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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4 February 2015

一黨體制的憲政主義論述

【文/姚育松】
近年來,中國興起了討論未來如何走向憲政主義的思潮,其中癥結即為按現有體制,也就是一黨專政,與憲政主義似乎是兩相矛盾的概念。
所謂憲政主義,即指憲法至上,不止任何勢力,連國家機器本身也要按照憲法行使權力。按此嚴格標準,即便國家有明文規定之憲法,但若政府行使權力時, 有干涉司法之獨立審判、或制訂與憲法原則不相適的法律,都應被視為不符憲政主義。也因此,任何威權體制國家,嚴格上來說,都非憲政國家。
那麼,一黨體制是否符合憲政主義,也就看似毋庸再議,因為憲法既然由一黨制定,那按事實而言,黨即是高於憲法,那國家體制也就非可言「憲政」,應為「黨政」。
以上所述,是主流看法,而按此意見,未來中國的憲政主義,其結論必導向中國不應一黨專政,而應走向多黨政治。
若這只是唯一結論,那麼未來中國前途真可堪憂慮,因為按目前狀況而言,中國不可能有其他勢力能對立於共產黨之外,而共產黨作為一種由上而下層層緊串的極權勢力,也無動機主動釋放權力或開放黨禁。如果中國真有走向憲政主義或多黨政治的趨勢,此前階段很可能是內戰。
因此,有別於依理想/理念思考者,另一套按現實大勢出發,即未來中國可以是「黨國憲政體制」的新見,經已出現。

我們可以從北大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和古巴籍美國學者白軻(Larry Becker)在《開放時代》2014年第2期裡的討論看出端倪。在這期「中國政治體系正當性基礎的來源與走向」專題裡,強、白來回各發表和回應了兩篇文章,儘管兩人的論述路徑不同,但推演一黨制與憲政乃相適的基礎觀點卻極為相似。以下是我的簡單歸納。
首先,如果憲政主義被視為只參照美國(三權分立的民主制度),無疑極其狹隘。我們應更廣泛定義「憲政」(Constitutional),就是國家 機器的運作乃遵照憲法,且此憲法體現合乎邏輯即可預測的理性精神,都可算是憲政國家。白軻甚至指出,在美國三權分立之外,中國一黨體制和伊朗神權政治,都 有其自身維護憲法至上的制度。
其次,有關政治合法性的來源問題,按主流看法,憲法應體現出主權在民原則,因此若憲法之產生非由國民決議,即不符憲政原則,兩位學者分別從歷史路徑與邏輯路徑來消解此套定式。
強世功參照了傅柯(Michel Foucault)有關紀律內在化的觀點,認為「主權」與「人權」並非對立的,不止人權的成立前提是國家有主權保障,而且在人人受各種機關紀律化的社會 裡,人權反而是為主權服務,也就是人之所以要被社會化是為國家利益之服務。那麼,與其判斷政治合法性之成立是否「主權在民」,不如以其成立乃主權之運作, 是否在整體上服務全體國民利益來判斷。就此而言,建立新中國並實現改革開放的共產黨,在事實上體現了其具有代表國民實現國家利益的合法性。由此可推論,即 便憲法乃由按黨之意志來制訂並運作,而非經過國民決議,但是黨的意志即為國家意志,雖不可宣稱為人民意志,但是人民只有經過黨的領導,才可以被紀律化,以 及統合於黨制訂的秩序中,國家利益才可得到實現。
強世功認為,主權問題不應從形式來判別,而是從實質上來判別。白軻則規避主權歸屬問題,因其對於憲政之定義,乃是否以某種實質的理性精神來規範。他 指出,共產黨的黨章與憲法在指導原則上是相合的,儘管黨的地位是在國家機器之上,但是黨本身不能違背黨章,故此黨也要根據其為自身制訂的規則運作;而與黨 章相合的憲法,就獲得理性運作的保障,並非隨意專制。若以合法性來源問題觀照之,由於黨自稱其遵循並為某種崇高價值存在,儘管白軻未明言,惟可想見,合法 性之成立也就不需以是否自於人民授權的標準來判別,而是以黨是否體現其自我宣稱的崇高價值來運作的標準。
歸根究底,白軻與強世功所論的憲政體制,其成立條件,皆胥視共產黨之實際運作有效與否,而非按主流(西方)看法,是否依法律形式規定的權力分配判別,故此在兩者的論述裡,一黨與憲政就成為相適的概念了。
儘管如此,兩人仍強調法律形式之必要,因此他們主張的一黨憲政,還涉及許多工程,主要是黨與政府的職能應明確規定地分開,其中包括專業獨立的司法人員培訓,還有人民大會職能的完善等等。
兩位學者另闢蹊徑的論述,確實點出中國的特殊經驗,並將之與其他威權體制區分開來。有別於中國,大多數威權國家都以明文規定的法律當護身符,國家儘 管有洋洋灑灑的憲法、定期選舉,但透過各種資源壟斷,政府始終受特定黨派把持,因此國家機器變成黨的工具,面對人民罵聲,卻又宣稱其有法可據,是人民所選 出來。

相比之下,共產黨則甚為坦蕩,憲法便規定一黨專政原則,毫不掩藏,面對民意反彈,其責任無可推託,這種在形式上的無合法性,反而促成了其在績效上要體現合法性。較之其他威權政府,只要持續壟斷資源,其責任總可推託,故績效上的責任壓力反而不如中共。
或許這是一個輕率的觀察,中國的威權是實質績效在先,法律形式在後。其他國家則是顛倒過來。我想指出的是,要判斷中國未來形勢,如果按諸過去威權轉 型民主國家的經驗來參照,很可能會是類比錯誤,因為那些威權國家往往具有形式上的憲政,後經國民的抗爭,再轉為實質上的憲政;中國的憲法,乃共產黨自訂規 則,國民之抗爭,很難能夠堂堂正正地拿著憲法去質問執政者。
同樣地,現今威權國家,如果想仿照中國經驗來維持自身的威權權力,也很可能是類比錯誤。在缺乏共產黨那種鐵桶似的由上至下的單位體制,社會是比較能夠容易醞釀出新勢力,或新勢力本身即是從統治集團游溢而出,若這些新勢力願意承擔風險,倒是可以拿著憲法質問威權集團。
不過,若有威權國家的憲法本身即是有直接指向統治黨派的合理性存在,那可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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