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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8 October 2012

包致金大法官反擊梁愛詩的釋法論

包致金大法官反擊梁愛詩的釋法論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正式退休,臨別警告,一股風暴前的陰霾正籠罩本港法治,他遺憾未能與一眾法官共度時艱。

對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早前炮轟本港司法制度及法官,包致金指梁有言論自由,反對她的人也享有相同自由表達不滿,「我堅定不移認同他們(反對梁愛詩)的觀點。」對於梁愛詩認為釋法可解決雙非問題,包致金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

「除終審法院主動提出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不知道包致金在什麼時醒悟,如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後發炮,相信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會是另一番景象,唔會好似咿家七國咁亂。

《基本法》的解釋權關係到特區的自治權,關係到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實現,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擁全部條款的最終解釋權,特區的自治權就無法實踐;《基本法》解釋權的配置和解釋機制,由第158條具體規定。

第158條規定,只有經香港終審法院提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香港法院才須以人大的解釋為準,人大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的解釋,香港法院都唔使理佢嗡乜,此項規定,目的是為保證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得到實現。

香港與國家的關係由《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方法只得一種,香港係實行普通法,法律在法院審理案件時解釋;國內係實行大陸法,人大的解釋權不受限制。經國務院提請或人大主動解釋《基本法》,係將國內的法律制度強加於香港,抵觸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以及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終審法院及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權的認知,犯下「明知故犯」的錯誤;在《莊豐源案》的判決書,認為若常委會依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授的權力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香港法院便有責任依循。並表示常委會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的權力是源自《中國憲法》,而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這項權力的適用範圍擴及《基本法》的每一項條款,而並非限於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範圍之外的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香港點樣實踐終審權?李國能好似唔知道自己身處終審法院,唔知道終審權係乜嘢一回事,對常委會解釋權的闡述一塌糊塗。李國能的戇道理,一直被「泛民」奉為金科玉律;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要求常委會「自我約束」權力以維護香港法治,是「泛民」政黨和大律師及法律學者的一貫立場。香港的高度自治需要常委會「自我約束」成就,「泛民」的定位,除咗認知偏差,維護「友好」李國能是主要目的之一。

被問到梁愛詩是否製造法治陰霾的其中一人?包致金話:「這股陰霾來自每一個不尊重一國兩制的人。

不尊重一國兩制的人,包括李柱銘、梁家傑、吳靄儀、湯家驊及整個「泛民」陣營;包括陳弘毅、梁美芬、胡漢清、譚惠珠及整個「建制」陣營。

包致金又多次強調,新聞自由是法治基石,傳媒是最重要的捍衞者。但回歸15年的血淚史,讓市民清楚地看到,不尊重一國兩制的人,包括香港絕大部分傳媒。

蘋果日報──包致金:陰霾籠罩本港法治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025/18048368

《莊豐源案》判案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16936&AH=...



from (title unknown)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1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