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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1 May 2016

长平:NGO隐忍换空间?

来源: 
德国之声

在很多中国人想方设法获得外国护照、希望在中国享受外国公民待遇的同时,中国政府也让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享受中国公民待遇。中国人大周四(4月28日)批准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这一待遇加诸中国活动的境外NGO人士。
根据这个新法,在没有任何犯罪指控的情况下,境外NGO人士随时可能遭到警方约谈、被勒令停止活动或被列入黑名单。境外NGO的资金来源和财政收 支,也要受到严格审查。事实上,他们从中国人那里“分享”的待遇还不止于此。今年1月,为“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Chinese Urgent Action Working Group)工作的瑞典公民达林(Peter Dahlin),已经被用来作了示范:上电视“公开忏悔”。这一切都可以用“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理由,而很多中国公民获得这一罪名,只需在网络上发出一点 批评的声音。
NGO源自公民权利运动
NGO人士可以不发出批评的声音吗?一年前,在哥廷根大学(Universität Göttingen)的一个座谈会上,我谈到中国政府对NGO的控制时,一位德国NGO人士和我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她的组织和中国政府控制的一家慈善机构 合作,“也做了很多有意义的工作”。
这是很典型的中国NGO人士的想法:我们没有必要批评政府,而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争取它的支持与合作,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实事”。这种想法也被 大多数在中国活动的境外NGO人士所接受,成了他们的行动指南。而且,他们还时刻准备为自己的策略辩护,反对那些尖锐的批评。但他们在自己的国家可不是这 样。
并非如一些中国人想象的那样,现代NGO来源于古代的济贫赈灾。它其实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权利概念,其根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欧洲的社会运动,成熟于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uvements),其核心价值是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妇女运动与劳工运动。因此,联合国《全球契约》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中说:“公民社会组织,也被 称为非政府组织,是推广人权、环境、劳工标准和反腐败相关普世价值观的关键角色。”
公民社会不仅是对政府和市场的补充,而且对二者尤其是把持公权力的政府机构持天然的监督与批判态度,而且争取绝对的自主权。
NGO放弃了批判政府的社会责任
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境外NGO大量进入中国。和在本国针对政府的各种高调抗议不同,这些NGO组织普遍地小心翼翼避免和中国政府发生冲突,理由是唯有如此可以获得生存空间,而且保障中国工作人员的安全。
对中国政治环境的误读,从一开始就存在了。中国政府允许NGO进入发展,其根本原因是1989年镇压“六四”运动之后,受到西方民主国家的强烈谴责 和普遍制裁,孤立无援之下不得不做出姿态“与国际接轨”。境外NGO组织忽略这样的背景,而把进入中国的功劳归结为自己谨小慎微,即便不是完全错误,也是 误人误己的片面夸张。
正是这样的认识,令大多进入中国的境外NGO弱化、甚至放弃了批判立场,演变为中国特色的“做实事”。谁也不会否认“做实事”的价值:西方NGO对 政府高调批判正是为了保住和扩展“做实事”的空间。丧失批判力量的NGO在中国并没有换来更多的活动空间,实事证明,已有的空间也在逐步丧失,这部将 NGO置于犯罪边缘的严厉法律的出台,就是一个最新的例子。
国际社会对这部新法表达了普遍的担忧,认为问题出在中国政府日益强化社会控制上。公民社会发展历史已经清楚地表明,政府的社会控制并非单方面运作的,国际社会放弃对公平正义的坚持,NGO未能承担批判政府的社会责任,是中国政府能够强化社会控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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