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Thursday, 26 March 2015

黎蝸藤:中央在金瓶掣簽中有多少權?

金瓶掣簽制度開始於1793年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在此之前,轉世制度已經獨立地實行了600多年,而金瓶掣簽制度至今也不過 200多年。可見,把金瓶掣簽說成是傳統的制度,只是部分正確。中國一直宣傳,金瓶掣簽制度是傳統的轉世認證制度,但是對於這個制度的實質卻少有分析。
研究金瓶掣簽制度必須從它的文本和實踐出發。憲制性的二十九條只有藏文版,通常的漢文翻譯中的第一條為:
關於尋找活佛及呼圖克圖的靈童問題,依照藏人例俗,確認靈童必問卜於四大護法,這樣就難免發生弊端。大皇帝為求黃教得到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 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籤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的活佛,祈禱七日,然後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 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認定。假若找到的靈童僅只一名,亦須將一個有靈童名字的籤牌,和一個沒有名字的籤牌,共同放進瓶內,假若抽出沒有名字的籤牌,就 不能認定已尋得的兒童,而要另外尋找。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像父子一樣,認定他們的靈童時,亦須將他們的名字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在籤牌上,同樣進行,這 些都是大皇帝為了黃教的興隆,和不使護法弄假作弊。這個金瓶常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護淨潔,並進行供養。
這是一個很複雜的程序,但拋開各種繁文縟節,重要的有兩步:首先,是由西藏高僧負責尋找靈童;其次,由藏教的宗教領袖和駐藏大臣一起在大昭寺通過抽簽決定人選。
可見,根據這個憲制性的文件,搜尋靈童即確定候選人的權力在西藏僧侶之手,而最後人選交由隨機過程而確定,中央在此過程中的權力僅僅限於駐藏大臣在 金瓶掣簽時的監督權。在二十九條中並沒有規定誰是抽籤人,駐藏大臣的報告中多說“公同掣簽”,八世達賴喇嘛的《水牛年文告》中說“請駐藏大臣至拉章當衆抽 籤決定”,而在實踐中抽籤人多是駐藏大臣。可見,傳統上一般是駐藏大臣進行抽籤,但這並不等於駐藏大臣可以決定誰是轉世靈童。因爲抽籤只是一個隨機的過 程,駐藏大臣並不能決定抽到誰。這樣,到底由誰去抽,僅僅是一個形式上的問題。而且駐藏大臣抽籤的結果也要經過各高僧的認證。所以可以把駐藏大臣抽籤理解 為中國在西藏實踐主權的形式,但不能理解為中央對誰是轉世靈童有決定權。
更爲重要的是,在二十九條中並沒有提及中央對最後結果的批准事項。從邏輯上說,二十九條是對原先傳統的修正,沒有提及的事項則按照傳統。這意味著中 央既無法決定誰是轉世活佛,也無權否決掣簽的結果。金瓶掣簽的結果通常會報給中央,然後由中央對新活佛進行“冊封”或者“敕封”。“冊封”和“敕封”這兩 個詞都不是批准與否的意思,而只是儀式上對結果的承認。在明朝和清朝中國未兼併西藏及未頒佈二十九條之前,中國也“冊封”或“敕封”過達賴和其他活佛,可 見中國對活佛有並無批准權,因為當時西藏甚至還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對其他藩屬囯,比如越南、緬甸、朝鮮等國王登基,也都用“冊封”這個詞,而這些國家 的國王當然無需中國批准,冊封無非是形式上的承認而已。
從實踐上看,在二十九條頒佈後的六次達賴轉世中,只有十一世達賴和十二世達賴通過金瓶掣簽。其餘四次都只找到一個靈童,其中幾次西藏向中央提請不進 行金瓶掣簽的儀式後獲得同意。這些事例説明中央有是否進行儀式的批准權,但不等於有對轉世靈童的批准權。同時,中央從來沒有否決過任何一位轉世靈童,這從 實踐上也證明中央不具對轉世靈童的批准權。
最爲有説服力的依據是在1936年中央政府根據舊例而制定的《喇嘛轉世辦法》,當中規定:“依照前條規定掣定之一人,即為某某喇嘛之呼畢勒罕,由掣 定人員報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呈備案,並諮行該管長官轉飭知照。”該法例清楚無誤地說明中央對金瓶掣簽的結果僅僅有 “備案”權,而無批准權。
因此,按照現在的法律語言,轉世靈童是先經過西藏僧侶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篩選出候選人,再由隨機的抽籤儀式所決定。駐藏大臣和大喇嘛一起參與抽籤儀 式,通常讓駐藏大臣抽籤。但這种抽籤僅僅是一種象徵主權和防止舞弊的方法,對結果沒有實質性的主觀決定意義。中央對轉世靈童僅有備案權而無批准權,不存在 批准和不批准的最終決定權。中央無法更改和影響結果。
當然,中央對轉世靈童沒有批准權,並不等於中央當時對西藏沒有主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在1951年,中共和西藏簽署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這被中國視爲新的中央和西藏的約法,同樣具有憲制的意 義。裏面規定:“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以及“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這裡 沒有直接提到轉世的事,但既然是西藏現行政治制度不予變更,以及尊重宗教信仰,那麽作為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一部分的轉世制度,也只能依照清代和民國的規 定,即中央對轉世靈童只有備案權。
直到2007年立法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才規定中央對活佛轉世認定有批准權。顯而易見,這種批准權源于2007年的立法,並非藏傳佛教的傳統。
镜像链接:谷歌镜像 | 亚马逊镜像

相关日志



from 墙外楼 http://www.letscorp.net/archives/86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