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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 April 2013

王岸然 - 不應歧視青年參政權

信報   201342

「佔領中環」行動是一個社會大議題,且不論最終成敗如何,提出這個議題已經令港人反思很多基本的政治權利,其中一項是年輕人的參政權利是否獲得尊重。上星期,戴耀廷在一次與年輕人對談的電台節目中,表明對十八歲以下人士參與「佔中行動」有保留,只期望他們做幕後籌備工作;更說若年輕人堅持參與,會先約見其家長了解云云。不論出發點如何,這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說法,相當令人遺憾。

兒童有權參政

為何我們說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是一項普世價值?因為這是寫在《人權公約》中的權利,公約不單獲得《基本法》引用,亦為中英兩國簽署,所以這當然是以普世觀點所指的「何謂民主普選」為依歸。同樣道理,兒童的政治參與權利也寫在《兒童權利公約》之中,這公約中英兩國皆有簽署,自然亦適用於香港,兒童參與政治的權利自然也成為普世價值之一。戴教授為何有不同標準,認為兒童權利不屬於兒童自己,而是屬於家長?

首先搞清楚何謂兒童的法律定義。按公約第一條,這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任何人,故不單是指小學生,也包括中學生、大學初年級學生,即也包括大名鼎鼎的「學民思潮」的年輕人。說他們的政治參與權應受限於他們家長的同意,這是十分可笑的;他們已經以事實證明自己的自主權利。

公約第十二條說: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第十五條則說明:締約國確保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規定,並在民主社會中為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衞生或道德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

必須弄清楚,兒童權利之所以要訂立公約,目的是要保護兒童的權利,但在華人社會裏誤把「保護」理解為「限制」的錯誤比比皆是,情況遠較西方國家嚴重。當辦教育的老師和校長也不知兒童權利為何物之時,香港竟然出現「學民思潮」這類組織和「反國教」的社會運動,而且如此成功,不能不說是一種異數。

三年前的「校園驗毒計劃」爭論不休之時,筆者記得曾有中學校長竟然表示,只要取得家長同意,(強制性驗毒)就沒有問題。法律上違反兒童私隱的強制性驗毒,結果也只能草草了事。

筆者兩年前有份參與的一項對中學通識老師對人權知識的問卷調查,發覺有近八成教師不知道兒童的定義是十八歲;多數亦不認為在學校普遍存在的侵犯兒童私隱措施是違反人權。筆者想起一位外國學者的有趣形容,說為兒童權利訂立公約的目的,是不希望兒童一踏入校園就像罪犯踏入監獄一樣失去人權。

無知與年齡沒必然關係

與絕大多數的西方國家一樣,投票權定於十八歲,很多法律上的責任也是以十八歲為分界線。為何選定這個年歲?而不是更高或是更低?學術界對此從來也有爭議,批判的觀點認為,這根本是歧視年輕人的政治權利。進步國家只能在施政之時盡可能尊重及照顧兒童的權利,以補償他們失去的投票權;而落後國家、落後觀念的成年人,例如有些港人就互調因果,認為年輕人不應享有參政權利,或行使權利之前,有必要先得到家長的「批准」。

十八歲以下的人不應參政源於一些固有的錯誤觀念,藉這次「佔中」行動的機會,大家不妨一起反省一下這些錯誤的觀念;畢竟今天的中年人正是昨天錯誤觀念下的受害人,大家不應把錯誤加害予下一代。

第一個錯誤假設是,年輕人不能分辨一項政治議題的對錯;而當中最大的謬誤是,無知與年齡有必然的關係。其實,六七十歲的維園阿伯不分是非者比比皆是,成年人與未成年者並非對一項社會政策會有正確的理解,只視乎個人對此有沒有研究而已。

另一個謬誤是,年輕人投票時不負責任。其實,大家也明白就算成年人投票,一般也只是基於感覺而不是研究。

也有人說,年輕人容易受到家長的壓力而作出投票選擇;但有了保密投票制度之後,年輕人所受的政治干擾,總不會大於在中資機構工作的成年員工吧?

有心理學的研究指出,五六歲的兒童未能分辨好壞對錯是非,但到九歲之後,受過正常教育的兒童的思辨能力已經與成年人無異;就算東方人發展較遲,十多歲進入初中時的年輕人對人情世故的了解,對事物對錯的分辨,已經不成問題,在適當引導之下,是完全有參與政治的能力。

由於一般兒童的經濟和生活尚未能獨立,《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告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公約的精神,是令到年輕人能在平等、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和團結的精神下受撫養成人,為年輕人提客觀條件,令他們參與政治,成為活躍的公民(active citizens),這是無可爭議的原則。

相信大多數有識之士與筆者一樣,是以積極正面的角度評價「佔中」行動,我們也希望專政者不會以陰謀角度評價這次運動的出現。在這前提之下,倡議者反而表明不歡迎年輕人參與,是完全本末倒置的。因為,只有做壞的事情,我們才不許年輕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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