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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2 September 2015

鄺健銘/新加坡「法治」對香港的啟示

【文/鄺健銘】

此刻,「法治」是香港社會中的一個關鍵詞,民間常提,政府官員也經常說 — 特別是在去年雨傘革命爆發之時。香港官員對「法治」的理解很簡單,就是不守現行法例,等同「破壞法治」。

那香港中學的通識教科書,是如何介紹「法治」的呢?「守法並不等同於維持法治:一些法律可能與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則產生衝突,因此只遵守法律以外,還要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執法機關作出監察、檢討,並主動提出修正,使之符合法治精神的真義。」某本教科書如是說。

關於法治精神為何,作者李浩然在著作《以法達治》(2015)中,引用1885年法律教授A.V.Dicey的理解,以作說明: 其一,所有人都由法律規管,並且只由法律規管;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憲法原則的彰顯,來自法庭裁決。按此思路,對法治與守法的關係,李浩然有如此補充:「根據法治原則,即使被告認為法庭命令是錯誤的,也不應該簡單地不服從,而是應先遵守,同時尋求並按照適當程序上訴。法律不能容許其命令的服從與否由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即使包括自認為的良知。」但這種觀點,並沒有向民眾解釋,面對司法不再獨立、司法系統不再從保障個人意志各種自由出發、乃至我們常說rule of law 勢危的情況時,他們應當如何回應。

新加坡Amos Yee(余澎杉)案件,也許是新近反思法律、政治與社會關係很好的一個切入點——特別是當新加坡的法律體系在諸如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的世界競爭力年報等(Swis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國際排名名列前矛的同時,不時有人爭論新加坡是否真的具備「法治精神」。具體的說,回顧新加坡的「法治」狀況,有助我們理解兩點:一、政體以及其意識形態如何形塑法律系統,這意味,「法治」狀況與行政立法關係如何很有關連;二、可同稱為「法治」的Rule of law與Rule by Law(法制,或譯「依法治國」)之間有何不同。這都有助我們更深刻地理解香港的「法治」,正面臨何種威脅。

在這方面,學者Jothie Rajah所著、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是一本很值得參考的書。

當法律成為政府管治工具

權力機關所抱持的意識形態,會決定法律的功能與條文如何被詮釋——或則是法律被轉化成政體鞏固與延伸權力的工具,或則是法律被用以限制政體權力、保障個體意志的各種自由。上述書名取名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就是說,新加坡是以前一種角度來理解法律存在意義的。

由於法律的施行取決於國家政體的意識形態,故此Rajah先用相當的篇幅,分析新加坡政權的「國家主義」理念。基本上,新加坡政府並不否定殖民時代管治,甚至對其予以相當的肯定、認為其體制為新加坡帶來財富與某程度上的社會秩序、並由此正當化了在新加坡種族多元的情況下、於殖民地時代南來謀生的華人的政治領導權;獨立後新加坡更重視社會福利,被視為與殖民時代有所不同之處。功能上,因為新加坡時刻被描繪成脆弱小國,所以需要強勢政府、快速發展經濟,增加實力以作為生存籌碼。這套國家意識形態繼承了英殖時期「行政主導」精神、形塑了涉及傳媒、破壞公物、種族共融等方面的法例,並藉此壓制了各種反對勢力的政治影響力、大大加強了政體權力;可以說,新加坡的法律,是為服務經濟發展,而非為保障各種個體政治權利而存在。

政體要將法律轉成延伸權力的工具,有三個途徑:控制法官的委任、控制立法機關,方便通過對政體權力使用有利的法例、以及從對政體有利的角度詮釋法律。三者的共通點是:司法獨立受到威脅、某種意義上實踐了「三權合作」、按當權者意志「依法辦事」(rule by law)。其中一個新加坡司法獨立受質疑處,是法官的任命制度——年資較深的法官以有限期的合約聘用、不會自動續約;地方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根據首席法官的推薦來任命,因而易受更多潛在的政治影響。

破壞公物法(Vandalism Act)的源起與應用,是值得注意的案例。2012年有位二十多歲、人稱sticker lady的少女藝術家,在街頭貼上諷刺李光耀與政權的貼紙,而被政府以破壞公物法收押。後來有超過11000人聯署反對新加坡當局的做法。

(本文先後刊於香港《Breakazine》第39期〈七宗罪:誰在衝擊法治?〉、《立場新聞》,此為增補版,特別嗚謝作者授權轉載。)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燧火評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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