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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5 October 2011

中國經濟步入危機



中國經濟步入危機
明報新聞報道近期溫州企業多有倒閉並發生很多老闆欠債逃跑事件。
首先,這是預料之内。在四個月前我就說過:
如果中國的經濟目標是發展中小企業,壓抑通脹並不是首要任務,尤其是不應該收緊貨幣政策,因爲它只會阻礙投資。如果經濟目標是消費者利益,那緊縮貨幣政策 是恰當的選擇(要記住這裡的假設是通脹是内部因素引起)。在成熟的經濟體中,因爲企業規模比較飽和,大企業領導經濟,壓抑通脹讓企業承擔融資成本會是較優 的選擇。相對下,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規模不成熟,大多在發展中階段,受壓能力較差,貸款環境與融資能力的稍微變動都可以導致企業夭折,這情況下更優的選擇可 能是以通脹換取中小企業的規模發展。政策選擇取決於一個經濟體是消費主導還是投資主導。
緊縮政策導致現金(流)價值增加,但由央行控制的人民幣相對美元偏低的現象,因此民間投資能力與消費能力都被「斷錯証」的政策打壓下來。剩下來的就只有出口,而美國、歐洲等主要進口區則已經深陷在危機當中(正確一點說是從沒走出危機),出口自然會下降。出口、投資、消費皆出現問題,而國内又因爲貧富懸殊而出現房地產泡沫,中國經濟體正在崩潰邊緣。
其次是,企業資金出現問題的後果並不是破產,而是老闆逃走。這是因爲老闆借了高利貸所致。這反映了,1)中國的破產法/制度不起作用,因為中小企業只能從不正式渠道取得資金;又顯示2)國内的金融業的受衆只限於國企、跨國企業與小數大民企。不健康的制度不可能有健康的經濟;不健康的經濟不可能有健康的制度。我曾聼過國内學者多番宣傳破產法的效力,認爲破產法能容許市場有序整頓,中國訂立破產法乃中國走進市場經濟的里程碑。今天我們可以看到經濟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發展政策的影響力遠比「法律」的力量大。我並不反對「法治」本身,只是想提出次優的國度應有次優的制度,單純的引進其他國家的法律並不符合法治原則。真正法治需要配合社會整體發展,在推出破產制度之前應先整頓金融業,使金融服務能遍達社會大部分人,否則破產法將形同虛設,鼓勵「法律與我無關」的心態。
現在的對策是,賣美元,以賣美元換來的資金成立基金與專門支援中小企業貸款的銀行,以此提高中小企業與大企業貸款的息差,讓大企業承擔更多責任。同一時間大幅提高最低工資,增加國民收入與購買能力。這等於是換一種方法再分配社會財富。當然,賣美元就得承受一定的差價損失,但相對於經濟崩潰的成本,這點損失實在是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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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d under: 發展, 政治與經濟 Tagged: 經濟危機, 經濟政策, 緊縮政策, 中國政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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