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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6 December 2014

东方历史评论|“开明专制”的穷途末路

原标题:“开明专制”的穷途末路:国民党为何在抗战后期彻底贪腐?
撰文:黄道炫
《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号:ohistory
抗战中后期,国民党统治日趋腐败。人才选拔道路壅塞,各级机关人浮于事,大小官员竞相聚敛。国民党统治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缺乏一个鼓励人才发展、监督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国民政府政治构架的致命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依据孙中山制定的军政、训政、宪政三程序,长期实施训政,即以党治国,国民党一党独大,各种监督机构形同虚设。
贪腐大案层出不穷
官员提升名义上通过组织层层选拔,但由于不具备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实际完全以上级的一己好恶为标准,不可避免形成“有能力者往往沉浮于下 僚,无迁升之望,……因贪污被诛之军人、公务员,为数颇多,而后来者仍毫不畏惧,群起效尤”(《何成浚将军战时日记》)的局面。当时,国民党内部一份有关 山东党务政务概括的报告,生动刻画了山东地方高级官员的种种丑恶形象,实际也是整个国民政府统治区官场的真实写照:
“缺乏领导能力又无真实信仰,对于下级早已失去领导作用;
对县党部负责人之委派,多以是否拥护其个人,是否自己亲近为标准,不以是否有领导全县之能力与信仰为标准。甚或对于有能力有信仰之县党部书记长加以嫉视,无故撤换。
对于转发下级党之经费,多不按时转发,或藉此以谋私利,或供其个人挥霍之需。 ”
贪污是国民政府吏治腐败最明显的见证。早在上世纪30年代末期,政府内的贪污腐化现象即十分猖獗,据1939年军统重庆特区报告,他们秘密查获的贪 污不法人员包括交通部长张嘉璈、重庆卫戍司令刘峙、二十九集团军司令王缵绪、第二十四军军长兼西康省主席刘文辉等。抗战中后期,各级权力机构贪污现象比比 皆是,从中央政府的孔祥熙等大员到地方的保甲长,都不同程度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挥霍浪费行为。当时重庆等大都市大小官员吃喝成风,如蒋介石本人所形 容的:
“舆马填塞于酒寮,柬帖纷驰于衢市……在一般社会,方苦物价之高昂,我党政军人员乃日食万钱,无稍顾惜。”
在这种情况下,先后发生了几起公布出来的大案,如黄金提价泄密案、高秉坊案、朱羲农案等,虽然这些案件不一定是当时政坛中真正最严重的,但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黄金案:1943年11月,国民政府为缓解通货膨胀压力,以向美购买的500多万两黄金作基础,实施出售黄金,收回法币政策,回笼货币,吸收游资。 由于通胀愈演愈烈,出现挤兑黄金现象,国民政府不堪重负,财政部在不断提高金价基础上,又于1945年3月决定大幅提高黄金比价。但是,决定还未公布,这 一经济绝密即遭泄露,一些人乘机在调价前一日大肆抢购黄金,短短几小时,政府差价损失即达几千万元。事发后,蒋介石当然在日记中表示:“美金公债与黄金舞 弊案正在彻查中”,但最终只是象征性处理了少数有关人员,大部分责任者都被层层庇护,逍遥法外。
高秉坊案:高事发前为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税署署长,他长期挪用税款,囤购物资,1945年2月,又擅将公款700余万元存入银行。“该署经办税款保证金,竟无确实收入账目可稽,开征已四年亦从未清查。”在孔祥熙渐告失势后,高案被揭露。初被判处死刑,后复判改为无期徒刑。
朱羲农案:朱原为中国茶叶公司总经理,1944年豫湘桂战役中他利用抢运储存茶叶的卡车私运商货,牟取暴利,被查出后逮捕。
“开明专制”代替法制
制度建设欠缺,行政效率低下,各级机关人浮于事是国民政府政治腐败的另一表现。蒋介石虽然为行政制度化程序化作了一定努力,但他事必躬亲、独揽权力 的做法首先动摇了国民政府程序化的行政基础。蒋一人身兼国民党总裁、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中中 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主任、中央设计局总裁等多项重要职务,集党政军最高权力于一身,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被破坏。另外,蒋对法制建设也缺少热情,他曾明确 表示:“天下只有治人,没有治法”;“伦理的教义,比较法制更积极,更自然,亦更能深入于人心。”开明专制的倾向极为浓厚。
但是,开明专制对统治者素质的要求其实是极高的。且不说蒋的统治基础、知识背景和性格修养能否达到开明专制的要求,仅就其政治能力言,就让人怀疑。 如在人为造成的冗繁事务中,蒋经常弄到糊涂的地步。冯玉祥日记中记载,他早就送交蒋的报告,却被蒋催问,当冯告知实情时,蒋“屡说对不起,复问余之督练十 条。余亦答以今早即送来,蒋先生亦未收到,更为难过”。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由于制度建设缺乏,中央政府的蒋介石个人擅权局面又在地方各大小诸侯的身上层 层上演,权力监督和行政效率成为空中楼阁。曾在国民政府担任高职的蒋廷黻回忆:“一项新措施在立法时,人们都很认真。一旦立法完成人们就把它淡忘了。政府 中公文往来的确很多,但详细计划却很少,至于谈到努力不懈地去实施改革,那就越发的少了。”张治中也谈到:“举凡一周两周可以解决之问题,往往拖延至一年 半年尚未能得到结论。”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往往形同具文。如史迪威观察到的,蒋介石“发布命令,每个人都鞠躬言是 。但谁也不干什么。他了解盗窃和腐败的全部情况,但他没有治愈这一问题的力量……他也了解全部恶劣条件,但他做不了什么。”
基层组织的状况加剧了国民政府的腐败。虽然推行保甲、实行新县制,国民政府对基层组织的控制并不严密。基层社会及政权的控制权仍牢牢把握在一些传统 士绅及权贵手中。如当时有人注意到:“各地方土劣势力年来以谷价高昂有增无减,县参议会为其把持者实不在少。”“如果官绅好,县政进行有些办法,而老百姓 也可以少吃一点苦,不然县长与土劣勾结,老百姓真是冤苦无处可告。”上级机关监督不严,百姓又习于顺从,国民政府为完成地方自治设计的乡镇保民大会多属有 名无实,基层官吏乘机大肆营私舞弊,欺压乡民:
乡村派款……种种名目,繁杂不可爬梳,则更广及于一般贫弱下户及贫苦佃农,每户每年亦皆负担数百元以至数十元不等。据各方报告一不法之乡镇保长有贪赃数十百万之多。
不受约束的权力不断膨胀,其向百姓的需索是无底线的,基层官员苛剥百姓达到这样的程度:“有的地方开会送通知,甚至都向人民要钱。”
权力的滥用和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权势阶层可以凭借权力牟取暴利、挥霍享受、欺压百姓,而普通百姓的权利却难以保障。普通百姓 遭受权力机关及权贵、军警欺压、凌辱、讹诈、殴打、杀害的事件时有所闻,人民财产被强行征用、非法没收甚至被权贵占为己有的现象也多有发生。重庆发生特务 公然枪杀工人胡世合的恶性案件,引起工人与政府之间的严重对峙,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1944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中央十二中全会宣言承认:“各地人民不免 有因各种服务人员之玩忽职务,而受意外之损害者,或因逾越职权之措施,而遭法外之苛扰者。”同年11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三届三次会议上,30多名不含政治 色彩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提案,特别强调如下几点:
人民应纳粮额,应照法定手续交纳。如有不法抑勒敲剥被害人得向法院告诉。
保甲经费应由政府规定统收统支,不得由乡保自行征敛。
政府如有特别必要,向人民派款或购粮,须由中央按照国家总动员法确定拟派标准,配赋各县市。由各县市组织配额分摊委员会按照各户田亩及财力,公平分摊。不得由地方官及承办人员任意指名勒派,上下其手。
由政府严令军队,不得直接向人民征取马干给养,尤其不得派款购粮。
这些,本为政府行政和社会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但就是这些最基本的原则,当时社会也远远无法做到,参政员们的要求,毋宁说还是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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