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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1 January 2014

練乙錚: 「最終」二字必釋法 「公民提名」毋折扣




《信報》時事評論:「公民提名」已在坊間討論多時,筆者一直未有看法,因為留意到一些負面意見而對之有若干保留。最近,多看了一些材料,多推敲了一些有關論題,看法有根本改變,認為那是一個值得港人追求的政改目標之一,而且只要操作得宜,就不會違反《基本法》。

關心民主普選特首的讀者應該清楚理解一點:這一次,任何按北京旨意設計的方案通過了的話,毫無疑問將成為《基本法》第45條說的「最終」辦法,即到了所謂「循序漸進」的盡頭,之後的任何更具民主元素的改良都沒有可能,因為「最終」二字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既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選出了特首,辦法還不是「最終」是什麼?因此,那些「有幾多袋幾多」、「這次見好就收、下回再來爭取」的言論,最好也不過是一種沒有惡意的誤導。

應備「不如拉倒」策略

因此,泛民黨派應該有「爭取不到,不如拉倒」的策略,因為這次談判結果不理想,拉倒了還可寄望下次,接受了卻等於替爭取民主選舉特首的那部分運動劃上句號。當然,泛民下次再來,不一定能爭取到好一點的結果,這是上述策略的下行風險;然而,對統治階級而言,政制不變,下一回選出來的特首的認受性不會比目前的這一位高,管治問題改善不了,代價更大,亦即也有下行風險。

其實,就算某個假普選方案通得過成為事實,選出來的人未必是泛民可以接受的特首,其管治基礎一樣薄弱,遇有重大的政策分歧之時,新仇舊恨一併發作,政府一樣癱瘓。這一重下行風險,統治階級不能不考慮、泛民不會不知道;因此,從制訂目前的博弈策略而言,泛民的籌碼其實不少,故提出的方案應該強硬一些,「不如拉倒」的意識不妨濃厚一些。在這個前提之下,「公民提名」是一個很值得堅持的爭取目標。所以,筆者今天想和大家談談一些關於「公民提名」的義理。

誠然,「公民提名」不是一個相對完善的多黨競爭民主體制裏的必要設計,因為有其他的辦法取代其功效。實踐而言,採用「公民提名」的,絕大多數是不能由大黨充分代表的小群體;而對這個設計的最常見批評,是其平均(每票)行政成本比較高。不過,大家想清楚一些就知道,那主要不是「公民提名」設計本身的問題。一般而言,小群體人數少,以任何方法組織起來的時候,都不能產生規模經濟(economy of scale),行動的平均成本便比較高。

「公民提名」有其用處

事實上,如果硬是要小群體組成一個政黨按正常途徑爭取提名,平均成本一定比採用「公民提名」更高(成本對小群體而言,是個永恆難題,例如,喜歡古典音樂的人去聽音樂表演,一般都要付出比聽流行音樂表演高幾倍的的入場費;那都是缺乏規模經濟惹的禍,並非古典音樂本身的生產成本特別高)。

如果一個選舉機制的門檻足夠低、少數群體的政治觀點也可以在競選過程中恰如其分地表現出來的話,「公民提名」的確可以由其他設計取代。例如,在應用比例代表制的議會選舉裏,小黨派也可能晉身議事堂,所以一般不需要「公民提名」;在歐洲多個國家如是,在香港的立法會選舉也如是(在多數歐洲國家用以產生國家行政首長的「西敏寺體制」裏,行政首長由議會的多數派議員互選產生,「公民提名」根本無用武之地,但那更不反映什麼設計上的缺陷或衍生出來的弊端)。

在美國,情況就不一樣。在聯邦和各州及地區的選舉體制裏,都不存在比例代表制的元素,因此法律通常容許完整的或某層次的「公民提名」(write-in candidacy),以保障無法由民主、共和兩大黨代表的小群體的起碼參選權利。

有些批評說,便是在美國這個「公民提名」用得比較多的地方,靠它成功當選的例子少之又少,證明不是一個有效的設計。這種批評顯然不合理。少數人的代表在任何一個選舉設計裏都不可能有很大勝算,那是小群體的宿命;如果小群體可以通過「公民提名」而常常勝出,致令「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蕩然無存,那才奇怪呢!因此,在美國,通過「公民提名」而勝出的例子只是偶然聽到,例如2010Lisa Murkowski贏得阿拉斯加的聯邦參議員議席、1954Strom Thurmond贏得南卡羅萊納州的聯邦參議員議席(此公連選連任四十八年、超過一百歲才退休,破了兩個紀錄),等等。
在美國的絕大多數州,如果一項選舉包含黨內初選及公開複選的話,「公民提名」一般只限於參加初選;初選得勝的「公民提名」參選人可以受黨提名進入複選。如果參選人不屬於某個黨,或者某些黨沒有黨內初選,則便是總統選舉,絕大部分的州都容許「公民提名」,程序各有不同,但都非常簡單,要求不高。目前,只剩下少數幾個州不容許「公民提名」選總統,這些州包括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阿肯色、新墨西哥等,多數位於種族歧視曾經特別嚴重的南部,原因包含的歷史醜惡顯而易見。曾經成功利用「公民提名」贏得一些州的總票數的總統選舉參選人其實不算少,包括羅斯福、艾森豪威爾、尼克遜等。可見「公民提名」並不如一些批評者說的一無是處。

港人非全是阿斗

外國是外國,香港是香港,「公民提名」在香港民主選舉中,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和價值,能提供的好處比在外國甚至美國多得多。

首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類似總統選舉而不同於「西敏寺體制」,因此「公民提名」應用在香港的體制邏輯比較強。其次,香港不僅不容搞政黨為基礎的特首選舉,而且還有由外部勢力操控的「篩選」,以致連代表大多數選民的泛民黨派也有參選困難,更莫說其他小群體。泛民或以後可能出現的政治群體,無論是多數派還是少數派,要保證能夠不必向當權者貼伏順從而可讓自己的候選人成功參選,「公民提名」實在必不可少。

至於平均(每票)行政成本,由於「公民提名」在香港不會是少數派(當權派)的玩意,而更可能是多數派(泛民)賴以參選的唯一途徑,因此能夠實現龐大的規模經濟;外國這方面的負面經驗因此完全不適用於香港。

也有一些論者認為,由於「公民提名」的進場門檻不高,一些不義財團、極端分子甚或黑惡勢力,都可以公然以此渠道成功派人參選、取得政權、為禍社會。這個講法也沒有說服力。普選不同小圈子推選,能夠參選不等於能夠勝出,除非大多數投票者都是阿斗。打個譬如:假如梁振英和他的班子原班人馬果真透過「公民提名」成功參選2017年的特首普選,有誰認為他依然可以挾天子之祝福以令諸侯、再次以6891200的「大比數」在普選中勝出呢?但如果香港的投票者都是阿斗又如何?那很簡單:如此的香港人的確不配搞普選,把《基本法》第45條乾脆抹掉,原原本本代之以大陸那一套大概就最合適。可幸香港並非人人阿斗。

《基本法》沒有任何條文明確排斥「公民提名」,泛民必須力陳其利,社會應該再小心商榷。其實若論符合不符合,哪有諸如把「機構提名」、「四大界別十不離八九」等完全是外物的東西塞進《基本法》那麼粗暴?若論公義不公義,哪有九七前好話說盡、今天竟大言不慚聲稱「普選」從來都不包括平等的被選權那麼無賴?

目前的政改形勢對泛民而言的確險惡。北京挾強勢及其獨裁單一制特有的「剩餘權力」,不僅囊括全港所有政商學界精英聚集北京為她出謀獻計兼當傳聲筒,還不斷發明新限制、創設新鳥籠,一方面把政改框死在對她最有利的範圍裏而不惜再三任意增減《基本法》,另一方面卻動不動把提出稍有不同意見的人士打成「違反《基本法》」、「外奴」。泛民對此顯得束手無策、非常被動而兼有散亂敗退跡象。

年來對政改的活力論述,僅有負式的「佔領中環」,其餘最能打破泛民這個被動局面、喚起民眾對普選憧憬的綱領性正面訴求,就是沒折扣的「公民提名」了。在此尋求政改的長夜裏抬頭仰望,幽黑的雲空中就只有兩點亮光。

《信報》特約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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