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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3 August 2013

“请愿伸冤”是一种怎样的公民权利

“请愿伸冤”是一种怎样的公民权利

原清华大学化学系学生朱令19年前被投毒,侥幸生存,落下严重伤残。当时唯一的嫌疑人孙维后移居美国。201353日,在美国白宫官方网站《We the People》请愿专页出现由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发起的关于朱令案的请愿,呼吁美国当局调查和驱逐该案的嫌疑人孙维。请愿发起人写道:清华大学学生朱令于19941995年遭人两次蓄意用致命化学物铊下毒,导致其终身瘫痪。有迹象显示其清华室友孙维有作案动机,而且有机会 获取此致命化学物。发起人称,孙维在朱令案结束调查后改换姓名并通过婚姻欺诈进入美国,要求美国政府调查并驱逐她,以保护美国公民的安全。直至58日,请愿签名数量达到十三万五千人,按照规定,签名人数达到十万人,白宫需就这个请愿予以回复。

人民有“请愿伸冤”的公民权利

对于这一请愿行动,国内舆论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上美国白宫网站请愿,属于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干涉。而另一种认为,本案属于司法事件,而司法过程的关键是程序正义,包括对个人的无罪推定。
其实,这件事情的关键并不全在言论自由,而是更在于人民有“请愿伸冤”(petition)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规定“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另外还特别规定了“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互有联系,但并不是同一种性质的公民权利。
“请愿伸冤”或“请愿”是众人一起向政府官员或公共权威提出的某种要求。在一般用语中,“请愿书”是一份由许多个人签名的,呈交给政府官方的文件,现在比较普遍的是“网络请愿”(internet petitions)。你可以一个人发表自由言论,出版你的著作,但你必须与其他人一起来请愿,要求官方或公共权威有所作为。
在第一修正案里,请愿是和公民集会放在一起的。早在1689年,后来被称为美国革命教父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在《论宗教宽容》中就把人民的集会与他们的良心自由联系在了一起,至今仍然被看作是支持第一修正案里的“集会和请愿权利”的重要依据。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说,三种保护公民的权利顺序是,第一,公正的法律程序,第二,请愿伸冤,第三,用武器自卫。这也是今天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网络时代给请愿带来了便利,也使得请愿的规模远为,不在限制在具体人群的集会。奥巴马政府的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网站便是这一时代的产物,它始于2011年,作为互联网时代政务公开的一个项目,在美国国内已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促使该网站不得不更新请愿书的基本规则。虽然这明显是为美国公民而设,网上的签署指引仍然非常广泛,足以令海外的活动人士,在对本国政府感到沮丧的情况下,希望借此将他们提出的案件引起国 际关注。该网站没有要求填写请愿者的国籍,只要求13岁以上,并有一个可验证的电子邮件地址来创建帐户,发起或签署一份请愿书。别国人民到我们人民上请愿,朱令案并不是唯一的,马来西亚人已向白宫抱怨自己国家选举的舞弊,一周内吸引了超过22.2万的签名,成为该网站一个红火的议题。其他的请愿还有要求奥巴马总统争取释放两名被绑架的叙利亚东正教大主教,及在委内瑞拉的总统选举中要求重新点票。
请愿往往是因为许多人对同一件事情有了相同的良心反应,产生了共同的“义愤”(outrage)而采取的共同行为,因此有了“伸冤”这一层意思,洛克说,“良心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对于持异见者和不持异见者是一样的”。所谓“义愤”,就是一种在别人遭受非公正对待时,出于公义的愤怒。
在朱令一事的请愿中,签名者的良心和义愤很明显是一个起作用的因素。这个请愿不仅是他们有自由说话的权利,而且他们还有要求政府积极回应的权利。按照美国的规定,当签名达到一定人数,政府不能对他们不理不睬、敷衍了事,而是必须对他们有一个交代。这不是因为某个政府特别“亲民”或者“接近群众”,而是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民“请愿伸冤”是政府不得用任何方式(包括不理不睬)加以剥夺的。在中国,许多人把请愿仅仅当作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是因为不了解美国宪政法治制度中的人民“请愿”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公民请愿与司法的公正程序,也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程序是不矛盾的,相反,公民请愿本身就是公正程序的一部分。就朱令案而言,由于当事人事实上是在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内,因此,请愿者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司法机构调查这个案件的真相,一旦定罪就应该驱逐罪犯(因为她犯罪时与美国没有关系)。这个顺序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要求在调查之前就予以驱逐,那便是违反司法公正的了。

为什么有的地方人民不请愿

在美国,要求司法部门调查犯罪事实真相的请愿时有发生,被称为“为伸张正义请愿”(petition for justice),正义指的就是司法正义,包括公正的调查和结案程序。请愿是要求而非试图代替公正程序。例如,2012226日晚,17岁的黑人少年崔旺马丁(Trayvon Martin)在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Sanford)的一个居民区被枪击身亡,开枪者乔治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警方在进行调查后,没有对齐默曼进行逮捕。一个要求严惩凶手的网络请愿活动曾征集到了两百多万个签名。
有这么多人请愿,这并不能用来对齐默曼定罪,因为请愿不等于定罪。定罪的司法程序是独立的,既不受民意左右,更不能受官员影响或操纵。崔旺马丁事件在媒体上披露后,3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支持对此案进行彻底调查,并呼吁对这一悲剧进行思考和反省。奥巴马还说:如果我有一个儿子的话,他会长得像崔旺一样。奥巴马可以有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但不能用它来影响这个案件的处理,他只能加入到其他公民的调查请愿之中,但不能个人命令这个调查(除非这是他职权之内的事情)。民主的宪政法治同时拥有两个方面的限制机制,一个是针对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干预司法的,另一个是针对“民愤”或众人“义愤”的,后一个是为了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用“程序正义”之说来否定要求重新调查朱令案的请愿,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不明白请愿与独立司法调查的关系,二是另有目的,故意混淆。朱令案中,孙维曾经是唯一的嫌疑人,有作案的条件,又被认为有作案动机,所以当年中国有关机构才对她进行了调查。如今这些条件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而浮出水面的是她显赫的家庭政治关系。可以设想,一旦对她开动新的调查程序,当年调查为什么没有结果,是否完全独立,这本身就可能成为调查的内容。因此,有的人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反对重新调查的请愿。
那么,什么是要求重新调查朱令案的理由呢?从法治的角度来说,弄请真相,对朱令、孙维和公众都有一个交代,这就是司法正义。但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司法正义的理由又可以是个人的。18世纪思想家卢梭说过,人有两种基本的天性:怜悯和自我保全。要求重新调查朱令案,可以说是出于人的天然怜悯(义愤即与此有关),也可以说是出于自我保全的本能。试想,在一个有人可以毒杀别人而不承担罪责的社会里,谁的生命能够真正安全呢?
但是,还有一种理由,那就是不给心术不良者以可乘之机。57日英文版的《环球时报》刊载一篇《预先假设有罪引起更多的问题》的文章说,“总是有某些人寻找机会证明中国司法制度‘不公正’。这就意味着,非常小心地处理公众关心的事件是很重要的。”公正调查犯罪案件不是为了司法正义本身,而是为了不让某些人有攻击中国司法制度的机会,这样看待问题本身就是一种对“某些人”的“预先假设有罪”。你怎么知道某些人是因为怀着不良动机才提出或参加请愿的呢?怀着不同动机的人们难道就不能聚集在一起有所共同的请愿行动吗?
民主国家里的公民们一起采取某种共同的行动,并不需要有相同的动机。例如,总统选举时,支持奥巴马和反对奥巴马的选民们,他们虽然投出的是相同的赞成票或反对票,但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动机,也会有不同的理由。任何请愿也是一样的。那二百多万个为崔旺马丁请愿伸冤而签名的人当中,有像崔旺一样是黑人的,也有白人和其他族裔的公民,有的对美国司法制度比较信任,有的就是用这个机会来证明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公正。但是,不管怎么,他们都拥有相同的公民请愿权利,政府对他们的这一权利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尊重和保护。
对于根本不想尊重和保护公民请愿权利的政府来说,“不良动机”是它最方便的借口,有了这个借口,它随时都可以阻止和惩罚公民们的各种合法请愿,从集会、上访,到网络上诉苦、呼冤。这不仅仅是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而且更是剥夺他们的请愿自由——请愿自由不仅包括说话的自由,而且包括不允许政府对公众要求装聋作哑、不理不睬、暴力维稳的自由。
在政府权力对民众请愿不仅习惯性地置之不理,而且非常敌视的国家里,人们一般不请愿。他们知道请愿的危险,知道请愿只会是徒然。然而,还是有为自己不得不请愿的事情发生,那往往是人到了绝望的境地,铤而走险的最后一步。这样的请愿有时会表现得十分剧烈和极端,如以跳楼、自焚或其他方式呼喊冤屈、以死抗争。许多人对这样的请愿顶多只是同情唏嘘,有的甚至事不关己、漠然处之。在一个民心涣散、许多人的良心因残酷的现实摧残而变得槁木死灰的社会里,极少会发生为他人的冤屈而请愿的事情。
民众请愿中最可贵的是民众那里还在起作用的道德良心。这种道德良心的判断和要求有时确实会与司法的程序正义结果有所矛盾(如足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但是,必须看到,只有在民主制度中,当法律得到多数人赞同的时候,司法程序的决定才能够有说服力。一方面,法律的权威来自民意,另一方面,如果人民只有私利,没有良心,那么他们的民意便会只是功利算计的结果,没有实质的价值意义,社会公正也就根本无法建立起来。因此,民主制度即使在不能让每个公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的时候,也还是会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个人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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