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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7 March 2013

喬曉陽論普選特首條件全文

中聯辦突然在今晚發稿,引述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與建制派議員會面時部分談話,絕大部分篇幅談及未來普選特首的條件,全文如下:
(一)剛才譚耀宗先生建議講政制發展問題、普選問題,昨天下午一到深圳看電視,林健鋒議員正在說要喬曉陽明確解釋普選問題,搞得我一晚上沒睡好覺,思考怎 麼跟大家座談。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算起,我從事香港工作已經有20多年,對香港懷有深厚的感情,與包括在座各位在內的香港各界人士建立了誠摯的友誼,大 家對當前香港局勢的憂慮,我感同身受。在過去10年裡,我就政制發展問題與香港各界人士有不少交流,現在這個問題又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既然你們要我回應這 個問題,我就結合「兩會」期間和一些香港代表、委員交談給我們的啟示,結合香港當前局勢,和大家交流。
(二)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主要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炒得很熱,在座的各位當然難以置身事外,從報紙上看,你們當中已經有不少人在各種場合被 問到這方面的問題。「兩會」期間,俞正聲主席發表愛國愛港力量長期執政的談話,反對派中的一些人立即把中央講的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的,演繹為要排除 「泛民」作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群起而攻之。現在,雖然特區政府還沒有啟動政制發展諮詢工作,但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是滿城風雨。
(三)首先需要重申的是,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是我們共同的奮鬥目標,這個立場中央是堅定不移的。我個人認為,當前主要是兩個認識問題,一個是在 「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條件是什麼;一個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香港社會應當也必須在這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上達成共 識。
(四)「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最基本的條件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能不能允許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癥結所在。
(五)中央政府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的立場是明確的、一貫的。大家都知道,在制定「一國兩制」方針政策過程中,鄧小平十分強調「港人治港」 的標準和界限,就是管理香港的人必須愛國愛港。1987年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曾經鮮明地提出,「我們說,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該是愛 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嗎?”」這是個反問句,回答應是“不一定”,所以實際上是在告誡我們,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一定要選出愛 國愛港的人。愛國愛港是一種正面的表述,如果從反面講,最主要的內涵就是管理香港的人不能是與中央對抗的人,再說得直接一點,就是不能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 黨領導、改變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人。井水不犯河水。
鄧小平不止一次強調,「一國兩制」要講兩個方面都不變,既要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也要保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不 變,這是對所有人的要求,更是對管理香港的人的要求。所以,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成功實施“一國兩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從一開始就是明 確的。香港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強調行政長官人選要符合三個標準,也可以說是三個基本條件: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擁護。其中,愛國愛港、中央信任這兩項 標準,講得直白一點,就是不能接受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為何換一個直白說法?因為說愛國愛港,他們說誰不是愛國愛港的,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是愛國愛 港的。我現在的說法是不能是與中央對抗的人,這個面就很窄了。
我知道,在香港不喜歡共產黨、不喜歡社會主義的人不少,這是正常的,我們也從來沒有要求都要信仰某個主義。我說的是對抗中央,對抗不是指批評北京,為國家 好怎麼批評都允許,對內地有些事情「恨鐵不成鋼」,提些意見,哪怕激烈一些,都是愛國表現。對抗是互為對手,你死我活,比如,何俊仁先生2011年5月連 續3天在明報發表文章,其中白紙黑字「香港民主派的對手是在北京管理整個中國的中共中央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何先生盡可以保留自己的觀點,問題是持這種 立場的人中央能接受嗎?世界上單一制國家中沒有一個中央政府會任命一個與自己對抗的人、要推翻自己的人擔任地方首長。有的朋友說,香港反對派中的一些人與 西方國家的反對黨不同,後者能遵守一個遊戲規則,就是尊重國家憲制,而前者無視國家憲制,挑戰國家憲制。
(六)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個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在座的大家都明白、都說過,我再重申一下。香港特區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 中央人民政府,而不是一個國家或獨立的政治實體。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就是維護好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係,如果是一 個與中央對抗的人,不僅難於處理好這個關係,而且還會成為中央與香港特區建立良好關係的障礙,這種人在香港執政,國家安全就沒有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可 能受到重大挫折。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不僅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且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如果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是一個與中央對抗的人,怎麼 對中央政府負責,基本法的規定怎麼落實?從這個角度講,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擔任,是一個關係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能否順利實施的重大問題,講得 重些,是一個關係“一國兩制”成敗的重大問題。
(七)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設計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一條底線。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 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香港的經濟繁榮與發展,從來都離不開內地,離不開中央政府和內地各地區的支持。香港回歸以來,兩地的經 貿關係、社會文化交流、人員往來越來越密切,這種不可逆轉的大趨勢,是香港在歷史性轉折關頭繼續保持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重要因素。試想,如果選出一個與 中央對抗的人當行政長官,與這種大勢背道而馳,大家可以預見,屆時中央與特區關係必然劍拔弩張,香港和內地的密切聯繫必然嚴重損害,香港社會內部也必然嚴 重撕裂,「東方之珠還會風采依然」嗎?
(八)有人認為,廣大香港居民是愛國愛港的,要相信不會選出這樣的人當行政長官,即使選出這樣的人,一旦他與中央對抗,損害香港利益,下次選舉一定會把他 選下來。我完全同意廣大香港居民是愛國愛港的,也相信如果再一次選舉,可以把與中央對抗的人選下來。問題在於,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其後果是香港難於承受 的。一個道理是,香港是國際金融貿易中心,換句話說,香港是一個為國際經濟活動,尤其世界各國各地區與中國經貿活動提供服務的平臺,如果行政長官與中央對 抗而導致香港政局不穩,各國投資者還有誰會利用這個平臺做生意?如果投資者跑光了,香港還會是一個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嗎?進一步講,中央在香港實行的基本方 針政策的根本宗旨是兩句話,第一句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第二句是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這是中共十八大報告剛剛宣佈的,是堅定不移的,因 此,即便香港有人願意承受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的這種風險,站在國家的角度,站在維護根本宗旨的角度,站在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角度,也不能 承受這個風險。
(九)有人提出,怎麼判斷誰是與中央對抗的人,是不是中央說了算?當然中央會有自己判斷,但在普選行政長官時,首先是由提名委員會委員作出判斷,這些提名 委員會委員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相信他們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其次要由香港選民作出判斷,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要一人一票進行選舉,選民完全知道自己的利 益所在,也會作出理性選擇。最後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會作出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予以任命。
(十)有人會講,「與中央對抗」難以定出具體標準。確實是這樣。愛國愛港標準也好,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標準也好,是難以用法律條文加以規定的,但這種標準就 像內地一部有名的電視連續劇《宰相劉羅鍋》的一句歌詞,「老百姓心中有桿秤」。講愛國愛港、不能與中央對抗的意義,不是要把它寫入法律,而是要在香港民眾 心中架起這桿秤。
(十一)香港回歸以來,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特區政府,都是以最大的政治包容來對待香港反對派的。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回歸前就專門與中央政府對著幹,還說準備 在回歸後被抓、坐牢,還有一些人講,他們回歸後就移民。大家已經看到,香港回歸後,沒有一個人因為反對中央政府坐牢,他們的主要代表人物也都沒有移民,相 反,還有一些回歸前移民外國的,回歸後又回來了。他們繼續反對中央政府,反對特區政府,即使這樣,還有不少人當選立法會議員,獲委任為特區政府諮詢委員會 的委員。但任何政治包容都有一個底線,這就是只要他們堅持與中央對抗,就不能當選為行政長官。這是最後的退無可退的底線。當然,哪一天他們放棄與中央頑固 對抗的立場,回到愛國愛港的立場上,並以實際行動證明不做損害國家利益、損害香港利益的事情,當選行政長官的大門還是打開的。正如我看到香港一篇評論文章 所說的,反對派只要本質上改變,問心無愧的承認自己是愛國愛港者,那麼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對他們來說,就不是障礙而是合理的機制。他們什麼都不 改變,反過來要求中央政府改變治港者必須愛國愛港的立場,接受他們在香港執政,這無論從什麼角度來講,都是不可接受的。
前不久《信報》刊登了一篇筆名畢醉酒的文章,標題是《特首寶座泛民應「送也不要」》。這篇文章很有意思,文章有一段是假設余若薇女士當選特首,接著這樣 講:「我們的餘特首每年十•一國慶將如何度過?一如過往特首一樣,出席官方的慶祝活動?還是跟其他泛民一起,發表反對中共一黨專政的言論?如選前者,堂堂 的民主女神竟為獨裁專制的政府粉飾太平,歌功頌德,如何對得住萬千一起追求民主發展的戰友!如選後者,她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受命中 央,隸屬國務院,卻於國慶日跑出來反中央,那香港究竟是已回歸中國,還是變成一個政治實體?假設餘若薇接受中央任命為特首,必會碰上這樣‘豬八戒照鏡,裡 外不是人’的局面。 」這篇文章的中心意思是要反對派不要去選特首,以此為條件換取廢除功能界別選舉。我引用這一段話,無意評判余女士的言行,但這一段話倒是實實在在講出了在 「一國兩制」下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不符合邏輯。
(十二)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最基本的依據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要不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十三)我從報刊看到反對派提出的關於普選制度的各種觀點,過去反對派批評曾蔭權先生在政制發展問題上領著港人遊花園,現在反對派就好像帶領香港市民游西 方花園,說這朵花好,那朵花好,都要采回香港,通通種到香港花園裡,要是不種,就是不民主。西方花園裡能種什麼花,是它們的憲法規定的,香港的花園裡能種 什麼花,是基本法規定的,他們什麼都講,就是不講基本法的規定,你要是告訴他,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能種這種花,他就說你不符合國際標準。本來香港行政長 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問題,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但現在已經被他們先入為 主,被他們搬出來的所謂民主選舉條件或國際標準搞得混亂不清。
(十四)香港的政改包括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依據是基本法,這個話中央講過多次,每逢政改來臨,我都要公開講到這個觀點。這次來之前,我又重溫了2010年 6月7日「喬曉陽先生」對香港媒體發表的對普選的公開談話,他當時開宗明義地說,「首先要明確的是,在香港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依據 是香港基本法,這是我們討論未來兩個普選辦法的基礎。」我所以引用我自己這段話是要表明我們的立場是一貫的,態度是鮮明的。我認為從這個基礎出發,行政長 官普選其實是不難落實的,為什麼這樣說?讓我們看一看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到目前為止已經解決的問題、尚待解決的問題。
(十五)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普選產 生。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進一步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 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全體合資格的選民普選產生。按照上述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的決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由誰提名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提名委員會 提名;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就是 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我當時(2007年12月)到香港與各界人士座談時對「參照」一詞作過說明,其中特別指出,全國人大 常委會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參照什麼,主要就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而在具體組成和規模上可以有適當的調整空 間。
(十六)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尚未解決、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一個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對於這 兩個尚待解決的問題,有一點也是明確的,這就是提名委員會提名與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是不同的。在2010年6月7日我向香港媒體發表談話時曾經講過,“未 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什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 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我在其他場合還講過,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 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
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大家看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 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不少於15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這裡就沒有「民主程序」的規定。因為選舉委員會是委員個人提名,而提名委員會是整體提名,機構提 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因此,在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下,要解決的是提名程式是否民主的問題。這完全是可以通過理性討論達成共識的。我看到3 月19日有一位學者在報上發表文章講,“普選時的特首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甚麼是‘民主’?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 數’;甚麼是‘程式’?國際社會對‘程式’的共識是‘方法和步驟’。‘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 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把‘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解釋為‘初選’或‘篩選’,不是基本法的觀點,徒生爭拗。「這篇文章可謂是把複雜問題簡單 化的代表作。我贊成用基本法的講法,就是“按民主程序提名」,所謂「篩選」、「預選」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還是用基本法的講法更準確。
(十七)我明白到,香港社會有許多人長期以來嚮往民主、追求民主,希望實現他們心目中的普選,這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民主普選制度時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憲制 基礎上的,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就是這種憲制基礎,是討論普選問題的共同平臺,沒有這個平臺,任何討論都是「關公戰秦瓊」,都會把問題越搞越複 雜,越搞思想越混亂,不會有結果。要明確提出,無論什麼觀點和立場,都要以基本法作為依據,作為衡量標準。
西方的普選制度可以參考,但標準只能有一個,就是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檔,全面體現“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在 是否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問題上,我們沒有妥協餘地,香港社會也不會同意在這個問題上有妥協餘地,因為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不會「自毀長城」。因此,愛國愛港 力量要高舉基本法的旗幟,與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一起,堅決維護「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法治原則和法治核心價值,維護香港的根本憲制秩序。
(十八)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是有前提的,就是前面所講的,一個前提就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另一個前提就是不能允許 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條件,但最根本的就是這兩條。這兩個前提不確立,不得到香港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是不適宜開展政改諮詢的,就 是勉強進行諮詢,也不會有好的結果,欲速則不達。通過前面分析也可以看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尚待解決的問題不是很多,只要明確了這兩個前提,其他問題就可 以迎刃而解。因此需要一定的時間把這兩個前提確立起來,儘管政改諮詢啟動時間可能晚些,但可以後發先至。我個人認為,特區政府提出適當時候開展政改諮詢是 合適的,將來還有「五步曲」程式,還有時間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
(十九)最後,我想歸納一下今天我的講話,最主要的有三點:第一,中央政府落實2017年普選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是一貫的,絕無拖延之意;第二,行政長 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當特首是一條底線,這樣講不是為了從法律規定上排除誰,篩選誰,而是為了讓將來的提名委 員會委員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桿秤,有個衡量的標準,自覺不提名這樣的人,不選這樣的人;第三,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 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對普選行政長官的規定是明白清楚的,已經解決了由誰提名、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和選舉權普及平等問題,需要共識的主要是提名 的民主程序問題。不要把簡單問題複雜化,更不能離開基本法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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