽。

在公約制定之後,從航行的自由到不自由,海域大致依次被分為國際海域、國際海峽、領海和內水(此外還有群島水域,見後),相應地,各國擁有在前三個水域內的自由航行權、過境通行權、無害通過權。

過境通行權比無害通過權有更高的自由度體現在:潛艇不需要浮出水面,飛行器可以穿越,以及沒有明確規定其他適用於無害通過的要求(比如不能操作武器、不能在船上起降飛行器、不能搜集情報等)的限制。但它的自由度比在國際水域的自由航行權要低:根據第39條,船舶和飛行器必須「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不從事除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根據第40條,「非經海峽沿岸國事前准許,不得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根據第41和42條,沿岸國可以為海峽指定航道和制定過境通行的規則。可見,過境通行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了讓外國軍艦和飛機可以順利通過,而不是為了讓外國船隻「任意(有害地)穿插」一國之內的水道。

包括日本在內的很多海峽沿岸國家,故意把海峽附近的領海寬度定得比一般的12海里窄,以便海峽成為國際水域,讓外國的船隻可以用自由航行規則通過海峽,而不需要進入沿岸國的領海。比如日本就把五個海峽規定為國際海峽,沿岸的領海寬度為三海里:宗穀海峽(北海道和庫頁島之間)、津輕海峽(本州島和北海道之間)、對馬海峽東西兩水道(日本與朝鮮半島之間)和大隅海峽(九州和屋久島、種子島之間)。

中國專家劉海洋認為日本虛偽的一個理由,就是指日本的這種做法:「看似日本對其海洋權益進行了自我限制,實則嚴重限制了國際社會共同享有的航行自由。因為在三海里領海寬度下,只為國際社會留出一條狹窄的航道,且不一定是可航水道。如果在這五處實行12海里領海,則這些海峽都成為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領海海峽,國際社會享有的權利範圍會大很多。」劉海洋的不滿在於日本這樣做之後,中國就無法以過境通行的方式,進入日本沿岸三海里之內的水域。要想進入的話,就只能用「無害通過」的方式,於是潛艇和飛機就不可以太靠近日本海岸。

但劉海洋這個指責是無法成立的。因為,第一,這是沿岸國家的一種普遍的實踐,也是公約允許的;第二,實際上日本在這五條海峽留出的航道,都是可航水道,不存在劉海洋所指的前提;第三,威脅沿岸國的安全本來就不是過境通行權的目的;第四,日本在海峽留出公海之後,船隻和飛機可以用自由航行的方式通過,享有的權利只會更大而不會變小。第五,能在海峽的國際水域中自由航行加上在領海中無害通過,與在整條海峽行使「過境通行」,那種方式對使用國更爲便利,實在是見仁見智。以筆者之見,按照這種制度的設計初衷為標準,還是前者的便利更大。

中國軍艦穿越什麼地方?哪裏才是吐噶喇海峽?

在2016年事件中,中國軍艦在日本領海的活動是否合法,這視乎它在當時行走路線如何,具體做了什麽。根據日本公佈的情況,海上自衛隊的P-3C巡邏機發現中國海軍一艘情報收集船於淩晨三時半左右進入鹿兒島縣口永良部島以西的日本領海,至淩晨五時左右,從屋久島以南駛離日本領海,駛入太平洋。 根據這種説法,中國是從永良部島及屋久島,與吐噶喇群島的口之島之間的水域從東海進入太平洋。

中國沒有具體指出航線,但在其國防部發言人所說,「吐噶喇海峽是適用於國際航行的領海海峽,中國通過該海峽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航行自由原則。」這暗示了中國當時的路線是「通過了」 吐噶喇海峽。在《環球時報》和《中國新聞網》的報導中,附加上「小知識」:吐噶喇海峽,連接東海與太平洋,是吐噶喇群島各島之間的三條水道統稱。三條水道具體是口之島和中之島之間的口之島水道(Kuchinoshima Channel),中之島和諏訪之瀨島之間的中之島水道(Nakanoshima channel),諏訪之瀨和惡石島之間的諏訪之瀨水道(Suwanose Channel)。

由此可見,雙方描述有很大差異。根據日本的説法,中國並沒有通過所指的「吐噶喇海峽」三條水道中的任何一條。由於日本給出了相對詳細的信息,似乎其説法更爲可靠。

其實,只要翻查詳細一點的地圖,就可知內裡乾坤。國際上說的吐噶喇海峽,正是前文說的「永良部島及屋久島,與吐噶喇群島的口之島之間的水域」,而不是中國說的「三條水道的統稱」。如果記者不知就裡,一找吐噶喇海峽,就必然會找到正確的那條。比如親中的香港《文匯報》附帶的地圖,就把「吐噶喇海峽」標註在正確的位置 。

如果日本政府的說法屬實,那麼中國並沒有行使對(假的)吐噶喇海峽的「海峽過境通行權」,而是行使了對真正的吐噶喇海峽的「通行權」。

這樣一來,中國是較爲無理的一方。因爲吐噶喇海峽是一個寬度超過24海里的水道(在海峽内有一稱爲「平瀨」的暗礁,它沒有產生領海基線的權利),於是在法律屬性上,首先不符合「國際海峽」的要求。中國完全可以用自由航行的方式穿過這片海道的國際水域部分,或者用無害通行的方式穿過日本的領海,但是無權引用「過境通過」的方式進入日本領海。

中國官方的地理知識不至於這麽差,但對廣泛流傳的《環球時報》提供的「小知識」也沒有作出糾正。貌似中國是有意張冠李戴。

若中國軍艦真如中國所說通過了假的「吐噶喇海峽」(以下稱呼為三條水道),這又是否合法呢?這首先牽涉到三條水道是否國際海峽的問題。中國有專家認爲一個水道,只要兩端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就可以算是國際海峽。從以上分析可知,這種理解實在偏頗。三條水道,都滿足地理因素和法律因素,但三條水道是否國際海峽必然要考慮其功能屬性,而是否滿足功能因素卻充滿爭議。日本駐華大使館向中國反駁,吐噶喇海峽並不是國際海峽,因爲歷史上幾乎沒有什麽國際船舶在吐噶喇海峽內航行。如果如日本所說的,沒有什麽國際船隻穿越的話,很有可能不能算是國際海峽。

即便三條水道是國際海峽,外國船隻也不一定能引用過境通行權。這是因爲在公約第36條規定:

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

真正的吐噶喇海峽距離三條水道很近,它中間又存在穿過公海或經濟專屬區的航道,所以它可以算是屬於「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因此,三條水道符合第36條的要求,過境通行權就不再適用。外國船隻在從東海穿越到太平洋的時候,完全有理由使用吐噶喇海峽行使「過境通行權」,而不是三條水道。(當然,在這裡,如何界定「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這個條件,會存在爭議,但在我看來,吐噶喇海峽與三條水道之間的關係可以滿足條件。)

過境通行還是無害通過

分析了以上國際法的地位之後,我們可以再來考察中國船隻穿越的時候,是否符合過境通行的標準。

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過境通行權是為了讓軍艦和飛機能順利通過國際海峽,於是它帶有一些限制。根據上文所述,它必須要「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不對海峽沿岸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非經海峽沿岸國事前准許,不得進行任何研究或測量活動」。

從報導看,中國在領海中逗留1.5小時左右,這個速度是否能算「毫不遲延地通過」以及「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方式難以肯定。按照日本所說的路線,在永良部島及屋久島到口之島之間的水域,長度有限,以最長直線距離計算永良部島最外沿12海里+永良部島到屋久島之間的距離+屋久島最外沿12海里,也不過是30海里左右。以一艘現代化的軍艦,最高航速可以輕易超越30節(即每海里/小時),但如果稍微慢一些,只要不太「過分」特別是沒有停頓,也算是可以滿足這個條件。

從日本方面的報導看,中國軍艦配備搜集情報用的天線。但即使中國開動了這些設備(很可能如此),也不能說是威脅了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武力。而且,單純開動了這些設備,也不能視爲「海洋研究」及「水文測量」(和無瑕號事件不同)。

如果勉強要算的話,就只能說中國開動了這些設備,算是違反「不從事其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帶發生的活動以外的任何活動」。但中國和日本沒有聲稱軍艦真的開動了這些設備,實際上,即使開動了這些設備,是否能算是違反了這個規定也存在很大的主觀性,極具爭議。

因此,我傾向認爲,中國在這個過程的活動中並沒有超出「過境通行」的標準。

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在國際法上,外國船隻在國際海峽可以行使兩種權利,過境通行權和無害通過權。兩者的主要區別如前所述。在具體每一次通行的時候,行使了哪一種權利,需要用具體的行爲來做出宣示。(比如,如果中國飛機或海底潛艇穿過了國際海峽,就可以確定是在行使過境通行權而不是無害通過權。)

但問題在於,根據現有信息,無法確定中國真的是「過境通行」,而不是「無害通過」。根據船隻通過的實際情況,有可能被認爲是「過境通行」,而不是「無害通過」的舉動,只能是「任何目的在於蒐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但既然中國沒有承認搜集了情報,也就沒法以此説明自己確實是「過境通行」而不是「無害通過」。

根據以上的分析,如果中國軍艦在三條水道中穿過,若堅持行使過境通行權,那很大機會是違反公約的。如果中國軍艦在吐噶喇海峽通過,由於它不是國際海峽,所以根本無法行使過境通行權。所以,中國軍艦的行爲,如果要解釋,只能說是無害通過,才能符合國際法。中國認爲自己行使過境通行權,這還需要在有證據表明中國軍艦「真正在搜集情報」的基礎上。但這一來,又違反了國際法。

只遵守「自己説了算的國際法」

中國利用國際法推進自己的利益

在分析過這些問題之後,可以進一步探討這個事件背後的意義。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把行爲定位為「航海自由」。這令不少人感到「拿錯劇本」。畢竟,這個詞語經常出現在美國人的口中,而中國一直是反對者。但事實上,只要仔細觀察中國在2008/2009年這個關鍵節點前後海洋政策的轉變,就可以看到這並非偶然。

中國傳統上是一個陸地國家,對海洋關心甚少。在中共建國後,部分由於實力不足的原因,陸地權益還長期是中國政治和軍事界所最為關心的問題。但改革開放以來,海洋權益一步步成為中國所關心的問題。這一開始是出於防衛的需要。1982年,劉華清出任海軍司令員後,中國海洋戰略從早期的「近岸防禦」調整為「近海防禦」。所謂近海防禦就是「第一島鏈內是依據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我國管轄範圍。和原來的近岸防禦相比,這種海區的概念必須擴大,隨著經濟發展與技術的進步,將逐步擴大到第二島鏈」[1]。

所謂島鏈,是指中國認爲自己是一個「海洋不利國」。雖然有漫長的海岸線,但同時又被一系列島嶼所包圍。第一島鏈指千島群島、日本、琉球、台灣、菲律賓等一線的島嶼;第二島鏈是指小笠原群島、北馬里亞納群島、關島和帛琉(三者均受美國保護)等一線的島嶼。於是進出大洋,都需要通過各個海峽。台灣是唯一的例外,可是台灣還沒有被中共控制。實現劉華清的目標,海軍能自由進出日本群島各海峽是首要條件。

中國近年來在東海和南海的活動頻繁,不必多言。但在這種進程中,中國遇到了最大的尷尬就是國際法,特別是公約。現在常有中國專家抱怨,國際法是西方制定的遊戲規則,但公約卻不是西方制定的,它是包括中國在内的幾乎所有國家一起制定的。

制定公約當年,中國還是一個大陸國家,對海洋的需求幾乎沒有,海洋意識還停留在「圈地」的階段,再加上一向的反美(和反蘇)意識,所以在公約制定過程中、國内法對相關内容的立法中,以及對公約的實踐中,完全站在了「弱國」的一方,「沿岸國」的利益,而不是通行國的利益。在美國、蘇聯和英國等海洋強國的支持下,公約保留了很多對航海自由有利的規則,但中國一向在實踐上都反對和違反這些規則。列舉幾個例子:

瓊州海峽從各個角度看都屬於國際海峽,但中國規定為「内水」,剝奪了其國際海峽的地位;中國在有爭議的西沙群島(實控)和釣魚臺列嶼(日本實控)都劃定了「直線基線」,群島内水域視爲内水;中國規定外國軍艦不能「無害通過」領海,除非得到預先批准或者預先通知;中國企圖用「歷史性水域」之類概念的定義九段線,但是在公約中只有「歷史性海灣」這個概念,而九段線從地理形態看顯然不是海灣(九段線這個問題較為複雜);中國甚至否定外國軍艦在專屬經濟區的航海自由權,比如在2009年的無暇號事件中,中國宣傳,外國軍艦在專屬經濟區「只有無害通過權」。

但是中國要發展成為海洋強國,採用海洋強國的立場則更有利。比如,中國要通過國際海道,自然希望海峽「道道暢通」;中國遠洋漁業的發展,希望沿岸國劃出的專屬經濟區越小越好;中國軍事上需要靠近其他國家進行偵查(像美國一樣),也不能任由沿岸國說「專屬經濟區只有無害通過權」。

這種變化,讓中國陷入「國際法的雙重標準」:她反對美國軍艦在南海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自己卻跑到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刺探情報;她反對沖之鳥礁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但卻聲稱南海諸島(比如原生地理形態為低潮高地的美濟礁)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她認為沒入水底五米左右的蘇岩礁(韓國控制)不具有領土資格,卻認為自己可以把沒入水底18米的曾母暗沙列為「中國領土的最南端」。

中國式的雙重標準在國際自然影響極差。它和中國在其他問題上的雙重標準一起,形成臭名昭著的「中國邏輯」。平心而論,這些雙重標準反映的是中國在以強國身份「融入世界」過程中的利益和價值取向的搖擺不定:是繼續自己圈地,還是阻止其他國家圈地?最簡單粗暴的做法,當然就是要兩種好處都佔了。它不對,很霸道,但值得從發展的角度去分析這種行為。

中國在國際法問題上的轉向

中國一再認為,美國要阻止中國崛起,但美國的戰略意圖,並非要遏制中國,而是希望中國崛起的同時要尊重國際法。而尊重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全面」遵守國際法,不能雙重標準,不能只遵守「自己説了算的國際法」。以美國為例,她絕不會一方面在南海展開軍事活動,一方面又不允許中國跑到關島和夏威夷的專屬經濟區進行軍事活動。

其實,中國成為海洋強國之後,在海洋問題上的利益將會和美國越來越相似。這正如蘇聯在航海自由的問題上和美國一致一樣。如果中國不堅持雙重標準的話,就應該向美國的立場靠攏。而在近幾年,美國一直在鼓勵中國和向中國施加壓力向這個方向發展,其手段當然也包括美國的航海自由計劃在南海的實施。

在美國的壓力之下,中國在實踐上逐漸向美國期待的方向轉變。最明顯標誌就是在2015年底,中美達成了在南海應用《海上意外相遇規則》處理軍艦相遇的問題。這個規則其實一直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在無瑕號事件中,美國就認爲美國沒有違反公約(公約規定在專屬經濟區,軍艦有航海自由),反而是中國違反了《海上意外相遇規則》。中美達成了這個協議,意味著中國不再堅持專屬經濟區内軍艦只能「無害通過」的違反公約的要求。與此同時,中國也大模大樣地在美國關島和夏威夷的專屬經濟區從事軍事活動。美國對此表態「符合國際法」和「歡迎」。在美國的壓力和鼓勵下,中國部分地放棄了雙重標準。這就是一個令美國滿意的例子。

嘗到了甜頭的中國在此之後更進一步利用公約推行自己的戰略日程。這次的吐噶喇海峽爭議正是一個好例子。中國需要航海自由的首要原因不是要針對美國,而是針對日本。因爲日本列島完全遏制了中國向西太平洋的出洋口(除了台灣),而且日本也是(除了美國之外)中國在亞洲稱霸的最大反對力量,和中國有領土爭議,日本還有美國的大量駐軍,如果中國和美國發生衝突,日本就會是最重要的戰略位置。從種種角度看,中國既需要能保證在日本出海,也需要長期在日本展開軍事偵察活動。所以如何能更加「合法地」接近日本,就是中國需要解決的問題。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堅持「海峽過境通行權」,就是一個良方:它可以讓軍艦盡可能地接近日本海岸。如果任何兩個島嶼之間的水域都被認為是「國際海峽」的話,這簡直為中國刺探日本的情報提供極大的便利。這就是為什麼中國堅持在(錯誤的)吐噶喇海峽擁有海峽過境通行權之故。

其實,在航海自由這方面,中國和美國有相近的利益。在參加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會議之前,美國編輯了一部國際海峽的文件,裡面列舉了245條國際海峽 [2](當然對國際海峽並沒有明確定義,所以美國當時列舉的國際海峽並不都滿足日後國際海峽的條件)。而當中,吐噶喇海峽以及三條水道都赫然在列(同樣在列的也有瓊州海峽以及渤海海峽)。在談判達成之後,美國官方沒有再説明哪些是美國認可的國際海峽。

對於美國來說,並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問題,因為在245條海峽中,阿拉斯加阿留申群島和夏威夷群島中的許多水道也都在列。但是,在「無害通過」還是「過境通行」方面,美國也有保留。2015年9月,中國海軍穿越阿留申群島的水道(具體航線是從北太平洋穿越美國阿拉斯加最西方領土Attu Island與俄羅斯之間的水域進入白令海,再從白令海穿過島鏈中的Tanaga Passage水道回到北太平洋。後者是引起爭議的水域),由於當時歐巴馬正在阿拉斯加,也是中國軍艦第一次穿越阿留申群島,於是引起輿論關注。這也是美國決心重啓2012年以後沒有執行過的南海自由航行計劃的誘因之一。當時,雙方已經開始在這個問題上有爭議:儘管美國認爲中國的行爲符合國際法,但判定這次的行爲是「無害通過」;對此中國並不滿意,認爲自己是行使「海峽過境通行權」。

在這件事上,中國也混淆了「有沒有這個權利」和「實際上有沒有實踐這個權利」的這兩個問題。從報導中的通過方式來看,中國軍艦完全符合「無害通過」的規定。於是美國把它定義為無害通過就順理成章了。那麽中國爲什麽不在通過海道時,展現出只有「過境通行」才允許的行爲呢?原因不詳,可能是國際法不夠精通,或者是政治上不想太冒進。總之,這次的行爲並沒有説明中國行使了「海峽過境通行權」。

在日本的這次事件中,中國同樣也沒有展示出「海峽過境通行權」才允許的行爲。所以日本視之爲「無害通過」也是算是蕭規曹隨。對於日本來說,堅持否認中國實踐了「海峽過境通行權」還有另外一個意義,即阻止中國構成「先例」。即如果認爲了中國行使「海峽過境通行權」又不提出抗議,即説明這條水道確實是被用於國際航行的「國際海峽」,以後中國要以「海峽過境通行權」方式通過就有理據可持了。

日本對中國的行爲必然是很頭疼的,但日本在應對上卻很謹慎。其實,日本一點都不缺乏應對的方式。最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把三條水道定義為内水,像中國對瓊州海峽一樣。這樣不符合國際法,但足以援引中國的例子應付中國的詰難。

而最合適的方法,就是宣佈日本是「群島國家」,實行群島水域。群島國家是指所有領土都是在島嶼上的國家,在公約中對她們有特別的優惠條款。菲律賓和印尼等早就宣佈自己是群島國家,但是日本雖然具備了這種地理條件,卻一直沒有宣佈自己是群島國家。如果日本這樣做,根據規定,就可以在群島水域之内指定海道,專門供外國使用,實行「群島海道通過權」。這樣,外國則無法穿越進入未經規定的水域。而且,「群島海道通過權」對穿越的要求,也比「海峽過境通行權」的限制要大。

但日本是否會宣佈成爲群島國家,還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美國的態度,以及日本自己的利益。因爲日本一向是站在海洋強國的一方,不主張限制海路。如果要避免雙重標準,就必須通盤考慮。

結論

進入日本領海事件,一方面反映了中國對海洋利益的追求(包括軍事和經濟利益),又反映了中國企圖利用國際法的解釋,去合理化這種追求。這是中國正在面臨海洋利益問題上角色轉換的矛盾。

中國現在放棄了「專屬經濟區」無害通過的要求,但是在領海「無害通過」的問題上還是雙重標準。比如最近美國自由航行穿過西沙群島中建島12海里,符合「無害通過」的要求,但中國譴責了美國的行動。這與中國以「無害通過」日本領海的舉動,顯然還是雙重標準。

但也要看到,這種角色變換確實需要一定的時閒來完成。而且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經濟專屬區問題上放棄了雙重標準,這是值得鼓勵的,也為中國日後可以完全放棄雙重標準看到希望。而且,對於中國積極利用國際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把中國納入國際法體系中的結果,對國際社會不一定是壞事。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要防止中國過度濫用國際法,但只要讓中國往這個話語體系中靠攏,那麽還是利大於弊。

附註

[1]《劉華清回憶錄》,437-438頁,轉引自蘇冠群《中國的南海戰略》,70頁。

[2] Alexander, Navigational restrictions within the new LOS context: Geographical implicati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fshore Consultants,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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