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Thursday, 14 July 2016

分析人士吁台湾接受南中国海仲裁结果

来源:
美国之音

在台湾政府因太平岛(Itu Aba Island)被判定为非岛屿而只是一个岩礁因而对海牙常设仲裁庭对南中国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和不接受的立场之际,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个裁决实际上对台湾有好处,台湾应该接受仲裁庭对太平岛的裁决。

仲裁庭星期二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的解释裁定,所有南沙群岛岛礁都不具有岛屿地位,不能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

曾经编辑英文刊物《台湾公报》(Taiwan Communique)的前荷兰外交官韦杰里(Gerrit van der Wees),星期三在《外交家》(The Diplomat)网站上发表评论说,仲裁庭对于中国九段线主张不具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台湾尤其重要,因为台湾也被包含在九段线内属于中国领土,如今中国的主权主张已被裁定无效,对台湾今后要追求加强自己的国际地位将有好处。

其次,韦杰里认为,仲裁庭只是裁定太平岛是一个岩礁,不具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裁决结果不影响台湾保有对太平岛的完整主权,包括12海里的领海。

他认为台湾应该要做的,是采取与仲裁庭裁决结果一致的合理及理性做法,以便争取让台湾在解决南中国海争端的多边协商中占有一席之地,“炫耀武力和派遣战舰”到争端海域只会助长民族情绪,却有可能带来更多发生冲突的风险。

此外,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宋承恩认为,这是仲裁庭首度对岛屿和岩礁的界定做出如此明确严格的解释和完整论述,它已成为国际法学界及法庭的重要论据,即便它确实只对菲律宾及中国有拘束力,并不拘束台湾,但“未来台湾或任何其他国家涉及关于岛屿的海洋争议,都无法回避这次仲裁判断的影响。”

宋承恩在台湾《风传媒》的采访中说,仲裁结果对台湾的最大影响在于失去以太平岛来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益。他说,由于太平岛距离菲律宾领土不到200海里,即使台湾拥有太平岛主权,但只要出了12海里就进入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台湾不但无权在此做资源开采,连捕鱼权利都没有,即便可以享有飞越及航行自由,但与菲律宾船只发生冲突的几率大为增加。

对于台湾应该如何主张太平岛的权益,宋承恩指出,台湾如果要采取强硬做法,表明不接受仲裁结果,就是坚持台湾并非当事国,“创造惯常性争议状态”,并强势去执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对于进入这个经济海域的外国船只进行驱离,但这个代价将会“非常非常高”。

宋承恩认为,由于台湾与中国对太平岛的主张完全重叠,其依据无论是历史来源或其他论据都与中国的说法一模一样,台海两岸的说法都是一个中国,因此台湾也被认定是中国的一部分,尽管台湾自己认为一个是中华民国ROC,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两个是不同的政治实体,被告上法庭的是PRC而非ROC,不过这些对仲裁庭来说并没区别,“两个C都是C(China,中国)”,因此仲裁结果同样拘束被他们所称的“中国台湾当局”。

他说,“如果两岸不要彼此唱和,对于南海或太平岛有不同的主张,结果可能真的会有所不同。”

对于太平岛是岛或礁的问题,有中国记者在星期三的美国国务院例行记者会上,拿出自国立新加坡大学网站上取得的一份南中国海地图,称这份“源自美国政府”的地图称太平岛为岛屿,与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并不一致。星期四,这名中国记者再度在国务院记者会中提出同样问题,要求国务院发言人特鲁多女士说明美国政府的立场。

特鲁多表示,仲裁庭已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了清楚的解释和裁决,美国政府对于太平岛是岛或礁不持立场。她说,仲裁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的裁决对菲律宾和中国都有法律拘束力,因为他们在批准《公约》时就已承诺愿意遵守公约的规范,而且“随意从一个网站上取得的照片对仲裁结果没有任何影响。”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孔杰荣星期一在南中国海仲裁案结果发布前,在《东亚论坛》(East Asia Forum)发表的评论中就已对仲裁庭的法律地位、仲裁效力做了充分解释。他说,尽管北京不断抨击仲裁庭合法性,甚至是仲裁人的能力和公正性,但毫无疑问,周二公布的南中国海裁决对中国和菲律宾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孔杰荣说,当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意公约的强制第3方解决争端程序并同意受其拘束之际,“这种同意是中国主权的自由行使,也是中国对国际条约所做的庄严承诺,承诺尊重并遵守任何经由该程序做出的决定”,因此,“很明确的,中国已经事先同意接受仲裁庭的决定。”

《公约》第297条规定,1. 依据此项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做的任何裁判具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皆应遵从;2. 此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及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



from 博谈网 https://botanwang.com/articles/201607/%E5%88%86%E6%9E%90%E4%BA%BA%E5%A3%AB%E5%90%81%E5%8F%B0%E6%B9%BE%E6%8E%A5%E5%8F%97%E5%8D%97%E4%B8%AD%E5%9B%BD%E6%B5%B7%E4%BB%B2%E8%A3%81%E7%BB%93%E6%9E%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