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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4 September 2013

練乙錚: 快樂學習:談談公民抗命的適當性




三十年政改爭議,讓港人獲得豐富的政治知識,懂得更多這方面的事實、概念和道理。每發生一次危機、每出現一個運動,都會孕育一種焦點鮮明但內容複雜的思 潮,大量相關的知識因而廣泛傳播。民間一場「光復上水站」,帶動了「本土主義」,提出了突顯「一制」的「香港優先」觀點,令大家開始留意台灣、加拿大、西 班牙乃至英國的分離主義運動。學者一句「佔領中環」,震撼香江,大家於是開始嘗試了解「法治社會」的「層次論」,探討「公民抗命」的道理及實踐,乃至深入 到「守法」、「抗命」與達致公義社會之間的微妙關係。這等同提供了港人在世界上最好的大學裏上一學年政治與法律哲學課的機會。

別的學校暫且不必理會,光看M. I. T.語言及哲學系開設的「法律哲學」課的內容,港人亦必會會心微笑,驚嘆學術與生活如此息息相關。這門課的簡介說:「課題包括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守法與懲 罰,責任與自由等的哲學論述……」。教程分若干講,每一講都以一篇經典著作為中心,如第四講是R. Dworkin的〈認真看待權利〉,第七講是R. P. Wolff的〈管治權力與自治的衝突〉,第八講是M. B. E. Smith的〈守法責任的表證存在嗎?〉,第十一講是J. Rawls的〈公民抗命的理據〉,第十九講是J. S. Mill的〈論自由〉……

M. I. T.
顯然認為這門課重要,所以把內容公開,放到網上課程站上面任由大眾使用,不僅示出教授要求閱讀的清單,還讓助教編寫了每一講的詳細講義,提供導讀並附 思考題及主要論點。閱讀清單所列著作,大概由於版權關係,未有全部提供,不過其中一些也可以在網上免費閱讀,包括筆者今天想和大家談談的第十一講J. Rawls的著作〈公民抗命的理據〉(以下簡稱〈理據〉)。

John Rawls
1921-2002)是當代西方最有名的哲學家之一,任教哈佛四十餘年;A Theory of Justice(《公義論》),是他的代表作,1971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1999年經修訂後再版。這本哲學巨著並不晦澀難懂,初版問世後,瞬即成 為跨學科的研究對象,連一眾經濟學家也攀上一點關係,知道有所謂Rawlsian social preferences(指一種特別看重社會最底層人士福祉的政策偏好)。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風起雲湧,出現一波又一波的公民抗命,不少 法律、政治乃至哲學學者,開始關注「守法」與「抗命」之間的矛盾,以及兩者與「達義」的關係。1969年,Rawls發表〈理據〉一文,後納入《公義論》 一書中;文章對「公民抗命」的看法,已經成為西方法律哲學界幾乎公認的主流看法。

如果大家近來有看戴耀廷教授文章,又有留意有關他的講話的報道,則〈理據〉一文中的主要內容,可謂已經掌握泰半,所以筆者不再在此重複,只集中探討一些Rawls論述過的、有助準確理解「公民抗命」、對香港有特殊意義的一些觀點:

觀點一

Rawls
意義上的「公民抗命」,只適合一些所謂的「近乎公義社會」(near-just societies),作為阻止或剔除一些殘餘的、但是嚴重的不公義的最後手段。

Rawls的主要著作裏,有「公義社會」與「近乎公義社會」之分;相應地,一些研究者就把他的理論分成「完美理論」和「不完美理論」兩個部分。從份量 看,「完美理論」是Rawls的論述主體;〈理據〉一文,則是他的「不完美理論」裏的主要部分。若按Rawls的理論,香港可不可以歸入「近乎公義社會」 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

這是因為,香港有高度法治,政府和商界可說十分廉潔,人民享有基本自由和人權,後者包括基本溫飽、受教育及醫療照顧的權利;唯一嚴重的結構性不公義,就是 政治權利不均等:最高行政權力,牢牢掌握在一小撮有特殊意識形態及背境關係的人手裏,在一些重要政策如教育政策的某些方面與大多數市民的意願背道而馳。這 就好比一個基本上健康的人,心臟的某處有嚴重的先天缺陷一樣。如此,在某些條件之下,實行「公民抗命」就是合適的(「某些條件」,包括「用盡其他辦法」, 等等)。

觀點二

要合乎Rawls說的「近乎公義社會」,人民須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價值,對平等、公義的理解,也有基本共識。此時,出現新的或殘留既存的嚴重不公義,可能是 由於大多數人的傳統偏見,也可能是由於一小撮人的極度偏執而大多數人漠不關心(當年美國一些州存有種族歧視法例,屬於後一種情況)。

香港的情況,亦可說合乎這個要求。起碼,「民主普選」幾乎沒有人公開反對(連「出聲幫」也說要民主選舉,只不過加上「沒有動亂的」幾個字作標籤)。因此, 「民主普選」可算是香港人的一個共識;只不過,的確有某些少數人、某些集團,至今還要堅持保留一些特權,而相當多的市民對此似乎漠不關心(這和五、六十年 代美國白種人對種族歧視狀況的態度差不多)。

觀點三

「公民抗命」是在(二)的情況底下,少數清醒的人,以異乎尋常的方式猛然喚醒大多數人去除偏見,或以之敦促大多數人改變漠不關心、轉而正視並幫助剔除一小撮人的極度偏執,從而達致公義結果的一種行為。

如此,在目下香港,一些顯示大多數市民不支持「佔中」的民意調查結果,並不構成反對這個運動的理由。如果大多數市民都明顯支持的話,「佔中」很可能就沒有 必要。因為,只一小撮人極度偏執反對民主普選,始終不能長久;如是者,還可能有其他方法消除不民主體制裏的殘餘不公義而毋須走到「公民抗命」那一步。

觀點四

因為發生在「近乎公義社會」的「公民抗命」僅僅是一種提醒或敦促,所以必須是和平的、非暴力的。又因為抗命行為是發生在「近乎公義社會」裏,其目的不可能是徹底推翻現存社會秩序。

觀點五

Rawls
認為,局部的嚴重不公義,不排除的話,會令「近乎公義社會」出現不穩,危害大眾利益。因此,如果沒有其他方法去除該種不公義,「公民抗命」就成 為少數清醒者的道義責任;這種「違法達義」,是對社會的一種有益行為,最終有利穩定,並能使之從「近乎公義社會」進步到「公義社會」。從梭羅到馬丁路德 金,美國的「公民抗命」都說明這點。

觀點六

無論是在「近乎公義社會」還是「公義社會」,法律都不可能任何時刻完全公義,但公民不是所有的不公法律都應違抗;相反,Rawls認為,在大多數情況底 下,這些社會裏的不公法律,公民依然有責任遵守。《公義論》第六章第53節,便專講這個問題。同樣看法,梭羅在他1848年發表的〈公民抗命〉一文中也提 出了,毫不含糊。

從上述六點,我們可以看出,「公民抗命」本身是一個很謹慎、很有分寸的概念;它是民主實踐和法律哲學百多年互動產生的一個人類思想精華。目前,所有反對「佔中」的人,可說沒有一個懂得「公民抗命」的真義。

以「佔中」作為「公民抗命」去爭取民主普選,不是不可以反對。反對的正當理由,筆者可以舉出兩個,都着眼於其適當性:其一是,港人可能還有其他辦法爭取得 到民主普選;其二是,香港並不稱得上一個「近乎公義社會」。如果是第一個,大家還可以耐心和氣討論;如果是第二個,那就只有革命了。

這是一個學習理論的好機會,提議大家有時間的話,到M.I.T.網站看看;不上整門課,瀏覽一下也有益處。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筆者按】上述M.I.T.法律哲學課的網頁在http://ocw.mit.edu/courses/lingu ... ring-2012/index.htmJ.Rawls 的《公義論》英文原著1999年版全書可從多處免費下載,例如:http://www.4shared.com/office/Hz ... eory_of_justice.htm。)

除了練Sir 介紹那本John Rawls 的經典外, 想推薦另一本比較新的書 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縱合兩書的主旨皆否定所謂相對論(relativism), 有一種不論任何種族或地域都有的恆久人倫價值觀, 用流行語可能叫普世價值. 相對論常用於和諧/河蟹爭拗, 沒有確定基礎作為衡量 (No Yardstick), 龍門當然可以任搬, 辯論都是浪費時間, 詭辯才是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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