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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9 February 2013

严控“以人查房”会保护腐败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处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反腐倡廉关系时,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如何避免顾此失彼,需制定更加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背景:据财新网报道,近期中国多地立出新规严控“以人查房” 。

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均于日前出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其中,盐城市在相关办法中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房叔”“房婶”事件后,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

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做出专门约束,这在此前已出台的规范中并不多见。

针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是典型的叶公好龙,害怕公众的查询会揭露出更多腐败案件;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十分重要,政府部门在保护公民房产信息方面应当率先垂范。

地方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会否遭致保护腐败的诟病?反腐败与保护公民权利如何避免顾此失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指出,在处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反腐倡廉关系时,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如何避免顾此失彼,需要改变中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有原则性标准规定的状况。

乔新生回顾,当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曾经就如何使用信息进行过讨论。最终国务院在立法中采取了折衷的方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此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房产交易信息是否公开的审查权力。

不过,2008年住房和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公民个人申请公开和司法机关要求公开两种情形。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查询房屋登记簿出房屋的基本状况,而利害关系人在出示有关证件和材料之后,可以请求房屋登记机关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可以查询和复制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乔新生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是个非常普遍的概念。理论上看,如果对政府官员的房产信息感兴趣,公民个人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难题。但问题在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究竟该如何界定?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每一个申请人都可能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从维护公民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那么,除非是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当事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申请公开他人的房屋交易信息。

乔新生说,相关规定的模糊不清,给腐败留下了游刃的空间,也使相关执行部门面临尴尬。如何平衡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反腐倡廉的关系,他建议,第一,坚持房屋交易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快建立全国房屋登记信息联网制度,从而使中国制定的各项房地产宏观政策落到实处,防止一些不法之徒购买房产囤积居奇。第二,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采取及时披露的原则,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及时公布。这样做既可以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可以借助社会舆论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官员属于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及其子女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中国的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第三,建立更加科学的房屋交流信息查询机制,提高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透明度,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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