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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 November 2013

戴耀廷: 香港市民面臨「憲政時刻」

當一個社會處於政治危機當中,人民以聯合的社會行動,在憲法框架以外促成憲法性的改變,這種契機,就是美國耶魯大學憲法學教授Bruce Ackerman創立的概念——「憲政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

「憲政時刻」隱含憲法發展的幾重意義。憲法是由立憲機構制訂,因而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對憲制下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均有規範作用。

如果有人提出修改憲法條文,憲法也有條文列明所需的程序——或是由擁有修改憲法權力的機構修改;或是由有解釋和裁決憲法爭議的機構賦予憲法條文更具體的意思。

憲法原屬「活的文件」

不過,這不表示憲法之外,並無其他方法促使憲法內容的演進。立憲機構立憲時,是基於當時社會的需要而作出判斷,從而制訂相關的憲法條文,並選取一些用詞表達立憲機構原有的意思。

由於憲法是一份以原則性為主的法律,讓它能夠較易適應不同時代的需要,因此用詞較為空泛;雖然條文的文本可以容納多種意思,但仍不會超越文本所能容許的合理範圍。

立 憲之後,由憲法規管的社會仍然不停演變,還有可能隨着憲法的內容而促使社會的轉變,令立憲機構原先希望表達的應有意思,對當時的社會已變得沒有很大的意 義,反可能成為社會演進的阻礙。這樣,也反映憲法的另一特性,它是一份「活的文件」,其意思和意義必須與當代的社會需要和期望相配應。

人民對憲法的理解或執行,在一般時候均不會有太大興趣,寧願交由憲法所設立的機構詮釋、執行和仲裁。

不 過,當這些機構對憲法條文的理解與人民的期望出現愈來愈大的落差,例如礙於政治關係,或是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本身利益,或是難以凝聚社會共識,人民又不能 透過憲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憲法內容以配應新的社會狀況時,人民便有可能站起來,透過聯合的社會行動,促使有權修改憲法的機構採取行動,修改憲法條文的意思, 令憲法可以配應當代社會的需要和期望。

這種重新賦予內容或意思,甚至可能與原先立憲意思有所出入。

「憲政時刻」指出實踐憲政時,憲法的理解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隨着時代轉變;對憲法的理解,也不應由權力機構完全主導,人民在有必要時,有權利、有能力重新塑造它的意思和意義。因此,在憲政之下,憲法始終屬於當代的人民。

不同方式解讀「普選」

香港現正處於這種「憲政時刻」。《基本法》規定特首選舉的終極目標是由「普選」產生,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說2017年的特首可由「普選」產生。即使特區政府遲遲不開展政改諮詢,但怎樣說特首「普選」的問題,也必須於2014年內解決,才有充分時間為2017年的特首選舉、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完成立法及選前的預備工作。

這便製造一個時機,令香港必須於2014年解決「普選」爭議,造就「憲政時刻」在香港此時此刻出現。

《基本法》本身沒有為「普選」下定義,只是說特首會「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些空泛用詞容許不同解讀。

北京及建制派或許想引用所謂「立法原意」,即制訂《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的想法,以規限市民對「普選」的解讀,甚或以釋法方式為「普選」設限,以達到排斥某些人參選的目標。

不 過,香港經歷過十六年特區管治,港人對「普選」的理解絕對不會停留在二十多年前的思維,更因多年來的管治出現問題,港人對「普選」的期望是愈來愈高。如果 北京或建制派妄想以一套篩選式的選舉方法蒙混過關,與港人的期望出現極大落差時,港人在此「憲政時刻」是會走出來組織起社會行動,促使甚或脅迫各方。所 以,北京不能不認真考慮他們對「普選」的訴求和期望。


from Just Getting By http://1in99percent.blogspot.com/2013/10/blog-post_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