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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1 February 2013

反對中央政策組收回研究撥款權 支持交研究資助局繼續審批撥款

反對中央政策組收回研究撥款權 支持交研究資助局繼續審批撥款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意見書

2013年2月21日

1. 公共政策研究計劃始於2005年。中央政策組每年撥款二千萬,交由研究資助局審批,推動大學公共政策研究。研資局由學者組成,由本地及海外學術專家獨立評審研究項目,確保中立客觀,並由學者自主決定研究議題,享獨立研究權利。

2. 然而,2012年11月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先生全無諮詢學界,便通知研資局主席錢大康收回2013-14年度撥款權,同時擴大申請資格至民間智庫。當時主席錢大康曾表示「決定令人詫異」,並寄語中央政策組「委任學者評審研究計劃,評審時公平公正,無政治立場,才能夠做出具公信力研究」。 [1]

3. 中央政策組是政府機構,缺乏學術中立性,加上邵善波先生曾表示中策組從來不是獨立中立,[2] 最近中央政策組更表示會視乎需要邀請制訂政策的官員參與評審公共政策研究,[3] 令人質疑中央政策組忽然收回審批研究撥款,或會將學術研究淪為宣傳政府政策工具,有損學術自由、政治中立及研究公信力。

4. 人權監察認為這種轉變明顯有違關於學術自由的《利馬宣言》[4] 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利馬宣言》第6條規定「學術界研究人員應有不受任何干擾來執行研究工作的權利,並受公認的科學研究方法和原則的限制。他們有公開報導研究結論的自由和權利,及出版研究結論不受檢查的權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第29條亦有相似保障。 [5]

5. 《利馬宣言》前言(d)段訂明「教育應為正面社會變革的工具,因此教育必和當地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密切的配合,以促進現況的改革,朝向使全民享有所有權利及自由的境界」。因此研究工作是服務全民的權利及自由,不應淪為政府民意心戰的工具。

6. 《利馬宣言》第15條訂明「高等教育機構應對他們社會所發生的政治迫害及侵犯人權的情況提出批判。」中策組插手研究審批,可能會令學術研究喪失監察社會的功能。

7.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就「教育權」通過第13號一般性意見(1999)訂明學術自由和機構自主的重要性。其中第39段指出「學術界的成員都可能個別地或集體地通過研究、教學、調查、討論、編制文件、印發文件、創造或寫作,從事發展和傳播知識與思想。學術自由包括個人對自己當前從事工作的機構或系統自由表示意見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視或不擔心國家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員壓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職務,參加專業或有代表性的機構,在同一個國家管轄的範圍內享受別人可能享受到的國際公認人權。在享受學術自由的同時,也要承擔一些義務,例如尊重別人學術自由的義務,以確保持相反意見的人能夠公平討論,不基於任何受到禁止的原因歧視任何人。」香港政府應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保障學術自由。

8. 人權監察亦批評,中央政策組在未有諮詢和欠缺充份理據的情況下,收回研資局公共政策研究計劃審批權,欠缺起碼程序理性。

9. 人權監察亦關注到,中央政策組似乎並無對口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對它作恆常監察,以至社會上有中央政策組變「特區中宣組織部」、「中策組變輿論打手、高靜芝成組織部長」和「梁振英旗下中策組恐成第二權力中心」等質疑,令人憂慮中央政策組和政府自把自為,在毫無諮詢公眾和立法會下,私下改變了部門功能,更恐怕中央政策組攬權坐大,敗壞香港政府的體制。

10. 就此,人權監察促請:

  • 中央政策組撤回收回研資局撥款審批權,以免損害學術自由;
  • 立法會成立常設機制跟進中央政策組職權和運作,監督中央政策組,履行《基本法》第64條規定,「香港政府對立法會負責,包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中央政策組亦應徹底改善其透明度,以利問責和公眾監察;
  • 審計署履行職責,調查中央政策組有否挪用立法會撥款作其他用途;以及
  • 政府就《基本法》第27、34及137條保障學術自由全面立法,以具體法例落實保障學術自由此項憲制權利。

-完-

註釋
[1]Now新聞《研資局冀中策組審批研究公平》2012年12月12日。
[2]在2012年11月17日無綫電視的時事訪談節目《講清講楚》中,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邵善波明言:「[中策組]一定係政府嘅工具,唔止係政治工具,係政府嘅籌劃或者係諗嘢嘅一個工具」。
[3]中央政策組呈立法會文件。段13。2013年2月。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panels/ed/papers/ed0221cb4-418-1-c.pdf 蘋果日報《邀官員參與評審 中策組再干預學術自由》2013年2月19日。
[4]《利馬宣言》(1988)原名為Lima Declaration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Autonomy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1988)。
[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Teaching) (1997年)第29條:「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只要本著敬業精神和遵守本國和國際上公認的職業原則,如嚴格治學、科學探索與研究道德等,就有權不受任何干擾地開展研究工作。他們還有權像《建議》第12段所規定的那樣發表和傳播自己是其作者或合著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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