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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8 May 2014

RFI:多名记者因屈振红、浦志强案被北京警方传唤

5月初因在郝建教授家中集会纪念六四25周年,被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五君子”案仍在继续发展。几天前先是与浦志强关系密切的原 《南华早报》驻京记者、NGO国际传播中心顾问吴薇和《日本经济新闻》驻重庆新闻助理辛健先后被抓。吴薇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辛健罪名不详。
此后,浦志强的律师、外甥女北京华一律师所屈振红律师在会见浦志强,并于张思之律师共同发布公开信,希望为浦志强申请“取保候审”后也忽然被抓,罪名是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般认为,对吴薇、辛健以及屈振红律师的抓捕,显然是为了向浦志强律师施加压力,令其自白认罪,以折辱其人格。
北京警方借貌似合法的刑事程序,实则行政治权谋,在律师界引起普遍震惊。有调侃且无奈的段子说,如果律师为律师辩护被抓,这一循环持续下去的话,大概用不了几十次,北京的律师将全部被抓捕殆尽。
因此,接替屈振红律师接手浦志强案的李瑾律师也写下代理书,一旦被抓,则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营救。浦志强的老搭档律师夏霖也加入团队。而屈振红律师则由华一所律师李会清代理辩护。
夏霖在微博上说,“07年浦志强赚兄弟入伙华一,联手做过几单大案,兄弟负责技术,浦任新闻发言。合作愉快,相得益彰。11年代理艾艺术家税案,为方案事与哈儿大炒几回,闹了生分,各办各事至于今。这回哈儿(浦志强绰号)出事,为大义计,兄弟必须为他扎起。”
5月23日,华一所律师李会清在北京第一看守所回见了屈振红律师,而浦志强在会见屈振红、张思之后,一直以“提审频密”为由,未获安排会见律师。
此案一周来还有令人错愕的发展。
知情者在微博上透露,自进“一看”以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将振红“涉嫌非法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证”固化。调查重点在振红帮媒体记者调取相关报道 对象的工商登记资料上,多名媒体记者被调查。相关人员认为:律师帮媒体查工商资料是非法的,记者让律师帮查也是非法的。看样子,想办成“铁案”。
熟悉此事的媒体人士介绍,《财经》杂志、《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均有主要从事调查报道的记者,疑似因和屈振红律师合作关系被北京警方传唤“协助调查”。
屈振红是《财经》杂志法律顾问,因此日常协助《财经》杂志记者查阅报道所涉及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是其工作项目之一。被传唤问话的中青报记者为对外透露协助调查的内容,但熟悉此事的知情者透露,他与屈振红的唯一交集就是,他曾委托屈振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用于调查报道。
对警方这一做法,许多从事调查报道的记者和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都表示了震惊和反对。
一位律师引用法条驳斥这一做法。“工商登记的作用在于公开与公示,工商登记资料是公开信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登记资料本就是公开的,限制查询就是荒唐的,查询公开资料岂能构成 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的文章则分析, 所谓“个人信息”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本身是可公开的,非商业机密,更非个人隐私。律师获取企业登记信息的渠道具有合法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 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关于书证式档案资料的查询,虽然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 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但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出具律所介绍信即可。
四川律师廖睿说,“律师接受委托,依法调取有关工商资料,何错之有?如果这也是“犯罪”,全国所有律师,都是“罪犯”,都可以直接抓捕了。因为:每个律师做诉讼前,都要调取工商资料、个人信息等,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因为这是法院立案的基本要求。”
近日香港东网的一篇评论“警权无限扩张,记者最为遭殃”写道:北京公安当前是滥用警权、滥用公权力的“先进典型”,它“率先垂范”,为其他公安做出了“榜样”。
在警方和公权力看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员警,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无人可以监督。至于法律,那当然是可以根据警方的要求随时修改的。比如“500转”、“寻衅滋事罪”,不都根据员警中的“先进分子”如傅政华之流的意见,修改了,并且实行了吗?
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正在“你追我赶”,“抢前争先”,比赛谁能在“六四”前更多地滥用、创造性地滥用,将手中的公权力扩张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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