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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30 October 2016

茉莉:中共和纳粹对待律师如出一辙

——谈司法部的六条最新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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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注国内律师之命运时,笔者发现,当今中国律师所遭受的一切厄运,大半个世纪前纳粹德国的律师都曾经遭受过。尽管处在不同时期,但德中两国统治者对律师的管制惊人地相似:他们都取缔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都制定新的法规抵触原有法律。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信奉暴力的极权主义政府“实际上蔑视一切成文法,甚至走极端到蔑视自己制定的法律。”他们所制定的剥夺律师权利的“恶法”,无一不散发出腐朽的恶臭。

六条禁令如纳粹取缔宪法权利

在“朕即国家”的时代,是没有律师这个职业的,例如中国所经历的毛时代。但一些独裁政权往往要披上法制外衣行独裁之实,制造“以法治国”的假象。因此它们会虚设律师职业以掩世人耳目,再制定各种恶法给律师戴上紧箍咒,把本应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控制、操弄在自己手里。

一九三三年纳粹上台后不久,就公然抛弃追求社会正义的魏玛宪法,颁布了服务于纳粹的几部恶法,如《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人民法》、《保卫国家社会主义革命政府防止颠覆法》。这些恶法任意剥夺公民的个人权利,取缔个人自由、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通讯秘密、言论和集会自由、结社权甚至私人财产权等公民权益。

就像是有意效法纳粹德国,中国司法部日前发布了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被称为“司法部关于律所和律师的六条最新禁令”。在网络上转发此文的国内网友为此感到心惊,大都加上“我只看看,不说话”、“我不评论”等语。

这个恶狠狠的六条禁令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实施六类行为,违者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例如,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以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这个可与纳粹律师制度相比较的六条禁令,不仅强制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就连律师诉讼之外的思想、言论也进行规范,其内容不仅违反现有的中国宪法和《律师法》,还违反《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二十九条基本原则》。袁裕来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这六条禁令的内容“违宪”,即违反了中国宪法规定的言论、结社自由与媒体新闻自由。

在《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二十九条基本原则》(二〇一五)里,有一些保护律师权利的原则,例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

既违背本国宪法又违背联合国基本原则,中国司法部六点禁令有严重的造法嫌疑,应该归于恶法之列,是中共当局向人类文明的又一次挑战。自去年“七〇九大抓捕”以来,当局以各种卑劣残忍的手段,肆意迫害几百位坚守道德良知的中国律师及其家属。现在,他们将威胁与恫吓律师的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将无法无天的迫害合法化了。

六条禁令抵触中国《律师法》

早在一九一九年,被认为是理性睿智的德国人就创制了一个具有民主自由精神的宪法——《魏玛宪法》,“司法独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当时,在法庭上辩护的德国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他们对法官专权与检察官暴虐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但到了纳粹时期,保护律师权利的魏玛宪法被抛弃,纳粹颁布了类似中国六条禁令的《律师执业资格法》,对律师进行政治审查,实行种族歧视,几千位犹太律师以及曾参加共产主义活动的律师被取消律师资格。其他德国律师为了自保而效忠于纳粹,无法坚守职业承诺,更无力制约法官的专横。

中国于二〇〇七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就肯定了律师的辩护权,但是在六条新禁令里,司法部无视并抵触了原有的《律师法》,毫无理由地给律师和律所增设了一些新的义务和罚则。

例如,不准律师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声援以及个案研讨之类,这就侵犯了律师的个人言论以及执业自由。该禁令还授权律所任意辞退、除名律师,这种做法,势必引起各地方律协、司法局、厅执法混乱,导致官僚滥用职权任意欺压律师。

由此看来,这个重击律师群体的新禁令,是一把斫杀公平正义的利器。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需要广泛社会舆论的监督,如果律师不能自由地发表合法言论,正义就难以实现。然而,中国当局却在审判维权律师时,让他们央视亮相认罪,利用舆论未审先判。这是赤裸裸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律师自由职业,却被强迫姓党

研究纳粹德国司法系统的法学家英戈‧穆勒指出:“宪法政府的大多数里程碑式的成就——国家权威属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些不容侵犯的个人权利——在‘纳粹革命’期间就被废除了。”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时德国律师被强迫成为国家的“法律卫士”,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

古往今来,西方国家一般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被视为是“独立的司法人员”。日本台湾等国称律师为“在野法曹”,这些称呼都强调了律师的民间性质和独立性。各国法律确立“自由执业原则”,使律师拥有充分的行动自由。他们为客户提供服务,其关系是私人性质的。

然而,这个普世的律师自由职业原则在希特勒时期被取缔了,因为纳粹称“元首的意志为法律的渊源”、“希特勒就是法律”。他们逼迫律师成为公务员的一部分,使律师不再能够效忠于法律,而只能效忠于领袖希特勒。这样,就改变了西方律师由行业管理的传统,把律师完全置于纳粹党的控制之下。

就中国现有涉及律师的法规看,虽然不很完善,却还是有一些条款肯定了律师独立的民间性质。例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律师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授权大都来源于社会和当事人,而不是来自国家。

当司法部最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出台,我们只能感叹:中国共产党的做法简直与纳粹党如出一辙。纳粹强迫自由职业的律师成为公务员,中国当局在这个《办法》中,除了规定律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之外,还要求律所“及时成立党组织”。

如果律师都变成纳粹公务员或者共产党员,那么,这个角色的变化会带来什么后果呢?毫无疑问,本来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律师职业,会因此被彻底扭曲和颠倒。被强迫效忠共产党的律师,其辩护很可能对其代理人不利。例如,我本人在一九八九年因政治言论开庭受审时,中共当局曾要求我的律师必须是共产党员,而且规定,我的律师在辩护时不能为我做“无罪”辩。

这样下去,姓党的中国律师肯定会成为一个伪职业,这个虚设的职业只会是政治的附庸,是执政党任意使唤的统治工具,甚至可能成为为虎作伥的鹰犬。在赵家人癫狂的时代,许多不甘沦为奴才的中国律师前赴后继进行抗争,却未能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救援。当真正优秀的律师全都消失,中国的法治就彻底走向腐烂。因此我们必须看到,这六条禁令不仅仅是针对律师与律所,而是以邪恶的力量,企图控制与败坏整个中国社会。

《动向》2016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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