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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3, 2025

國安法附例|不足一日刊憲生效 標六大「國安禁地」 四罪處罰 50 萬及監禁 7 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實施一年多後,政府昨(12日)向立法會文件,首度動用條例,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工作制訂附屬法例,包括制訂與國安公署執行管轄權的條文。文件昨日上午公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同日下午到立法會解釋附屬法例建議,回應議員提問,多次提及立法有逼切性。

討論不足 24 小時,政府今午(13日)公布,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與行政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同日刊憲即時生效。其中,「禁地令」正式公布 6 個範圍被定為由國安公署佔用的「禁地」;條例又列明多項罪行刑罰,其中「沒遵從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證供」、「披露公署偵查資料」、「偽造國安公署文件」罪可處罰 50 萬及監禁 7 年,「虛假證供」罪具域外效力。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在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的背景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故政府須制訂附例「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當區又指附例對保障公署履行職責「是必不可少」,將在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以期「早一日,得一日」維護國安。

「禁地令」刊憲生效 六大禁地涵臨時總部、宿舍、辦公室等

「禁地令」指明 6 個「禁地」的詳細範圍及地址,均屬現時由國安公署徵用的場所或擬興建的未來總部及附屬設施。當中包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去年到訪、位於天后的銅鑼道148 號「銅鑼灣維景酒店」,上址現時正為國安公署的臨時總部。其餘「禁地」包括前身為「北角城市花園酒店」的城市花園道 9 號、紅磡暢通道 1 號「紅磡維景酒店」、西環干諾道西 152 號「港島太平洋酒店」,此四個地方被國安公署徵用為宿舍及辦公室。

文件另列出的兩個範圍,則為政府數年前批出,用以興建國安公署未來總部及附屬設施的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以及海帆道一帶。當局又強調禁地範圍均是公署單獨佔用的履職場所,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危害國安闖禁地可囚 20 年 沒權限入禁地可判監 2 年

鄧炳強昨日於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問時指,「禁地」只涉及整棟物業,立法主因是用於防止有人潛入並進行間諜行為,確保有法可依追究相關人士責任。鄧續指,針對國安公署調查地方,現有法律已可安排紀律部隊查封相關地點,以協助工作,因此劃定禁地不會用於臨時行動。

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於禁地進行所指的間諜行為,包括「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以及致使無人工具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而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監 20 年。至於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進行上述行為,則可視為沒有合法權限下闖入禁地,經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監 2 年。

四罪行可處罰款 50 萬及監禁 7 年

至於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在一般條文訂明,特區政府會按《香港國安法》第 49 條,接受國安公署監督、指導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國安委與公署建立協調機制研究商議與國安相關事宜。就公署提出的意見,由國安委統籌和協調執行,按情況決定落實方式,有關決定或措施則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及跟進落實,而特區須尊重及依法執行有關決定。

條文第三部分涉及據《國安法》第 55 條,案件在指明三種情況下,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條文。條文列明,「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要求,當公署為確定是否出現第 55 條情形、或決定行使管轄權時,如採取某措施或執行法律文書,公務人員要「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條例又列出多項罪行及其刑罰,「沒有遵從法律文書罪」、「提供虛假或誤導證供罪」、「披露公署偵查資料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及監禁 7 年。其中「提供虛假文書或誤導文件資料罪」設域外效力,條文列明如任何人在特區外地方作為,而該作為在特區構成該罪行,即屬犯罪。

至於偽造國安公署文件、或明知而管有文件等罪名,同可罰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至於有人蓄意抗拒、妨礙或襲擊正執行職務的公署人員,以及假冒公署人員,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條文另訂明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若任何人在遵從法律文書時,真誠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公署須獲提供一切協助 可進入、使用部門任何地方

附例第 4 部列明政府須為公署履職提供保障,包括為公署人員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公署進入由部門、機關或公務員掌管的任何地方,或其他需許可或通行證的地方;以及公署可使用部門或機關掌管的任何場所。條文又指,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發出證明身分等的文件,一經交出可接納為證據。

條文最後列出「保密責任」條文,指任何人如得悉或收到與公署相關的任何工作資料,皆有義務保密;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資料,公署已公開或授權則屬例外。

當局強調立法逼切 鄧炳強昨稱 CIA 招攬叛國者

鄧炳強昨下午被問及中央有否指示立法時未有正面回應,重申是有鑑於地緣政治震盪升溫。選委界議員馬逢國昨亦問到為何在此時立法,鄧炳強就指雖然公署至今不曾動用案件管轄權,但要居安思危,又形容國際形勢「風雲色變」,指「兩周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可以看到我們面對國家安全風險,是非常嚴峻亦是突如其來,我們必須要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好我們的法。」

《明報》今引述政府消息人士指,立法並非針對黎智英案或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等個別案件或事件;若說附例是針對個別案件「只是猜想」,要「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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