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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 April 2013
法治的質感
碼頭工人罷工,和黃旗下的「香港國際貨櫃碼頭」(簡稱HIT)申請禁制令將他們逐出碼頭,法官李瀚良聲稱「示威不一定要在碼頭進行」,即日核准,速度快過邦民財務借錢……不,是比財務公司更體貼,人家高等法院連在公眾假期竟也開門辦公全力以赴做到最好,為誠哥服務。
「示威不一定要在碼頭進行」,有望榮膺今年愚人節笑話之冠。有誰敢說六四燭光晚會也不一定要在維園進行,我們大可各自躲在家裡表達意見,言論自由絲毫無損?何況罷工之所以為罷工,就是以阻礙企業如常運作牟利作為談判籌碼,它與示威的分別在於不靠聲音大靠形象漂亮,它靠的是實效。趕人離開工作地點,為的是「恢復正常運作」——「正常運作」包括十年如一日的七十二小時超常工時,吃飯如廁都沒時間的緊湊工作安排,隨時被風雨吹襲從十多層樓高度墮海的奪命工作環境——恰與罷工邏輯背道而馳。馬克思寄望工人階級成為革命主體,不是因為工人悲慘,較工人更悲慘的乞丐、性工作者在十九世紀的英國比比皆是。販售慘情故事或許賺人熱淚,憐憫與施捨卻通不到革命之路,工人不可小覷,皆因他們拿握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生產。人人不開工,貨櫃會從船上自動飛到拖頭就座嗎?和黃本地港口業務去年收入逾五十七億(注一),錢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
年薪過百萬安坐冷氣房的法官對罷工無知,不足為奇,有趣的是HIT要脅工人必須今晨復工,違令者炒(注二)。《僱傭條例》第九條列明「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注三),假如HIT當真開除罷工工友,是犯法的。尤有甚者,以非法解僱恫喝他人,根本已經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廿四條的恐嚇罪,由於這是刑事罪,原則上律政司大可即時起訴HIT,工友連找大狀也可以省掉,蹺起雙手食花生就行。面對如此刑案,整個司法機器紋風不動,不獨因為證據模糊,而是這種舉措超乎常識。你曠工,老闆炒你魷魚天公地道,還膽敢報官?
反過來說,就是罷工作為一種正當權利的思維,仍然沒有進入我們的常識。罷工既不正當,自然是犯法的,暴力的,反秩序的,活該被維持正義的警察和保安清場,禁制令早發遲發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相信它一定得發;相對的,罷工既不正當,(理論上)保障罷工權利的法律也就等於不存在,反正大家見工前寧可花一晚燙衫也不會讀兩頁勞工法。香港人的「法治意識」,往往是順民意識的同義詞。
少時看武俠小說,私仇莫甚於殺父奪妻之仇。工傷頻生的貨櫃碼頭不是沒奪去過為人父親的性命,荒謬的工時亦導致工友之間婚變多多妻離子散,如果我們不生氣,那為甚麼不生氣?在性別意識不進步、性傾向歧視條例連諮詢也不許諮詢的香港,這恐怕不是出於揚棄核心家庭的緣故。
感情磨平了,人就甚麼也幹得出來。據悉碼頭的保安公司正大量增聘人手準備對付罷工,去應徵的人又抱著怎樣的心情?是為保飯碗奉命行事嗎,但,不過是對付罷工特設的臨時職位,這個飯碗保得了多久?沒有身後身,也沒有眼前路。封鎖線的另一邊,或許是從未享受過罷工成果的前工人。上班下班,逼車逼船,吃飯睡覺,「和平理性」每一天,大概就是這樣維繫。
注釋
一. 見Hutchison Port Holdings Trust(和記港口信託)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的financial statement,頁廿二。
二. 〈工人繼續罷工 禁令隨時清場〉,《am730》,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三. 括號裡的(1) 內容如下: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
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必讀參考
碼頭的辛酸(碼頭工人自發管理Facebook專頁)
from 心湖淬筆 http://mindtologos.blogspot.com/2013/04/blog-p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