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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5 June 2014

狗肉之争的政府职能与公共说理

狗肉之争的政府职能与公共说理


被称为兽医流行病学之父的卡尔文·施瓦伯(Calvin Schwabe)在他的《不可说的厨艺》(Unmentionable Cuisine, 1979)一书里描述了一种瑞士人制作狗肉美食(gedörrtes Hundefleisch)的方法,狗肉风干后切成几乎像纸一样的薄片,还有一种熏狗肉(Hundeschinken),这些都是瑞士人喜爱的。尽管狗肉美食也许是瑞士的民间传统,但是,瑞士法律规定,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狗肉是违法的。在美国加州,如果渔民捕到鲨鱼而又愿意做鱼翅汤的话,那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鱼翅买卖和饭店里出售鱼翅汤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政府不能规定人民可以吃什么,不可以吃什么,因为这是每个人自己的私事。但是,政府可以,也应该对有关食品的商业作出规定,因为这是公共事务,与公共健康或社会伦理有关。对商业立法,规定有关的公共法规条例,这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广西玉林狗肉之争的一个特点是双方并不清楚争论的究竟是什么——是应不应该吃狗肉呢?还是应不应该在熟肉店、饭店或别的地方做狗肉的市场交易。如果我们把狗肉之争明确为市场交易的公共问题,而不只是个别人的私自嗜好,那么就应该同时提出政府职能和公共说理的问题。
吃狗肉的历史习惯并不只是中国才有,别的国家也有。韩国人喜爱狗肉是出了名的,有人统计,韩国狗肉业每年消费250万条狗(10万吨狗肉,基本上都是专门饲养的“肉狗”),6000家餐馆有狗肉营业,吃狗肉的人占韩国人口的百分之十(主要是中老年人)。但是,韩国政府不支持吃狗肉,要求狗肉馆撤离繁华地段和路边,迁移到隐秘的胡同和巷子。民间反对吃狗肉的舆论力量也非常强大。尽管执法并不严格,但狗肉的食品商业在理论上是不合法的。在吃狗肉传统很强的韩国,不吃狗肉是一个新观念。一般来说,传统的力量越强,推行新观念的法规就越可能得不到严格执行,这并不奇怪。重要的是,法规代表着一个社会群体的共识,一旦新共识存在,就会对传统行为有约束和限制的作用。
广西玉林人吃狗肉的传统习惯似乎与韩国比较相似。新观念也许不能一下子改变旧传统,但是,新观念可以成为新法规和社会新共识的先导。这次大规模的狗肉之争可以成为一个公共讨论的契机,让国人由此对吃狗肉,乃至对其他一些传统饮食习惯(“舌尖上的中国”所夸耀的那种“能动的都是肉”)有新的认识。这样的讨论应该是理性的公共说理,它首先需要明确地了解,公共说理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支持和反对吃狗肉的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因此也都在进行某种程度的说理。但是,双方说理的目的似乎都是为了要压倒对方,证明自己立场正确和对方立场错误。他们立场对立,难以化解,以至于激化到剑拔弩张的地步,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惜动用暴力、欺骗等不法手段。
其实,公共说理经常不能得到一方完全说服或压倒对方的成功结果。情况正好相反,双方在说理的过程中往往会越说越觉得自己有理,结果错全在对方。公共说理的结果经常必须在公共仲裁或决议程序制度中产生,如公民投票、法庭判决、公民陪审、议事会表决等等。只有民主制度才能保证这一结果的公开和程序公正,使双方都能接受(虽然未必真正口服心服),如果一方拒绝接受这个结果,则可以通过上诉来再议。
公共说理本身并不是为了一定要争出个我对你错、我是你非的结果,它有三种基本的目的,那就是探究、说服和协商。
探究(inquiry)也称“发现”(discovery),这个目标是对事情形成看法、发现各方看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双方不同看法的理由,并由此寻找真实而全面的知识。探究的发现可能是阶段性的结果,所以还会引发进一步的探究,人们把这种阶段性结果称为“确信”(conviction)——一种经过研究、思考、讨论后得出的信念。例如,讨论吃狗肉可以发现,狗肉在人类历史上确实一直被当作一种食物,连最把狗当成心爱宠物的美国人也不例外。例如,1803–1806年,美国人引以为傲的梅里韦瑟·刘易斯(Meriwether Lewis)探险队就吃狗肉,有的狗是他们自己养的,有的是从印第安人那里买来的。 吃不吃狗肉并不是野蛮与文明的区分标志。但是,是否有动物保护意识却是当代文明的一项重要成就,而不吃狗肉比吃狗肉更接近或具有这种文明意识,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说服(persuasion)是用自己经过思考获得的信念去影响别人。说服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影响效果,经常是,无论一方如何说服,另一方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有自己的信念。这时候,说理的目标便会转化为“协商”(negotiation)。如果协商是为了在不同意见者之间能达成某种共识,有所共同行动,则又称“审议”(deliberation)。例如,爱狗者可以告诉吃狗肉的人,狗不只是“动物”,而且更是人的“朋友”,以朋友看待狗,就需要像朋友那样对待它,吃狗因此也就成为一件有损于人的待友之道的坏事。如果这样仍然不能说服对方,那么就可以协商,是否可以只吃专门饲养的“肉狗”(如鸡、猪、牛、羊),而不是所有的狗,尤其是宠物狗(当然需要通过讨论,取得如何界定的共识)。
协商中有一种特别强调“共同基础”(common ground)的说理,称为“罗杰斯说理”,得名于卡尔·罗杰斯(Carl Rogers, 1902-1987)。罗杰斯是美国心理学“人文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健康的社会必须要有合作型的人际关系,而说理则应当从已有的共识基础出发,无论不同意见者看上去多么分歧、对立,其实都是找到共识,相互听取意见的。吃狗肉问题争论的双方看上去水火不容,相互对立仇视,其实他们的不同观点并不是没有共识基础的。例如,第一,双方都认为狗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该无视狗的生命价值。第二,就算为吃狗肉而杀狗,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也要尽可能用人道的方式宰杀,更不能虐待狗。第三,我们所做的事情都应该有助于提升人的幸福和道德观念,吃狗肉有利人的健康,不吃狗肉有利于提升人的人道观念,这二者并不是互不相容的。
像这样先找到和认清共识基础,它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降低双方的成见和敌意,使说理对话能朝相互了解的方向发展下去。这样说理,它的原则是先谈共识,后谈分歧。说理不是为了争辩谁对谁错,也不是为了压制对方,而是为了通过合作性的交谈,取得双方都能觉得合理的共识。尽管并不是所有的说理都能马上取得理想的结果,但是,只要它能够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争论的问题,就已经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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