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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6 October 2016

长平:以“电视认罪”行使沉默权?

2002年底,由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已经排版付印的我的一本文集,被中宣部叫停。那本书的名字叫“你有权沉默”,来自其中一篇小文《你终于有权保持沉默》。用它来作为书名,是因为我对沉默权特别看重。

1999年,中国媒体发现一个“重大新闻”:公安机关沿用了几十年的警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从武汉一间审讯室里消失了!这被认为是警方意识到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讯号。1998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不受强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记者和法律专家开始讲述“米兰达警告”。这是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保障,因为警匪电影中反复引述而广为人知。银幕上那些英勇帅气的美国警察和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申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武汉警方大概被自己的“前卫”吓了一跳,赶紧出来支支吾吾地否认,给媒体泼了一瓢冷水。

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于8月初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沉默权首次在中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于是,我写了那篇小文,作为当时任职的《南方周末》的声音予以支持。

刑诉法的规定哪里去了?

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国媒体再一次欢呼。

本周一,新华社发表消息:中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强调“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媒体纷纷以“重磅”标示转发此消息。新华社发表评论《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并报道专家分析意见,称多位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意见出台将从根源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跟16年前的乐观不同,这些媒体欢呼让我感到悲哀,甚至觉得可怕。好像以前的规定并不存在,那些媒体欢呼也不曾发生。没有人追问已经写入法律的条文为什么没有变成“根源”,更没有人提及对人权律师及异议人士的酷刑及“电视认罪”。

用酷刑保障律师权利?

多年间,中国各类法律文本进步不小。很多人认为,即便它们难以明显改变司法实践的荒唐与黑暗,至少可以让它保持在进步的轨道上。“依法维权”成为律师群体主导的一个主流策略。哪怕是不合理的规定,比如禁止“煽动颠覆政权”(实际上是限制思想及言论自由),人们也自觉遵守,甚至主动表达“拥护中国共产党”,以为这样可以换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事实并非如此,对一条恶法的容忍必然导致全盘不公,公权力一经滥用就必然扩展。

在新华社访谈中侃侃而谈的专家学者,对“709”打压律师案视而不见。例如,案中被逮捕的律师谢阳的妻子陈桂秋10月9日在网上发表声明,表示“已确切知道谢阳遭遇了多次酷刑,逼供、逼认罪”,而“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辩护的权利”被剥夺。

在这些酷刑面前,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就是一个笑话。当事人不仅自己无权沉默,还被迫发表声明或者签署意见拒绝家人聘请律师,甚至拒绝家人旁听庭审。不仅在羁押过程中受尽折磨,甚至被释放之后仍然被逼说谎。今年8月,律师张凯经过良心煎熬之后发表《告知书》,承认自己获释之后接受凤凰卫视等媒体关于周世锋案件的采访,“并非本人真实意愿,系恐惧之下的被迫表达”,乃因“经历过半年之久暗无天日的羁押,家中年迈父母跟着担惊受怕,我始终无力克服因此带来的恐惧与心灵的伤害,更无力抗衡来自强权的压力”。

更荒唐的是,新华社的分析报道称,五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此意见书所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上早已经进行,乃是“以审判秀”为中心的恶政。官方视之为得意之作的“电视认罪”,更是把与“沉默权”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其他公民权利背道而驰的劣行推到极致。

可悲的是,大量犯罪嫌疑人及政治犯的沉默权无人问津的同时,前不久中国舆论界竟然发生了一场关于“知识分子沉默权”的争论。争论的一方认为,在政府屠杀无辜民众、摧残思想文化的时候,知识分子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不妨碍他们成为受人崇拜的“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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