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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0 November 2016

李怡 - 釋法是要向內地人民交代

世道人生   香港蘋果日報   2016年11月7日

人大常委進行釋法前,按照《基本法》須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因此,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的意見,應該有權威性。她怎麼說呢?她說,中央這次釋法是要向內地人民交代。「如果香港的議員可以在立法會宣傳『港獨』,是否在新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亦可以這樣做?西藏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亦可以這樣做?如果中央對香港不表態,你點樣向西藏、向新疆代表交代?中央處事都要公平。」

根據這個要向內地人民交代的說法,恐怕釋法陸續有來。比如以言論自由來說,梁愛詩說,「大家都知道『港獨』已經發展了一段時間,他們仍然很自由地喺公眾發表他們的言論。但你喺立法會、政府架構中,你咁樣做,影響係更加大嘅」。意思是公眾發表港獨言論沒有問題,因屬言論自由的層次,但在立法會有這樣的言論,就要釋法也。但按照中央處事要公平的理據,那麼香港人在政府架構外發表港獨言論,是否代表內地人民也可以有發表獨立言論的自由呢?如果不可以,又如何向大陸人民交代?因此,為了向大陸人民交代,為了貫徹《基本法》第1條香港屬中國一部份,和第12條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為了顯示中央處事公平,也應該對香港的言論自由作解釋,即不可發表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言論。

《基本法》第37條關於香港居民有「自願生育的權利」,但中國憲法第49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顯然對大陸人民不公平。《基本法》第14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但中國憲法第36條「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兩地的法律準則完全相反。為了體現《基本法》第1條,人大常委若對香港居民的權利不作釋法,中央如何向大陸人民交代?

中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其中第51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在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並無這樣的規定。中央若要公平處事,即香港和大陸人民的權利對等,看來也應該釋法,將中國憲法第51條引入,也就是說,香港居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利益。而何謂國家利益,當然是由中共當局說了算囉。

比對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相信基於國家利益、領土完整,應該還會有許多釋法的空間。

記得已故親共名人鄔維庸曾經對香港人勸告:「如果注定被人強姦,何不索性躺下來享受當中的快感呢?」別把這句話當作笑話。這兩天,許多香港名人,包括法律界人士說「若然令本港法律更清晰,釋法未必一定是不好的事」。似乎在享受了。

對於強姦行為,還有一個普遍的說法,就是不能怪強姦者,誰叫被強姦者打扮漂亮、衣着性感去誘人強姦呢?

記得彭定康離港前怎麼說嗎?香港的沉淪不是沒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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