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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June 2013

侮辱區旗案無理判刑 政權大過天

文:Linda、Denny

  社運人士古思堯和馬雲祺被控企圖侮辱區旗案日前判刑,裁判官杜浩成裁定古思堯監禁4個月,緩刑2年,馬雲祺則被判230小時社會服務令。馬雲祺表示,是次判刑過重,而且感化官報告中也只建議判處80小時以下的社會服務令,因此有意上訴。

  早前案件在判定罪成,19歲被告馬雲祺被即時還柙,不准保釋。梁國雄議員其後到高院上訴,高院法官指馬雲祺的情況無須判處監禁刑罰,杜浩成的決定是偏離過往案例,因此判處上訴得直,馬雲祺始獲五百元保釋候判。最後,杜浩成未有挑戰高院法官的說法,判處馬雲祺監禁刑罰,但卻判處了監禁刑罰以下幾乎最高的刑罰──社會服務令的時數上限是240小時,馬被判了230小時。

  案件早前開審,辯方大部份觀點均被杜浩成裁判官拒絕。辯方律師陳詞提到,九七回歸初期,香港區旗象徵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但隨著社會變更,象徵意義明顯減弱,區旗已代表不民主和貪腐的港府。杜官卻質疑辯方提供的民意調查只屬意見證供,而且回應指港府負面事件只屬個別事件,辯方以偏概全。

  辯方律師又指出區旗及區徽條例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指市民有權利選擇表達意見的方式,過份限制會削弱人權。杜官則指人權設有底線,並重申沒有必要燒區旗表達民主的訴求,認為把訴求寫出來會比較好。但是,既然區旗象徵港府辦事不力,燒區旗與燒一個梁振英的紙牌公仔有何分別?

  去年撐梁振英遊行中,愛護香港力量成員打傷記者,杜浩成輕判被告一千五百元及賠償一千元。相反,燒區旗案件並無傷及任何人,但兩被告的刑罰卻遠較傷人為重。雖然是次判決古馬二人無須即時入獄,但相信杜浩成標準不一的量刑考慮,已令公眾對法庭的政治中立信心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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