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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28 September 2012

【另一面】警察开枪权该如何界定

【另一面】警察开枪权该如何界定

另一面专题:警察开枪权该如何界定

导语:9月21日晨,辽宁省盘锦市村民因不满政府修路毁坏自己耕地,与施工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前来处理的警方开六枪击中最终死亡。随后盘锦官方表示,民警属正常执行公务活动,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国家权力赋予其的重要职权,警察使用枪支更需要经过合理且严格的控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合法用枪是天职,更需严控

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维护公众安全,作为高致命性的国家权力,更需要合理且严格的控制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通过并实施,开篇第一条即明确规定,警察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是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世界上众多国家对于警察在依法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皆持宽容态度。西班牙刑法第八条规定:“为履行公务,或依法行使权力,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瑞士刑法第32条规定:“以法律、公务或职业上之义务之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

然而,作为国家强制力的一部分,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民众赋予其的责任。同样,在作为西方立宪基础的早期“设防”学说中,国家权力天然具有手段性与扩张性的特征,而公民权利则拥有自身的脆弱性,在此基础上,警察枪支使用权的配置和行使——作为高致命性的国家权力,更需要合理且严格的控制与设置。

警察用枪,需要训练有素心理健康

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制度,能够尽量减少各类人员伤亡。香港持枪警察每年需3次培训和考试

根据香港《警察程序手册》第16章“警察枪械与弹药”的规定,香港警察配发枪支主要分为个人与单位两种。香港警方为保证警务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使用武器警械及查缉的技能,避免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建立了完善的强制性的训练制度,其中包括使用枪械、查缉罪犯的岗前培训,在岗期间每年的例行培训,机动部队培训以及专门培训。其中,在岗期间的正式警员每年都需参加三次由警察总部枪械训练科组织的强制性培训,合格人员才可配枪执勤。在警队工作1年以上,需轮流到机动部队接受16个星期的防暴训练。

心理因素也是安全使用枪支的行为能力的重要考量,中国民警群体十分之一都存在心理障碍

美国1996年的《家庭暴力犯罪强制禁令》中即规定,禁止被判处轻微家庭暴力者获得或持有枪支和武器,警察和军队人员同样不拥有的免责权力。警员开枪后的心理问题在全世界都得到了极大的重视。香港《警察通例》明确规定:凡是警员在执法公务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压力的冲击,如开枪,或击伤、击毙人犯,或身处险境而未受伤害等等,都必须在事后咨询心理医生,以确认是否心理正常,并运用科学方法排解心中的焦虑和障碍。 

而根据《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中国民警群体中有10.56%的个体存在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心理障碍,有2.11%的民警达到严重心理障碍程度。直到2001年9月,中国内地才有了第一例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后48小时内强制接受心理服务的记录。

使用枪支,需以“造成生命威胁”为前提

警察只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会造成生命威胁,或不得不使用枪支时,才可开枪

美国曾有23个州采纳了一个叫做“重罪脱逃犯法则”(fleeing felon rule)的规定:如果警察有相当的理由相信将被逮捕的人已犯有重罪且嫌疑人抵抗,就可以开枪。但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却在田纳西诉加纳案(Tennessee V. Garner, 471U, S.[1985])一案中宣告此种做法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终确立了只有在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才能开枪的“生命威胁”原则。后有数据显示,1965年至1979年,平均每年有339位向杀人犯合法开枪的警察,而1985年至1989年,这数字将至142人,下降58%。

除此以外,“必要合理”也是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原则之一,即警察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实现执法目的,以及警察自身对使用枪支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合理性。与美国一样,德国警察也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以开枪,且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如果对方没有武器,或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警察均不得开枪。

中国《警械条例》同样规定,警察开枪需“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但具体执行程序尚空白

1996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警械条例》),在第四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即“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除此以外,在《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以及《警械条例》第九条也详细规定了:“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然而,尽管“使用武器”与“击毙”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使用武器”的范围规范十分不明确,程序方面也是完全空白,因而警察在各种情形下开枪的不同程序,比如对待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对象,很难采取不同的开枪程序和限制条件进行度量。最终难以坚持原本“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

何时开枪,应避免警察自主裁量

开枪无法逃避自由裁量,无论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知警察开枪的所有情况

美国警察专家罗斯科·庞德曾在1960年对警察自由裁量权作如下定义:“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根据具体情况凭良心公正地依据法律而采取行动的权利。”庞德认为警察自由裁量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灰色地带,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警察可基于个人判断、直觉、道德、能力和信仰做出判断,并采取的执法行动。

因而,无论一部规定开枪的法律完备到何种程度,都不可能预期警察开枪中遇到的所有情况,警察都无法按部就班地“规范化”开枪。由于警察开枪是在紧急情况下,别无选择的行为,因而具有决定是否开枪的绝对权力。而自由裁量的同时,也承担了裁量错误所带来的风险与责任。

日本对枪支使用的每个步骤皆有明确规范,香港拔枪需向上级提出报告

对此,各个国家均出台了尽可能细致的规定,以此保障警察和民众的权益。以日本为例,为避免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日本法律规定,警察在用枪指向犯罪分子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需口头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并且均要在时候向上级汇报。而香港甚至要求警务人员在从枪套里拔出手枪或举起枪支后,立即做出相应的报告,如有迹象显示拔枪或者举枪是不合适的,分区指挥官将向区指挥官写出书面报告。

中国因缺乏程序规范,何时开枪何谓紧急均由警察自主考量,民警被砖头砸伤即击毙嫌疑人

反之,以中国《警械条例》为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然而,“可以”与“应当”的意义本就大相径庭,而何时对天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可以射击嫌犯非要害部位,何时方能射击嫌犯要害部位均未提及。何谓“紧急情况”,也需要警察自己考量。最终导致中国因警察击毙民众引发争议不断。

2009年11月26日,一为涉嫌盗窃者被围困在河南夏邑县太平乡的一处院子中,站在房顶用砖头袭击民警和群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长因爬梯子上房顶,被砖头击中当场昏迷,民警鸣枪警示后将其击毙。

事后认定程序,赋予枪击合法性

警察开枪击毙嫌犯需要独立审查,且需第三方到场,审查机关甚至需要模拟实验再现现场

在台湾地区,击毙现场不单有警察在,检察官也会到场,监督警察使用枪械是否得当。而在香港,每次开枪后,警务处会指派一名警司,查问开枪警察,评定开枪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警队的指令。根据香港法例,警察开枪击毙他人,事后必须进行死因调查。死因调查庭类似一般法庭的设置,警方必须在庭上向法官出示击毙当场的详细证据,法医、物证技术专家也会出庭作证。审查机关有时甚至要通过模拟实验来再现现场。开枪是否基于紧迫的需要等细节,都在审查之列。

对当场击毙的事后审查如此严苛绵密,根本在于,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或者嫌犯的生死,警察在第一时间把嫌犯击毙,实际上是主动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因而,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警察开枪是否合法,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结语:“死者无法为正义发出呼喊,这正是生者能够担负起的责任。”—(美)洛伊斯·比约德  Lois McMaster Buj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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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网易新闻·有态度专栏 http://news.163.com/%E4%BD%9C%E4%B8%BA%E5%9B%BD%E5%AE%B6%E6%9D%83%E5%8A%9B%E8%B5%8B%E4%BA%88%E5%85%B6%E7%9A%84%E9%87%8D%E8%A6%81%E8%81%8C%E6%9D%83%EF%BC%8C%E8%AD%A6%E5%AF%9F%E4%BD%BF%E7%94%A8%E6%9E%AA%E6%94%AF%E9%9C%80%E8%A6%81%E7%BB%8F%E8%BF%87%E5%90%88%E7%90%86%E4%B8%94%E4%B8%A5%E6%A0%BC%E7%9A%84%E6%8E%A7%E5%88%B6%EF%BC%8C%E4%BB%A5%E4%BF%9D%E9%9A%9C%E5%85%AC%E6%B0%91%E7%9A%84%E6%9D%83%E5%88%A9%E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