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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3 October 2011

濫用歷史[理據]?

Abusing History?
By Frank Ching
[譯自: http://www.atimes.com/atimes/China_Business/MJ18Cb01.html]

秦家聰(Frank Ching)說:中國聲稱擁有南中國海主權的歷史和法理依據是互相矛盾的,北京不能魚與熊掌兼得。

美 國學者白鲁恂(Lucian Pye)曾經說過一句有名的話:中國並不是一個國家,而只是個“裝成國家的文 明”。這句話也許曾經是對的,但現在的中國已經轉化成一個現代國家,是國際論壇上的活躍分子。

但是,中國在國際爭端中也試圖利用它久遠的歷史來作為自己的理據,這一特徵在中國和幾個相鄰國家對立的南中國海領土爭端中尤其明顯。美國,印度,以及日本也都牽涉在各個爭端之中。

1996年,北京確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且公開接受了該公約的條款:“中國應該在面積200海浬、包括大陸架的專屬經濟區中享有主權以及司法管轄權”—一個迄今未知的概念。

可是與此同時,中國又以一些公約沒承認的歷史理據重申對南中國海的島嶼、岩石和珊瑚礁/礁石的擁有權。亦即是說,所有國際法已經賦予了的權益,中國全都聲稱擁有;而且還聲稱擁有一些沒有得到廣泛承認的權益,理據是它的文明可以上溯幾千年。

在歷史上,中國是東亞的支配國,把實力不如它的國家看成附庸。現在,以自從數百年前西方興起後便不復存在的歷史因素為理據,宣稱擁有這些領土的主權,北京其實就是試圖恢復並合理化它作為不受挑戰的霸主局面。

中國承認國際法的哪些部分、而又否定什麼的態度曖昧不明,造成目前直接牽涉到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以及間接牽連到許多其他國家的爭端。

東南亞各國宣稱擁有主權的主要是以海洋法的規定為依據。可中國的立場是,它對那些地方擁有主權是在海洋法制定以前的事,因此那法律並不適用。歷史壓倒法律。

在2009年,中國向聯合國海洋法委員會提交一幅地圖,作為它宣稱“對南中國海和鄰近海域的島嶼、海床和底土擁有無可爭議主權”的依據。

那張地圖上有一U型的虛線,把整個南中國海包括在宣稱擁有主權的範圍內,與中國相鄰的越南、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的海岸也都包括在當中。這是中國第一次向聯合國提交地圖以支持自己擁有領土主權的聲稱,但中國沒有解釋到底它是不是聲稱擁有所有虛線範圍內的所有海域和島嶼。

這個立場和中國確認條約時的立場大相徑庭。那時候,中國說它會依據國際法和公平的原則分別諮詢那些海岸和中國相對、相鄰的國家。

而對美國尤其重要的是,中國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持的立場在另一點也改變了。1996年,中國採取了外國軍艦需要得到其許可才能駛過中國領海的立場。現在,中國說外國軍艦必須得到准許才可以駛經中國的專屬經濟區,這是一個不屬於中國領海的大得多的範圍。

美國不同意那個立場,它主張在一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內的海域是國際海域的一部分,其它國家的軍艦可以自由進入、甚至是在裡面執行任務而無需得到任何批准。

中國和美國(以及多數已發展國家)的意見分歧導致了彼此之間的對立。美國的海軍監測船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執行收集情報的任務時受到中方挑戰。

中國以歷史為主權依據是國際法上的新發展,雖然這並不是完全沒有先例。例如沿海國家就延展司法轄區內的海域、海灣或者島嶼的擁有權的聲稱假如是公開的、長時間的、獨家的、而且得到其他國家廣泛同意的話,這些對延展司法轄區擁有權的聲稱就是容許的。

可是在中國的個案中,它的聲稱既不是獨家的,也沒有得到其他國家廣泛同意,因為那些地方的主權誰屬正處於公開爭奪中。儘管如此,中國的官員和學者仍然試圖以歷史記錄來支持他們的論據。

例如,中國社科院中國邊疆史地研究中心的研究學者李國強在七月時寫到,“歷史證據表明,中國人民在秦朝(公元前221-206年)和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時 發現南中國海的島嶼。”而中國的海洋疆界是在清朝(1644-1911年)確立的。

“相反地”,李國強寫道,“越南、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在中國的清朝以前,對南中國海裡面的島嶼所知甚少。”

而越南在提出擁有主權的理據時引述了地圖和地理資料,證明在歷史上,它早在17世紀時就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個聲稱不及中國的那個那樣年代久遠,但至少它顯示出中國的主權聲稱受到挑戰已經幾個世紀了,中國對這些島嶼沒有獨家的、連續不斷的司法管轄權。

而且,如果要用歷史為依據,那要以那一個歷史時期為準?畢竟,要是用秦朝或者漢朝為基準的話,中國今日的領土會小得多。因為在秦漢時代,西藏、新疆或是現在稱之為東北的滿洲都不在中國的版圖內。

中國向鄰國作出的一個妥協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自然資源。這是胡錦濤主席近在8月31日與菲律賓總統阿基諾會面時提出的建議。

可是這個建議有些重要的、嚴肅的問題:中國這一政策到底是什麼意思?

中國外交部的網站解釋說:“‘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概念有以下四點:
  1. 有關地域的主權屬於中國
  2. 在不具備條件帶出徹底解決領土爭議的方法時,有關主權問題的討論可以押後,因而擱置爭端。擱置爭端並不意味放棄主權。這只是把爭端暫時放在一邊。
  3. 有爭議的地域可以共同開發
  4. 共同開發的目的是通過合作加強相互的了解,並為最終解決地域主權的問題創造條件
這四點表明中國共同開發的構想,不僅沒有擱置主權爭議,而且是中國把對主權的聲稱強加在其它國家之上的方式。中國擁有主權是任何共同開發計劃中明說的預期成果。那麼沒有國家接受中國的建議就不奇怪了。

也許因為以歷史為依據的主權聲稱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間的衝突,中國一些其他學者呼籲政府覆核該公約。

廈門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的教授李金明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不足之處,因此,中國在落實那公約之前應該先考慮自己的情況。”亦即是說,雖然中國確認了 那已經生效17年的條約,但除非那公約作出支持中國主權聲稱的修改,北京不應遵守它的規定。

看來,北京是想成為國際法的一個例外。它想要魚與熊掌兼得。但法律就是法律。如果國際法既不再超越國界、也不成其為法律,那國際法還有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