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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3 April 2014

菲律宾南海诉讼案的程序性问题

菲律宾在3月30日向联合国仲裁庭(UN tribunal)递交4000页的文件,对中国九段线以及相关问题发起诉讼。可以想象,在以后一段日子,有关南海问题的法律争议将会趋于白热化。
中国选择不应诉,转而以国内媒体为基地向菲律宾打起舆论战。一时间,各种对菲律宾的口诛笔伐滚滚而至。中国不应诉的原因可能是很复杂的。但是,中国在国际法问题处于下风恐怕是最为关键的一个。
比如,纵观国内各路专家的讨伐文章,都无法在国际法层面有效地反驳菲律宾的仲裁主张。这里以两篇最新的文章,吴士存的《且看菲律宾的闹剧》和曹群的《菲律 宾是恶人先告状》为例,对菲律宾申请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之所以选这两篇,是因为较之其他文章,它们还算在说法理,尽管文章中还是带有诸如“闹 剧”、“恶人”等很有中国文宣特色的词汇。
排除性声明不足以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
吴士存和曹群都认为“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排除性声明,表示就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程序。”
中国确实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a)、(b)、(c)类争端不接受强制裁判程序的排除性声明,但这个声明并不足以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如果我们看一下《公约》第298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 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 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 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在这个规定中a1款是最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两点。第一,在排除性声明中,只能对第十五、七十四和八十三条适用。第十五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 海界限的划定”,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程序,第八十三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程 序。
菲律宾所聘请的律师所精心选取的诉求回避了关于南海主权和海域的划分的具体问题,而是主打对划界的标准的处理问题。因此,这些诉讼项目都不在中国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之列。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此有管辖权。
中国另一个可能用于反驳的理由是九段线属于是历史性海湾,因为在298条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尽管确有一些中国专家认为九段线是历史 性海域,但这个意见即便在中国专家内部也非常不统一,中国政府更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一点。因此,这个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上,菲律宾提出仲裁的第一点就是要中 国澄清九段线的定义。
另外,根据公约298条第四款,
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在这里,中国就298条提出过排除性声明(属于“缔约国之一”),但菲律宾却没有提出过针对298条的排除性声明(属于“其他缔约国”)。因此,根据第四 款,菲律宾有权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庭也可以接纳这个要求,中国可以不接受仲裁庭的仲裁与仲裁结果,但是却无法因此否定菲律宾的仲裁申請和仲裁庭的 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因此,菲律宾在提请仲裁这个问题上有双保险。首先,她精心挑选了中国无法提出排除性声明的诉讼项目。其次,即便诉讼项目属于中国的排除性声明之中,菲律宾也可以根据第四款提出申請。
这两者稍有不同的是,如果法庭认定菲律宾的诉讼项目不在中国的排除性声明的范围中,(假设仲裁庭作出不利于中国的判决)那么中国有义务遵守仲裁庭的决议。 如果法庭认为菲律宾的诉讼项目在中国的排除性声明的范围中,那么中国没有义务遵守仲裁庭的决议。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判,中国有权不服从。
但其实这两种结果对菲律宾和中国都是一样的。因为中国本来也不打算承认仲裁庭的做出的对中国不利的结果,仲裁庭也没有强制能力,无非是前者让中国在法理和道义上更落于下风而已。

领土争端和岛屿的权益是两回事
这两位学者的另一个论点是,南海的核心是岛屿主权争端,没有确定主权就无法确定岛屿的权益。“因为岛礁主权是确定可主张管辖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源’,何以产生‘流’”。
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岛屿主权和岛屿所能带来的海洋权益是两回事。海洋权益是属于岛礁本身的,和这个岛礁属于谁没有关系。我们可以在不确定岛屿的主权下讨 论这个岛屿所带来的海洋权益,也可以在不讨论这个海洋权益的情况下讨论这个岛屿的主权。如果确定了权益是如何,将来确定主权后就把这个权益归于主权国救可 以了。这是一个很容易明白的逻辑。
和这些中国专家意见相反的是,事实上,如果这些岛礁的海洋权益能够明确,会对这些岛礁的主权归属争议变得简单。

菲律宾并没有滥用诉讼程序
曹群还提出“中国一贯致力于通过与菲方的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菲方明知中方立场,却执意采不合作态度。” “菲方显已违反《公约》第283条所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吴士存则认为“(281条规定)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且该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仲裁程序。”他亦认为菲律宾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原则与精神。
第28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以双边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即便中菲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协议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但既然“诉诸这种方法而未得到解决”,菲律宾仍然有权把这个问题上交法庭。
第283条确实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确实交换过意见,比如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就多次提出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而中国也一再表态说中国 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比如阿基诺多次宣称中国船只干扰菲律宾船只的运作,但中国一再表态说中国对这些海域有管辖权。菲律宾外交部长和 国防部长在多次国际会议中也做了类似的声明。曹群认为在中菲外交磋商中并无中菲交换意见之事,但交换意见的方式并不限于中菲外交磋商一种。菲律宾总统外交 部长以及国防部长的声明以及中国相关机构的表态也属于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事实上,包括菲律宾、越南、新加坡和印尼在内的南海当事国都在长达至少十几年的 时间内多次反复要求中国澄清九段线的意义,但中国亦置之不理。关于九段线的争议是这么多和这么大,没有理由认为菲律宾没有尽到交换意见的义务。因此说菲律 宾没有尽交换意见的义务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实说通过谈判的方法解决主权争议。但是,中国尽管口头上说一贯致力要和菲律宾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但菲律宾为黄岩岛和九段线的问题 多次尝试和中国谈判,但都屡屡被中国外交部一口拒绝。当中国拒绝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后,也难以用此为由阻止菲律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菲律宾这种弱小的国家,向极为强大的邻国争取权益,唯一可靠的办法就是依靠法律和国际安全保障的力量。对此,人们不难理解。事实上,菲律宾肯谈法律, 这是一件好事,证明她还是一个讲道理的文明国家。可想,如果她是没有道理的,在法律上输了,她也会乐于接受。无论如何,这比一些伊斯兰极端主义分子用极端 的方法争取权益要好得多。

from 黎蜗藤的历史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ed3c30101khg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